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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后可否还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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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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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3-5 08:01:5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案例:
第一中标后选人在中标公示期间(中标通知书未发),向招标人提出放弃本次中标(撤销本次投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后,可否要求其赔偿损失(第一中标候选人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相差额度超过投标保证金额度)。
个人观点:第一候选人放弃,招标人只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不应再要求其赔偿损失。因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就不存在第一候选人了,应称其为中标人了),第一候选人与招标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没有法律责任,自然没有赔偿责任。
请各位专家及网友参与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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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4#
发表于 2011-9-8 17:07:30 |只看该作者
[s:21]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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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11-9-8 15:52:38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应该算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按照合同法规定,在没收投标保证金后,如果金额不足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可以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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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中建担保—专业工程担保供应商

金点子奖

12#
发表于 2011-9-7 15:10:14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中具体的规定,有很多的地方特色,关注一下就可以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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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11#
发表于 2011-8-27 17:25:08 |只看该作者
我也遇到同样的问题,但是有两个标段,本来是中两个标段也做了承诺,但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反悔,要求涨价,这样他愿意做一个标段,投标保证金是退一半还是都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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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0#
发表于 2011-8-25 18:00:07 |只看该作者

回 8楼(ycb) 的帖子

对,也得看地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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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09-3-11 16:11:2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在福建省的话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二条中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
注意:“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说的就是还没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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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8#
发表于 2009-3-11 10:51:59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中标后选人在中标公示期间(中标通知书未发),向招标人提出放弃本次中标(撤销本次投标),是属于《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合同法》释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仅是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危险。至于如果合同成立可能产生的利益即预期利益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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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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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3-11 08:45:11 |只看该作者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由此看来没收投标保证金是可以的,如招标文件有其它约定或出现其它情况招标人的损失很大,可另行分析,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才可考虑增加赔偿。文中提出因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和第一候选人报价之差大于投标保证金因而要求赔偿理由不充足。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事先都无法预见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差距是多大,怎么要求承担责任?5楼提出如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标的情况不应当出现,因为不能把高于标的报价的投标人评为中标候选人,如果评标第二名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最高限价(注意不是第二中标候选人)当然可以重新办理招标程序。
    类似楼主这种情况很多,因为法规规定是有限的,而生活实践中发生的现象无限丰富的,处理办法就是充分体会相关法律法规的内涵,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作出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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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6#
发表于 2009-3-10 21:08:15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中标后选人放弃中标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是正确的   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标的等情况   那就得申请重新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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