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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暗箱操作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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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21:16:3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暗箱操作已经深度蔓延,即便单个环节的违规行为认定也比较困难,更不必说多个环节的紧密配合操作,工程建设中博弈的群狼战术表现了日益强大的生命力。这种状况实质上渗透并冲击建筑行业的体制层面,为此对其成因分析如下:

一、            法规体系存在操作空间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总体以《招标投标法》为主。《招标投标法》给业主和代理机构留下很大弹性空间,表现在:1、第十二条赋予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利。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及发改委审查其招标事宜,时下业主及代理机构通常表现为项目实质性要求要么表达得似是而非,要么为某些企业量身定制(事前基本找完类似企业资质)。

2、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对投标人歧视条款。在实际操作中采取在项目实质性要求进行事实上歧视、排斥潜在竞争者(符合性),或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上拉出巨大差距(综合评分)。

3、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但是只能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定,各界热心人士应当精细关注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合理性、规范性。毕竟评标专家评审时间太短,不能自行议定或修改评标标准来评审;只要是量身定制的招标文件,专家最多只是被利用的工具而已,而且只能在“如来佛”划定的圈子内走一遭。

……..

法律法规为建设项目参与各方留下的追求效率弹性空间,被一些人发现并科学利用,因为“疑犯无罪”的民主进步,此导向符合鬼谷子先生“微隙在所必乘”的著名论断。

二、            建设环节提供操作平台

目前建筑行业主要还是条块分隔,各项目法人单独承担项目业主,并按照归属由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建设的环节分为招标代理、设计、监理、施工等,除施工外他们的收费是竞争方式获得固定比率,按照实际造价核定具体结算金额。这些环节的承担者认真履行自身道德义务的约束力十分低下,无论法律法规,还是履约合同,均未能对这些承担者进行充分激励,主要的还是没有进行有效约束。

众所周知,建筑项目的设计、施工、结算均有很大的伸缩度,不同的利益倾向自然主导不同的实施效果。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不能有效组合这些承担者的项目老板通常被业内精英所鄙视,当然,国内外建设工程都存在这种现象,不过国内的政府部门作业主或其下属部门作业主的,花费的投资不是自己的,操作中不直接违规者已经是可评定为“爱国者导弹”了。

三、            监管的到位不越位难

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发展改革委员会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实施监管工作,实施中缺乏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限过大表面上显得容易缺位和越位,实际上是无权的约定。在积极投资基础设施拉动内需的今天,建筑项目多、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项目业主缺乏实践经验,加上监管力量薄弱,事后惩罚的消极手段可能仅仅对评标专家起作用,难以起到对其它相关机构和人员有效防范的作用。

在诸多法规、诸多部门的客观条件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了“暗箱操作”一条龙服务中介,操作行为超越了监督和开标评审,这些活动从精心策划开始,首先找好资质再设立一边倒的招标公告及评标办法,让所有相关参与者陪同经历报名关、资格预审关、报价时符合性再审关等等,无一关不能体现可以刻意安排(孙子兵法之多算着胜,决胜千里之外?),说起监督部门依据的法律法规,这些理论早已经被其琢磨透彻,最终监督机构将很难依据法律法规认定其有违规行为。

建设工程是依据承包商实力及管理团队履约能力竞争吗?常常“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建筑工程市场状况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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