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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标竟被说成是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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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5 13:07:5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我们是投标人之一,什么原因废标你们得跟我们说一声吧,这也是法律对你们的要求。”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完一个信息系统项目的公开招标后,接到了一个指责他们的电话。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感到很纳闷:“我们根本没废标,为什么要通知呀?”没想到电话那端却更加不客气起来:“明明就废标了还睁着眼睛说瞎话!”话毕还啪地挂了电话,搞得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不仅心情糟糕,而且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签合同之前遇波折
  
  放下电话,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把情况及时汇报到了主任那里:“这个项目我们早就公布了中标结果,今天却有供应商打电话来责怪我们没通知他们废标的原因,态度还非常恶劣,会不会是有人谣传我们这个项目已经废标了?”对此,采购中心的主任非常重视:“你赶快去查一查具体情况,这种事情是不能随便乱传的。”
  
  不知道打电话的供应商是谁,又怎么能找到问题的根源呢?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的无奈也让这位经验丰富的采购中心主任有些不知所措了,二位陷入了沉思。此时,采购中心主任的办公电话响起来了,是采购办主任打来的:“刚才有供应商打电话来说你们的×信息系统项目废标了,说你们自己还不承认,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听他们的口气好像没有投诉的想法,只是想匿名举报,但为了把事情搞清楚,我鼓励他到我办公室,当面沟通一下……”“我们这个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已经发了,下午就要签合同了,没有废标啊。”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
  
  得知项目并没有废标,采购办主任也被搞懵了。
  
  无效标被说成废标
  
  好不容易等到电话举报的供应商,才知道这家供应商电话中说的废标是自己在这次采购中被判做了无效投标。于是采购办主任又致电采购中心,了解这次评标中各供应商被判无效标的条件后,对该供应商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如果出现了“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这四种情况时,就得废标。废标影响的是所有的投标人。而无效标是针对单一供应商的投标出现法定情形时,被判无效的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如果存在“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这四种情况时,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这次系统项目的招标中,由于涉及到信息系统安全产品的采购,因此,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须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把该条款列在了实质性要求。“贵公司正是因为缺少这个资质才被判成了无效投标的。”
  
  无效标理由只能通知个体
  
  采购办主任还进一步解释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但在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和规章中都没有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将判无效投标的理由通知投标人。所以采购中心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
  
  至此,由电话举报到面谈的这家供应商终于羞愧地低下了头:“不好意思,是我搞错了,我听人说我们废标了,以前又听人说过‘根据《政府采购法》,废标后,废标理由得通知所有投标人’,采购中心没有通知我们,我以为是他们的工作出了问题,实在很抱歉,一会儿我就到采购中心向他们道歉……”
  
  通过疏导,供应商和采购中心之间的误会算是消除了,但通过这件事情,采购中心的项目负责人却在想:废标理由是法律要求必须通知所有投标人的,被判无效投标的理由是否应通知投标人法律却没有要求。采购中心有必要通知吗?若要通知,都应通知哪些人呢?
  
  对此,业界专家的观点是,有些供应商是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被判无效标的。因此,供应商被判无效投标的理由没有必要通知所有的投标人。但为了被判无效标的供应商将来能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该将其被判无效标的理由通知他们。“而且这也是《政府采购法》公开透明原则的要求,投标人为什么被判无效投标应当让他们自己清楚。”湖南省某招标公司的老总如是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世上最累人的事,莫过於虚伪的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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