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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现场考察”要防范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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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8 12:26:2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对组织潜在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缺乏科学合理性的安排,从而为投标人的通谋作弊,特别是串标行为“制造”了可乘之机。近期,我们对多起串标行为进行了深入的核查和分析,发现不少串标舞弊的供应商,他们都是通过采购人组织的“现场考察”活动才相互“结识”的,有时为了串标而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他们在考察现场就能“一拍即合”。对此,笔者提醒广大的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潜在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时,一定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遏制各种容易滋生串标行为的途径和机会。
  
  不科学安排“现场考察”容易给串标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众
  
  众所周知,潜在的供应商要想相互串标,首先就要相互“结识”,相互联系,进而共同谋划。而在正常的情况下,对究竟有多少供应商获取了招标文件,他们究竟是谁?如何取得联系等等方面的信息,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是严格保密的,一般的供应商是难以轻易获取这方面信息内容的。对此,少数一心想通过串标侵吞更多财政资金的供应商,他们就抓住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的机会,将所有在场考察的供应商信息都一一摸清楚,并记录下来。因为他们清楚,凡有意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一般都会参与采购人组织的现场考察活动,于是他们就在现场考察结束之后,一一地相互联系,共同策划串通投标事宜。对此,如果采购人不能“科学”地组织现场考察活动,缺少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这种利用现场考察活动大肆进行串标的舞弊行为,就很可能会得逞。
  
  “现场考察”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串标行为
  
  投标人之间进行的串标行为。参与采购人组织的“现场考察”活动的供应商,他们经过相互密谋之后,大家一致通过抬高投标报价的方法投标,具体操作多数是围绕某一高价点进行报价,上下变动幅度不大,以保证某一供应商能以高价中标,而其他未中标者可以分取中标者支付的劳务费,或大家共同参与中标合同的履行等。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作弊行为。在“现场考察”活动中,少数投标人专门找机会有意去“接触”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以取得单方面与其联系的渠道,并通过提供多种不正当利益为诱饵,达到共同串谋的目的。结果,有些采购人或招标人员就会将标底透露给投标人;有的招标人员在开标前常常为特定的投标人更换投标报价,将他人的信息偷偷泄露给特定的供应商;有的招标人员为了内定中标人,让特定的供应商先以低价投标,在谋取中标资格后,再给予其补助等。这种投标人与招标之间的舞弊行为较为常见,也比较隐蔽。
  
  供应商用他人的名义或借用他人的资格投标。少数供应商为了能增加中标机会,就以多种身份和形式参与投标,如有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有的以自己开设的其他公司的名义投标,也有少数供应商为了弥补自己投标资格的缺陷,就到处挂靠,或借用他人的资质、资格等进行投标。
  
  防范“现场考察”发生串标行为的基本办法
  
  不定期、多批次组织现场考察。不言而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开标前,只定期集中进行一次“现场考察”,那么,作为一心想搞串标行为的供应商来说,他们就会毫不费力地掌握到准备要参与投标的所有潜在供应商的情况,从而使他们的串标行为更有“成功”的把握。而如果招标采购机构采取不定期的或组织多批次的“现场考察”活动,并且使各批次之间的潜在投标人相互回避,避免交叉、重复参与,则任何一个供应商都难以掌握到所有准备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整体情况,从而使他们的串标行为增加了难度。
  
  将相同或相邻区域内的供应商分别分开组织现场考察活动。有些采购项目,其潜在的供应商较多,有本地的,有外地的,而即使在同一区域内的供应商也有可能会很多,对此,为了防止同一区域内相互熟悉的供应商之间发生串标行为,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现场考察时,就应尽量将那些来源于同一区域的供应商分开,并分别组织不同场次的现场考察活动,这样就能有效避免或减少同一区域的供应商发生串通舞弊行为。
  
  组织现场考察的时间选定在标书发售之前。一般来说,如果供应商购买了标书基本上就可以断定他们有很大的可能要参与项目的投标活动,因此,为防范少数供应商掌握到已获取标书的供应商情况,采购人组织的现场考察活动就必须安排在标书发售之前,这样,有的供应商虽然参与了现场考察活动,但他们未必就准备参与投标活动,这对那些一心想要舞弊的供应商来说,就难以掌握到准备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整体情况,从而增加了他们串标的难度。
  
  避免工作人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单项考察与联系活动。凡招标采购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的“现场考察”活动,要必须集中进行,公开考察、咨询,采购工作人员不得只组织个别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不得只为或重点为少数供应商服务,不得进行单线联系,各项形式的考察活动都必须在指定的场所集中进行,相互之间要有监督和牵制机制。
  
  组织“现场考察”的内容必须要精炼,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地方组织的现场考察活动,事先没有准备严格完备的活动内容,缺乏计划性,考察的供应商问什么就答什么,而没有任何顾忌,使得不少的秘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在无意之中就被供应商“套去”,进而为供应商的舞弊行为制造了机会。


信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世上最累人的事,莫过於虚伪的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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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4-8 13:51:58 |只看该作者
串标不是这样滴。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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