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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也要科学设置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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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8 21:21:2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询价采购主要是围绕被询价供应商的报价,在同等条件下以“报价最低”为原则实施的一种采购方式。但实际工作中,不少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只重视价格指标,这种仅以价格作为成交依据的原则,很容易导致成交供应商售后服务不及时等问题。为此,应呼吁,询价采购不能仅以价格作为惟一的评标依据和标准。
  
  片面追求低价的危害性
  
  容易造成被询价对象不合理低价,影响采购项目质量的问题;容易造成成交供应商售后服务不力,采购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容易造成政府采购盲目追求节约,进而影响采购形象的问题等。
  
  报价最低有前提条件
  
  完全以最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违反询价采购的法定操作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不难看出,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并不是就以“报价最低”作为评判标准的,有其前提条件,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只有在这个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才能以价格指标作为进一步评判的标准。显然,不首先考虑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服务情况、质量情况等,违反了法律规定。
  
  违反采购的法律宗旨。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不仅仅是要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还要规范采购行为、保障所有采购当事人权益等。如果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仅仅将价格高低作为采购的目标,显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不能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的法律宗旨。
  
  科学设置标准
  
  科学设置评判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在为采购人代理任何一个项目时,要同时考虑以下几个关键性的指标参数:一是价格指标,这是衡量采购资金节约情况的重要指标;二是服务指标,这是衡量采购人权益保障程度的重要指标;三是质量要求,是对采购项目的配置、性能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四是采购人的特殊需求等。这些指标都是与采购人权益息息相关的又不可或缺的。
  
  全面公示评标结果。相对于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来说,询价采购的不少环节都是在小范围内实施的。因此,只有将询价采购中的相关信息充分对外公开,才能有效提高其采购的透明度,遏制各种暗箱操作行为。
  
  严厉打击违规采购行为。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无视法律规定,只看重眼前供应商“让利”的短期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纠正,对因追求低价采购影响项目质量,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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