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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如此挖空心思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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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3 16:46:4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案例回放:

    某市一招商引资项目吹填工程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谈判公告发出7天以内后,有A、B、C、D等4家供应商前来报名,离报名截止日还差一天。由于项目建设单位申明土方量测算结果需延迟3 天,故书面通知集中采购机构推迟谈判4天。当日集中采购机构发布了延期谈判公告。在此后的4天中,有另外E、F、G等3家前来报名,最终经谈判小组确定共计7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提供了谈判文件,并将土方量测算数以书面形式告知了7家供应商。于是前4家供应商中的D公司不满,书面报告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违规操作,程序不合法。

    简要分析:



    从此例来看,本身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报名时间上准确界定,没有相关谈判文件发出和截止的时限限制,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一是“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二是在谈判标的土方量不确定时,集中采购机构依照采购人的要求发布了延期谈判公告。三是谈判小组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分别提供了谈判文件。四是在土方量测算结果出来之时,也就是“谈判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由此可见,集中采购机构完全依法操作,没有发现任何不法行为。



    从法律角度讲,供应商D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前提下,享有《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权利。先应当依法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对集中采购机构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受理。而供应商D公司放弃权利,越过法定程序,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因此,监管部门没有接收供应商D公司的书面报告。



    可是,监管部门慎重考虑,深入集中采购机构调查此次采购活动的进展情况。经调查发现:一是报名供应商数量一清二楚。7家供应商报名情况统计表,A、B、C、D等4家供应登记在同一天,且在同一张表格上,虽说集中采购机构不是主观故意暴露报名供应商名单,但有哪几家来报名一目了然。二是这4家供应商递交的谈判保证金都是同一天,也就是在土方量测算结果未出来之前,离报名截止日尚差一天之时。三是据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交待,这4家供应商彼此相当熟悉。以上迹象表明,这4家供应商有围标的嫌疑。加之事不凑巧,谈判时间推迟,延期公告已发出。偏偏在推迟后的4天里,有另外3家供应商前来报名,且也符合资格条件。这让供应商D公司按捺不住,先前如意算盘落空,如果有另外供应商参与进来,那这个项目说不定是谁取得成交资格,不便控制,于是全然忘记了法定程序质疑投诉程序,心急火燎地向监管部门作书面报告。不难看出,供应商D公司是无理取闹,毫无依据。相反,其不良企图昭然若揭。



    就地评说:



    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项目,其操作过程是件细致缜密的工作,马虎不得,否则掉以轻心。一张供应商报名表,轻而易举透露投标秘密,无意泄露天机,必然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因此,要对每一个供应商一张报名表,拒绝吐露供应商报名相关信息,有效维护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



    作为供应商,切莫矫枉过正。要以《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准绳,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若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讲程序,不合本意就不讲法律依据而无理取闹,莫瞒天过海而胡作非为,挖空心思谋取非法利益。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必然自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因此只有自觉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保证自身的合法利益,塑造维护好企业的形象。

    作为监管部门,要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切不可见供应商书面报告一类的文件就无原则地接收。不仅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跟踪监督管理,严格执法,让不良行为无处藏身,无机可乘。而且对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一些特殊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莫听信某一单方的一面之词,要深入实际,明察秋毫,以《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武器,严肃查处供应商的不法行为,并予以公开曝光,增强政府采购的震慑力,同时重视群众的揭发和举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以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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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3 16:59:06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中的竞争性谈判主要是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我建议可以参考一下程序: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9205能够避免一些麻烦。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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