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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程担保制度促进合理低价法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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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3:54:5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合理低价法的推行是市场竞争和发展方向的要求   
     
  近些年来建筑招投标市场推出多种评标办法,如标底法、百分比评审法、合理低价等。这其中有的操作起来本身存在着诸多难以靠制度来约束的人为等因素,加之缺乏一些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因而渐渐不被使用,有的办法虽然正被逐步推行,经实践证明它自身的科学性、合理性适应市场发展走势,但要进一步推行,需要有针对性的相应制度措施给予保障,具体来讲:
      
  ——以标底为中心的评标办法,是实施招投标制度以来最先推出的评标办法。当时,该办法对促进招投标的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上,中标率高低成为考核预算员准确计算和套用定额来靠好标底的比赛,而且报价也带有明显套定额式的计划性报价,不能真正体现产品的造价,没有充分鼓励竞争,不能优胜劣汰。除了比拼预算员的计算能力外,还要比公关获取标底的能力,这为腐败之风提供了条件,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这种方法由于存在着上述的诸多弊端,已逐渐不被采用。
      
  ——依据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而采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办法,以软指标(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等)和硬指标(报价)来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为中标。这种方法在实际中也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表现在软指标参与评分,为一些低水平、低素质企业的挂靠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打分过程中也存在有人为因素,不利于公平竞争。这种评标办法是靠人的道德来约束,弹性非常大,但道德约束在利益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唯一一项硬指标——报价,也带有明显的计划性,实际操作的结果往往出现该中标的不中、不该中标的反而中标的畸形市场。
      
  ——依据“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规定而推行的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或称合理低价法,目前被广泛采用。
   
  推行合理低价法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
      
  它的主要优点一是综合考虑了项目业主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效益的需求,投标人的利润、价值、形象的需求,更结合实际充分地反映了最新的市场容量、市场利润率、估用建材的价格、当时当地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加贴近市场、贴近实际、贴近需求。二是招投标双方的自主定价通过市场情况在更大空间范围自主报价,甚至还可以满足不同的投标人、施工人来选择社会效益,不要或少要利润,侧重形象展示、为获取市场打开局面等特殊需要,给予投标人更大的自主权。三是合理适度的增加投标的竞争性,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苦练内功,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四是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从根本上防止工程招投标暗箱操作等环节腐败问题的发生。
      
  合理低价法推出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使业主花最合理的价格买到合格的工程产品,保障项目有形资产的形成,使具有承担该工程经济承受和技术保障能力的生产主体被社会认同、被消费者认可,形成优胜劣汰、奖优罚劣的市场环境。但全面推广合理低价法尚存在问题。
      
  其一,不能理性报价,恶性压价。目前许多地方承包市场承包能力悬殊的企业在同一市场竞争,市场混乱,引发竞相降低报价,酿成行业利润下降甚至亏损。
      
  其二,一些企业为了中标,采用低报价,先中标,拿到手后再逐步提高造价(着眼于索赔)。投标企业片面地把国际上常采用的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原则,当成制胜法宝,把项目本身的利润和成本放在一边的畸形竞争战略。
      
  其三,关于合理低价法的合理范围,成为评标的关键点和难点。究其原因,目前投标人还不具有完善的企业定额体系,不能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企业自身条件较为准确地测算出投标项目的成本。没有成熟的估价体系作为企业内在约束机制,也就无法确保其报价是控制在企业成本内。
      
  其四,由于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难以形成合格产品。
      
  其五,己经是低价中标,加之过程中业主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不能按时按质完成。
      
  上述出现的种种问题,已经阻碍了合理低价法进一步的全面推广,缺少一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使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风险管理机制。
     
  工程担保制度对合理低价法推广的促进作用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正式出台,为保证合理低价法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措施,即利用经济手段引入担保人作为第三方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负责,通过守信得偿、失信受惩的原则,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让实力强,信誉好,担保人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多得工程,反之,则少得甚至得不到工程。
      
  《通知》中推出4种强制担保制度,体现在合理低价法评标过程中,起到了全过程保驾护航的作用,把合理低价法推行过程出现的高风险降到了最低。
      
  首先,工程担保制度对规范市场准入有着重要的识别、择优和促进作用。由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经济利益是直接关联的,如果为不合格的承包商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人必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而保证担保人必然要对前来投保的承包商的施工能力及管理水平进行严格审查,对质量差的承包商不予保证担保,对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承包商则竞相提供保证并相应地降低保费。客观上起到了规范市场和行业进入壁垒的作用。建设市场的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系统就可以得到运行,承包商在安全生产与优质生产上投入成本多,就可在保证市场中获得优惠的认可,这样一来,就能够对不同资质的建筑企业界定不同的生活空间,投标保证担保由此成为一道门槛,从而保护了建筑企业的合理利润,避免非理性报价,恶性压价的发生。
      
  其次,由于招投标双方的利益不尽相同,业主希望用最低的成本购买到质量和进度都令人满意的建筑产品,他们希望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希望承包商能够兑现一纸承诺。而承包商希望能够得到可以实现预期利润的工程,到期按时得到业主承诺的款项,这中间当然无法避免有相互冲突的地方,正像我们在上面分析的诸多问题,通过工程担保制度可以使各方利益趋于一致,能够使各方利益统一在按期完成工程这一基本点上。业主自然希望能够按期完成工程,有了工程保证担保当然可以解除业主的后顾之忧,因为即使现在的承包商不能够近期履约,保证人也会代为履约,而承包商一直担心的是能不能够按时拿到工程款,有了工程担保承包商就不必担心,有了第三方的担保,只要能够按期完成工程就可以拿到工程款,这样各方的利益就得到了统一。在工程中由于工程保证担保是一种利益机制,担保人正是利用了这种利益机制能够在问题还没有到不可调和的时候,运用自身的资源进行协调。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的出台,对促进合理低价法评标的进一步推广提供了规范、有序竞争的制度保障。作为一项新制度,其运作方式还未被工程界、金融界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尚需做大量的宣传、普及、推广工作。首先,为加快使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挥作用,具有可操作性,可以采用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关条款,将担保工作纳入招标程序管理。其次,全面推广合理价法评标办法,在加强其操作的制度保障措施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招标前期工作质量,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最后,要尽快建立投标人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它们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高飞 杨明 赵晶)

    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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