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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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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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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0-31 15:11:1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中标通知书的有效期已过,采购人和中标方还尚未签订合同,这可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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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08-12-9 21:17:47 |只看该作者
从你提出的问题来说,你是招标代理,这个问题应不是你所担心的,招标法上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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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2#
发表于 2008-12-4 17:35:42 |只看该作者
先用法律吓唬一下采购人,不行的话就忍忍吧,减价就减价吧,再不行的话就这样扛着,看他买不到东西着急不?
小女子才疏学浅望各位前辈多多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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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08-12-4 11:52:48 |只看该作者
有用吗?他要是怕这个就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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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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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12-1 20:39:44 |只看该作者
中标方不用着急了,应该是采购人着急才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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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9#
发表于 2008-11-29 19:54:43 |只看该作者
中标通知书还有有效期这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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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11-29 13:28:1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klssssss2008-11-29 09:52发表的:
这种情况不知如何处理?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

招标投标的法律有规定。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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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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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11-29 09:52:36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不知如何处理?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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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6#
发表于 2008-11-28 17:01:35 |只看该作者
最难受的应该是供货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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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无奈着,无奈着招标

5#
发表于 2008-11-4 14:58:4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bidboy2008-10-31 15:55发表的:
把合同签字日期提前就可以了。为什么不签呢?
这不是明摆着违法吗?万一别的投标人告起来,还不是吃不了兜着走?

有时候觉得这招标不过是一个小开头,很多东西在招标阶段业主也不愿意多说,合同条款一般也就空着,什么也不说,等到了确定中标人阶段,就开始与中标候选人商议合同的问题了,也就出现了投标有效期已经过了,还没有发中标通知书,因为还没有“商量”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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