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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目前政府采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后者又以其简单明了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运用。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评标方法持有异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法”。对此,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律依据
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
从有关规定看,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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