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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评标方法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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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8 15:52:4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如何给评标方法命名?
  



一、法定的评标方法只有两种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上述规定给出了确定中标人的两种思路,即,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可以称为综合评价法第二种方法可以称为最低评标价法


目前,中国招标的评标方法名称繁多,真是五花八门,见下表所示。但稍作分析,这些“评标方法”均未超出综合评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的范畴。

  

序号

主管部门
评标方法名称
1
七部委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2
建设部

记名投票法

排序法

百分制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
商务部

综合评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

4
财政部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性价比法

5
交通部

合理低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双信封评标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

最短收费期限法

计分法

综合评议法

6
水利部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议法

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

寿命期费用评标价法

综合最低评标价法

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两阶段评标法

7
铁道部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8
科技部

综合评价法

  

二、称“综合评估法”好,还是称“综合评价法”好?
1.“评估”与“评价”的词义是有区别的
评估,系指评定和估计,是对具体事实的评判(或审核)和估计。“评估”一词中的“估”字是“估计”或“揣测”的意思。“评估”一词,特别是那个“估”字,总给人一种不确定性,人为因素的比重较大,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评估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中均未找到解释。)
评价,系指对人或事物的价值评定,是综合价值分析和判断的过程。(评价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中解释为“评定价值高低。”)
评标,就是对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即,优劣程度)作出评定,作出排序。如所周知,评标的过程,就是评定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即,评定其投标的优劣,是综合分析和判断的过程。评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投标人投标的评价,找到价值最高的投标,从而确定其为中标人。
因此,对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作出评定的方法,只能称为“综合评价法”,而不能称为“综合评估法”。
2.称“综合评估法”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偏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中,用的是“综合评价”,而不是“综合评估”。用“综合评估”一词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偏离,降低了对评标的要求。
  
三、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好,还是称“最低评标价法”好?
请注意,《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而不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两者的区别是:“最低”两字的位置不同后置将“最低”两字移到了“投标价格”之前,。却不知,正是这样的移动,远远地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本意!理由如下:
1.如所周知,在汉语中,表达词与词之间关系的主要方式是词序。当若干个定语(名词或形容词)去修饰一个名词时,与被修饰的名词靠得越近,关系越密切。
《招标投标法》: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最低(的)
七部委《12号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我们不难看到,《招标投标法》要求对所有合格的投标进行价格评审,再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中确定最低者为中标人;七部委《12号令》则规定,仅对最低投标价进行评审。可见,两者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2.实际上,《招标投标法》中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就是“评标价”。“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就是“评标价最低”。所以,称谓“最低评标价法”不但完全忠实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且十分简练。
  
四、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对两种评标方法的命名最为科学、合理、合法
从上述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到,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对《招标投标法》中的两种评标方法的理解最为深刻、准确,因而,给这两种评标方法的命名最为科学、合理、合法。此外,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还有两点做法可以供其他部委借鉴:
(1)善于向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学习。
(2)能充分听取业内人士的意见。
  
五、应该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工作
笔者曾在发改委的《<标准文件>宣传贯彻建言献策》栏目中对上述有关问题提出过建议:http://laochan.bidblog.cn/archives/2008/4790.html
发改委《<标准文件>宣传贯彻建言献策》栏目也曾对笔者的建议作了如下回复:
“您的意见很有道理,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12号令)规定的是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保证各规定间的一致性,我们沿用了12号令提法。”
  
呜呼!笔者真是无言以对。
我们不是天天在讲“科学发展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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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8 深入分析;认真推敲 的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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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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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招标师徽章

135#
发表于 2010-4-1 17:24:01 |只看该作者
现实与理想总是有差距的,我相信,会有那么一天,这些谬误会被勘正的。但作为行业内的人,应该好好值得推敲一下,谢谢您!向您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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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34#
发表于 2010-3-27 20:15:18 |只看该作者
这牵涉部门之间利益之争,故对招投标管理各部委争相出规定,又耽心和别人起一样的名字有些掉价吧啦。
无所谓最好,哪个部委管辖的企业招标,那么它所命名的评标办法就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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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133#
发表于 2010-3-25 12:56:30 |只看该作者
正如发改委栏目中说的一样,总版说的确实很有道理,但是中国现在的国情就是这样,想要对既定的错误纠正,何其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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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2#
发表于 2010-3-23 16:32:38 |只看该作者
[s:84] 好文
既宅又腐,前途未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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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31#
发表于 2009-6-17 19:22:42 |只看该作者
O(∩_∩)O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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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30#
发表于 2009-6-13 20:19:28 |只看该作者
[s:56]这些天在看钱老师以前发的帖子  感触很多
对于各部委发的各种各样的评标办法确实足够把人搞糊涂的   小王同志 初出茅庐 有时难免气盛了些
上个月向一位本地的业内颇具权威的前辈提出 “既然招标文件上确定是合理低价评标法评标,为何还要对商务、技术方面实行打分?”
前辈严厉批评了小王同志 叫我回去看书 说喊我看哈哪个文件上写了合理低价就是低价中标 就不打分了   
小王同志支吾半天说不是说要最低价中标  只是如果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要求的情况下 该最低价中标 不过我真没有找到哪里对这个有明确的说明
    感谢钱老师 给我们指明方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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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发表于 2009-6-12 16:58:50 |只看该作者
[s: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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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8#
发表于 2009-6-5 19:26:03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有点深奥,不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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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127#
发表于 2009-6-5 15:34:07 |只看该作者
要是每个人都能向您这样抠字眼不知道国家会变成什么样子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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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6#
发表于 2009-4-21 21:10:13 |只看该作者
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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