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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低于标底是不是一定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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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6:06:4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根据《***省招投标条例》[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现实操作中,业主设置标底的,只要投标单位报价低于标底的,评委一律废标,没有询标了解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即:没有论证投标单位报价事实上是否是真的合理。
其他地方是不是也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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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1:24:51 |只看该作者
不均衡报价是投标人的投标策略,分合理与投机两种。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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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0:38:39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zaa于2009-03-24 16:06发表的 报价低于标底是不是一定废标? :
根据《***省招投标条例》[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现实操作中,业主设置标底的,只要投标单位报价低于标底的,评委一律废标,没有询标了解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即:没有论证投标单位报价事实上是否是真的合理。
其他地方是不是也是这样做的?
各法和部门规定不是完全一样的。报价过低很大程度上说明有不平衡报价,如果招标文件有相应的规定是快要废标的。
浮萍随水,逝水随风 ————     个人见解,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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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6 10:32: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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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09:39:12 |只看该作者
其实现在的标底还是采用的定额和当地公布的信息价,如果再加上编制标底人的误差,它的精确程度不一定赶得上施工企业的企业成本价来的现实和准确。
不能因为一个“标底”而废弃了具有竞争力的投标!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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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3 22:21:28 |只看该作者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报价,评标时评审的是综合单价的合理性。
现在再用这种低于标底废标的方式不合理,即使低于标底,也不能证明投标人的报价就低于成本价。何况,社会成本与企业成本的核定是一个比较难的事情,哪能随便就一刀切了废标啊。
退一步说,您的标底就是完美的吗?本来就是市场价,标底如何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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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 20:15:09 |只看该作者
还是那句话:不能轻易废标!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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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 13:59:02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边正在出台新的规定,以后只能设拦标线了,虽然现在标底没有完全撤销,不过从来都没有说低于标底就废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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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11:10:50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四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其实从这里也可以知道,立法的本意也是正视投标方的权益,如果投标方提供的报价是物美价廉,招标人又何必拿着标底的“尚方宝剑”,到处威武呢??对于其自身来说也是损失,当然说到底财政在买单,自然这些人感觉不到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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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17:20:06 |只看该作者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报价,评标时评审的是综合单价的合理性。
现在再用这种低于标底废标的方式不合理,即使低于标底,也不能证明投标人的报价就低于成本价。何况,社会成本与企业成本的核定是一个比较难的事情,哪能随便就一刀切了废标啊。
退一步说,您的标底就是完美的吗?本来就是市场价,标底如何来的?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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