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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个项目的处理(请各位大大进来提供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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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11-10 18:07:4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我们这儿有一个项目,中标供应商名单已公示,但是公示期有家未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质疑的内容不是中标供应商,而是他们为什么没中标。招标代理机构查阅了投标文件及评标资料,当时评委会是对这家供应商作出废标处理,所以未对他们进行打分。象这种情况,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接下来的情况(各方面压力很大。。。。。),这个项目是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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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无奈着,无奈着招标

13#
发表于 2009-1-19 15:15:59 |只看该作者
一般情况下,作为评委如果废标理由不充分的话,是不会轻易废标的,既然废标肯定有充分的理由,一般专家是不会冒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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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09-1-16 21:37:02 |只看该作者
知错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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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1#
发表于 2009-1-13 09:15:49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招标结束后貌似都不告诉投标单位你为什么没有中标,很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都把这一块的内容视为机密而不公开的,投标单位质疑“自己为什么没有中标”往往得不到答案,除非他“上面有人”。这也是目前的现状,没办法。
  
   另外现在需要质疑的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往往规定“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般情况下,没有很强硬的关系是不敢随便质疑,否则以后估计你就没法在这个地区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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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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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12-29 17:58:2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lanchong于2008-11-18 16:28发表的  :
废标的理由应该是充分的:要么违反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么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出现了重大偏离。二者有其一者,才会被评标委员会判定“废标”——这是招标公司在组织评标时一定要注意的(如果评标委员会想判定谁“废标”或综合评分法评标时不是最低价中标的,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审查投标文件正本进行核实,并将废标的具体原因写入评标报告的“评标情况及说明中)。
至于该案例,如果有废其标的理由和证据,就和质疑人具体说明,让其心服口服;如果废其标的理由不充分,最好先自己认真审核其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离,拿不准时,可以和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商量解决办法,如果评标错了,就复审,改过来。知错就改也是招标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们也多次遇到投标人因没有中标胡闹、恶意质疑、恶意投诉的情况,最后都圆满解决了。只能给予原则性的指导,具体情况可能远比描述的复杂,解决问题的办法也会随着事情的进展变化而进行调整——关键是看负责人的情商了!
祝你好运!

说的很有道理。如果不同项目能用同样的解决办法那还要招标代理公司做什么。整个计算机程序即可。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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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12-29 17:24:29 |只看该作者
[quote]引用第6楼lanchong于2008-11-18 16:28发表的  :
具体情况可能远比描述的复杂,解决问题的办法也会随着事情的进展变化而进行调整——关键是看负责人的情商了!

这句话太有意思了,中国人的事,尤其是政府采购的事,真的是看情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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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12-25 15:21:06 |只看该作者
首先,作为项目负责人,你应该清楚未中标人提出的质疑内容是什么?
其次,你应该清楚,被质疑的对象包括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委三方。
如果是招标文件内容及开标前的程序出问题,作为招标公司将承担责任。除此以外,你无须为此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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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7#
发表于 2008-11-18 16:28:31 |只看该作者
废标的理由应该是充分的:要么违反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么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出现了重大偏离。二者有其一者,才会被评标委员会判定“废标”——这是招标公司在组织评标时一定要注意的(如果评标委员会想判定谁“废标”或综合评分法评标时不是最低价中标的,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审查投标文件正本进行核实,并将废标的具体原因写入评标报告的“评标情况及说明中)。
至于该案例,如果有废其标的理由和证据,就和质疑人具体说明,让其心服口服;如果废其标的理由不充分,最好先自己认真审核其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离,拿不准时,可以和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商量解决办法,如果评标错了,就复审,改过来。知错就改也是招标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们也多次遇到投标人因没有中标胡闹、恶意质疑、恶意投诉的情况,最后都圆满解决了。只能给予原则性的指导,具体情况可能远比描述的复杂,解决问题的办法也会随着事情的进展变化而进行调整——关键是看负责人的情商了!
祝你好运!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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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6#
发表于 2008-11-12 13:54:56 |只看该作者
如果真错了,就错到底。再说了,理由充分不充分,那是专家的事,实在不行只能破费点再请专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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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08-11-12 13:27:52 |只看该作者
但是,就我们来说,感觉废标理由有点不是很充分啊。。。。(这家供应商上窜下跳的,各方面压力不断都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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