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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1000万以上集采项目必须委托给武昌区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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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6 09:49:2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评标结束后,采购人不接受评审结果,找种种借口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监管中的一个难题。近期,武汉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联合监察部门“研发”了一个“杀手锏”。
  
  武汉规定:采购人对评标报告的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详细陈述理由,否则视为采购人接受采购结果。
  
  “原来采购人拒签合同,往往导致采购项目不了了之。现在的新规定,就是要约束这种现象。”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吴东说。
  
  延伸18号令规定
  
  吴东所说的,就是武汉市财政局和监察局日前联合印发的《武汉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试行)》。这份全文2100多字的文件,对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操作、合同签订、合同履约一直到采购文件备案的全过程,都做了相应规定。
  
  而在吴东眼里,这份文件的核心重点,就是前述约束采购人拒签合同的第十三条。该条在财政部18号令关于中标公告发布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做了延伸,就是要求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分别向财政和监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原来采购人不签约时,采购办最大的约束就是不支付资金。但这是最后的办法,轻易使用容易激化矛盾。现在的新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吴东说。
  
  规范刚出来,就用上了。武汉新招标了一个城市下水道建设项目,评标结束后,中标单位不是采购人“心仪”的公司,于是采购人就在收到评标报告5天内,向财政和监察部门上交了对招标结果的异议报告,列出中标公司的种种“问题”。
  
  财政局和监察局对此报告都很慎重。多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到中标公司进行考察,“所有的论证和考察都严格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结果初步认定,采购人的异议没有根据。如无新情况出现,项目将按原评审结果定标。
  
  “看来这个规定还是很有成效的。”吴东说。政府采购要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但必须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这个规定即给了采购人充分说明需求的机会,又维护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同时又解决了现实问题。
  
  规范单一来源 严禁指定品牌
  
  武汉的新规定,还严格要求采购人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采购方式的确定、变更必须经过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特别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一般不批单一来源,实在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项目,也不能放松监管,尤其在价格方面。”吴东说。武汉的单一来源也必须有评标委员会,针对价格和技术等因素与供应商进行博弈,尽力降低价格。比如小型装修,采购办要求供应商必须用清单报价法,所有价格项目一一列明,这样就便于压缩价格。
  
  新规范还规定,除了单一来源外,严禁指定品牌。吴东认为,要公平公正,必须禁止指定品牌。吴东举例说,公安系统要采购手持步话机,要做到警察人手一机,明确要求采购摩托罗拉,说武汉没有其他供应商能满足需求。但采购办调研后,鼓励武汉本地一家电信供应商参与竞争,虽然结果还是买的摩托罗拉,但价格却大大降低了。
  
  积极扶持集中采购机构
  
  新规范还努力支持集中采购的进行,明确规定,市直单位的重大项目原则上要委托武汉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武汉市本级没有设立集中采购中心,采购办就要求采购人把项目委托给武汉市武昌区的采购中心来操作。
  
  “武昌区的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机构设置都比较齐全规范,管理也很好。”吴东说。武汉市明确要求,采购预算1000万以上的集采项目,必须委托给武昌区采购中心。武汉市财政局还尽力给武昌采购中心核拨一些工作经费,并提供其他支持。“现在社会代理机构的发展都得到了支持,集中采购机构更应该支持了。”吴东表示。武汉新规范还规定,采购人的其主要负责人对政府采购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具体承担政府采购工作。并要求在部门采购和分散采购时,内部的监察部门要一同参与,努力保证政府采购的三公诚信原则的落实。
  
  ■法律与法规
  
  《武汉市政府采购(采购人)行为规范(试行)》(节选)
  
  十一、采购人在招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活动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十二、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发表影响评标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对投标人进行不公正评分或恶意评分。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三、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确认函;也可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对评标报告的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详细陈述理由,否则视为采购人接受采购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预中标、成交结果。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接到采购人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议。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采购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合法有效的补充文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在签订合同时与中标人签订有悖于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合同。
  
  十五、采购人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审核事宜,不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孙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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