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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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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1:15: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为方便阅读,修改如下:

关于加强全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交通系统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持续改进工作程序,加强过程联合监督,先后制定出台了《**省公路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合监督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尤其 是评标办法的不断创新和改进,推动了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进程,招标投标活动走上了有序规范的轨道。但是,由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诚信体系还不健全,公路建设市场开放度大,市场主体比较复杂等原因,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强制性标准不统一、不明确;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低价抢标的现象仍然存在;个别项目招标工作不规范、评标工作深度不够等等。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统一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等,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经验和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标范围和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境内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严格进行公开招标。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或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工可审批部门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或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明确招标必备条件。即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资格标准要求。勘察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招标。
积极引入竞争,实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制。今后,凡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跟踪审计服务机构均应由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标段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有效管理,有利于规模化、专业化实施,有利于保证进度和质量,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资源配置的原则,按照《工程招标分类和标段划分标准》(附件二)进行合理分类和划分。
二、资格审查
公路勘察设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国省干线新改建公路、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的施工及监理招标应采用资格预审;独立的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等附属设施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工期特别紧的工程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工程,可采用资格后审。
我省的公路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全部实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及招标内容合理制定强制性资格条件的量化标准,并与标段的工程内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并严格执行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重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可对有关性能指标、技术参数和质量做出规定,但不得指定品牌、产地、专利技术等。信誉强制性条件要载明:投标人不能正处于被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做出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行政处罚有效期内,也不得有在近3年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合同违约、重大安全事故等被交通部或我厅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记录。
对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潜在投标人递交的资格申请文件的初审工作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如有)组建的初审工作组进行,评审工作由资格审查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结果应如实反映投标人资审文件对资格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资格申请文件做出任何评价,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初审工作组对初审结果负责。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资格申请文件重大偏差标准(附件三),在对初审结果进行认真复核的基础上,全面评审,不得直接依据初审结果进行评价。评审委员会要在资格评审报告中对初审工作进行评价,特别注明初审结果是否有倾向性、不公正、遗漏的现象。资格预审结果按工作程序由招标人分别单独函告申请人,必须严格保密。
对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投标人,可以通过评分的办法取舍,且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机确定投标标段。对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工程,应采用随机确定投标标段的办法。资格预审阶段,可根据项目标段划分及标段工程性质、特点和规模类似情况,分类进行资格预审,并在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投标人应投的标段,公路施工招标每个标段的投标人一般控制在12家以上,上述具有回避关系的投标人可作为一组单独抽取。标段确定结果由相应纪检监察部门现场封存后保管,出售招标文件时交付招标人启封。评审现场所有与标段确定结果有关的记录一律销毁。
三、评标办法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标段的特点和实际,综合考虑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合理选用评标办法,一个项目按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可选用一种或多种评标办法。公路建设项目推荐采用以下三种办法:
合理低价法:该办法适用于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之外的工程。招标人公开发布最高限价,并将投标人报价作为评标的主要因素。评标基准价通过随机抽取系数和具体的计算方法确定并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投标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算术性修正发生变化,算术性修正按照总价不变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设备配置、财务能力、业绩与信誉等的评审只用“通过”和“不通过”衡量,不进行打分,重点是对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对通过评审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行满分,高或低于评标基准价者按不同标准扣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大。按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详见附件四)。
综合评估法:该办法适合规模较大、技术比较复杂或特别复杂的工程。仍设定公开的最高限价,采用双信封制;即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报价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分别单独密封投标。在第一次开标前,两个信封同时提交给招标人。综合评估采用百分制,其中商务技术部分分值为30-40分,评标价为60-70分,满分为100分。
第一次开标,招标人仅开启商务技术文件信封,并当场宣布标前页内容(包含拟投入的主要人员情况、工期等),第二个信封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妥善保存;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通过和未通过投标人名单。商务技术评审结束后,进行第二次开标,由招标人在公证和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评审现场开启通过商务技术评审的投标人报价文件信封。对未通过商务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不予开启。评标委员会接着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并按商务技术和评标价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同“合理低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规模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通过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设备配置、财务能力、业绩与信誉等的评审,对投标文件做出“通过”与“不通过”的评定,推荐通过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不论采用何种评标办法,都必须设定投标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实行电子和书面两种方式报价。最高限价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报主管部门备案。高速公路项目的最高限价由省交通厅委托公路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其他公路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最高限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满足成本需要,考虑合理利润为原则进行编制,施工和监理招标最高限价应控制在施工图预算内,勘察设计招标应控制在工可批复以内。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
四、评标标准和程序
合理设置评标标准,评标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款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文字表述要具体、清晰、易懂、无争议,且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提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简化投标文件内容,对于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资格预审阶段已提交并经审查的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力能力、履约信誉和人员的数量、经验、资历等,在投标阶段没有发生变化和更新的,投标时可不必提供上述资料。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等形式。
严格开标程序。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开标时,只对投标文件的报价或标前页等内容如实进行宣读和记录,并由投标人当场签认,招标人、监督部门或代理机构不能对投标文件做任何评价,更不能当场宣布某一投标文件废标。开标后,所有投标文件由监督部门当场封存并妥善保管。招标人不再进行清标工作,在评标时,现场开封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标专家的抽取。为进一步提高评标质量,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评标专家均从更高一级全国公路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高速公路项目评标专家由全国专家库和省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按比例共同组成;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为防止专家名单泄漏,原则上,抽取人应为项目法人代表,监督人为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从全国公路专家库抽取专家应在评标开始前48小时内时行,从我省交通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应在评标开始前2小时内进行。
认真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明确分工、交叉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评标工作用表进行认真核对,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正。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评标工作的言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投标文件重大偏差标准(附件三),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凡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或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不属于重大偏差的,不得废标,可以通过澄清或酌情扣分的方式处理。
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评标工作时间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2天,招标人不得指定或限制评标时间,并保证评司法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工作。
五、公告、公示、备案和查询
严格执行资审和招标公告制。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我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必须在**招投标网上发布;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还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等)上发布。为扩大受众范围,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还应在**交通网上进行发布。招标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多个媒介发布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
严格执行评标结果公示制。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评标结果必须按照规定格式(附件五)在**交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为加强社会监督,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也要及时公告。
严格执行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制。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原则上不能修改,确需修改的,要报有关主管部门重新备案。补遗书作为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的重要组织部分,也要按规定报备。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出售和资格申请、投标文件的编制等时限要求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附件六)。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必须将评标报告和定标结果以正式文件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
认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按照《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04]2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评审(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需对通过评审(标)的单位及法人代表到检察部门申请查询近3年的行贿犯罪记录,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到省检察院申请查询,其它项目按行政区划到市级以上检察院申请查询。查询结果作为评审(标)报告的组成部分一起备案。
六、诚信体系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颁布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做行政处理决定进行记录,并予以公告。
认真贯彻落实《**省公路建设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参建单位的信用考核,健全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严格兑现信用奖惩,规范招投标当事人行为,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予执行或阻挠执行。
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对存在违法违规、严重不履约,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或信用评价为差的单位将采用公开通报、处罚等方式,并限制其3年内不得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交通运输部予以全国通报。对于信用评价等级高,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信誉良好,履约能力强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在评标时酌情考虑。
七、监督检查
继续实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联合监督制度,各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第6号令)和省交通厅等七部门《高速公路建设招标投标联合监督办法(试行)》履行监督职责,对高速公路招标项目在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实施现场监督。同时,重点预防和打击串通投标、出借资质、暗箱操作、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加大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解决投标承诺与施工过程脱节的问题。对严重违约或由于低价抢标导致质量差、进度慢的施工单位,依法处理,公开曝光。对投标人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围标、低价抢标或行贿评标专家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1~3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提高监督水平,按照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第11号令)的规定,依法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主观臆造事端、中伤他人的投诉,也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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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11:22:06 |只看该作者
附件六
有关资格预审和招标工作的时限规定
一、主管部门对报备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时限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经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
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出售的时限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
三、资格申请和投标文件编制的时限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小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
四、资格预审补遗书发布的时限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7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十四条 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57号)
五、招标文件补遗书发布的时限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
六、评审(标)结果报备的时限
招标人应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四十二条 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57号)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
七、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
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四十三条 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57号)
八、合同订立和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时限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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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11:21:29 |只看该作者
附件四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办法
一、合理低价法(满分100分,评标价100分)
合理低价法是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主要因素,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设备配置、财务能力、业绩与信誉等的评审只用“通过”和“不通过”衡量,不进行打分,重点是对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对通过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当评标价得分相等时,以价较低者优先)。
(一)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并于开标截止日前15天书面通知各潜在投标人。最高限价须经公路造价部门审查,并报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确定最终限价:
方法一、最终限价=最高限价
方法二、最终限价=最高限价×下浮系数
下浮系数根据项目实际设定,一般不少于3个,于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报价高于最终限价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且不参与后续计算。
(三)评标价的确定:
方法一、评标价=投标书文字报价
方法二、评标价=投标书文字报价-暂定金-暂估价(招标人对部分工程的指定报价)
(四)理论成本价的确定:
理论成本价=[最终限价×50%+低于最终限价的所有评标价(或去掉最高和最低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50%]×(0.85-最高限价下浮系数)
对低于理论成本价的评标价不再参与后续计算,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五)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方法一、将低于最终限价且高于理论成本价的所有评标价(5个评标价以上的可去掉最高和最低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与随机系数(开标时按标段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3个)的乘积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二、将低于最终限价且高于理论成本价的所有评标价(5个评标价以上的可去掉最高和最低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与最终限价进行加权平均(加权系数可由招标人预先设定或现场随机抽取),再乘以随机系数(开标时按标段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3个)作为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发生变化。
(六)评标价的偏差率:
评标价的偏差率是指某一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的偏差比例。
偏差率=100%×︱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七)评分公式:
1、评标价>评标基准价时
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扣分幅度E1
2、评标价≤评标基准价时
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扣分幅度E2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E1和E2值,但  E1应大于E2,一般情况下,E1取1-2分。E2取0.5-1分。
二、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其中施工标评标价为60-70分,其他部分如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设备配置、财务能力、业绩与信誉等占30-40分;勘察设计评标价为10-20分,其他部分如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设备配置、财务能力、业绩与信誉等占80-90分;施工监理评标价为10分,其他部分占90分)。
该办法是在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基础上,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其它商务和技术文件另外密封。在第一次开标前,两个信封同时提交给招标人。
第一次开标,招标人仅开启商务技术文件信封,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对通过商务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评分。
第二次开标,商务技术评审结束后,由招标人在公证和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评审现场开启通过商务技术评审的投标人报价文件信封。对未通过商务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不予开启。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设备配置、财务能力、业绩与信誉的分值(30-40分)分配由招标人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评标价得分计算方法同合理低价法,基数为60-70分。
三、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通过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设备配置、财务能力、业绩与信誉等的评审,对投标文件做出“通过”与“不通过”的评定,推荐通过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对于工程施工合同,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减少招标人风险,招标人应设立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果中标人的中标价低于招标人最高限价的85%,中标人除应提交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和银行保函外,还应以现金或汇票形式提交低于85%以外部分2倍的低价风险保证金。如果中标人的中标价低于招标人最高限价的80%,中标人除应提交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和银行保函外,应应以现金或汇票形式提交低于85%以外部分5倍的低价风险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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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资格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重大偏差标准
一、资格申请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重大偏差处理,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一)资格申请文件组成不完整或未响应资格预审文件的约定(不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所附的业绩、财务、主要人员和履约信誉等证明材料)。
(二)资格申请文件未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逐页签名,并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章。
(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无效,或证件上企业名称与申请人的名称不一致,且未附在效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的资质、业绩、财务能力、履约信誉和主要人员的数量、经验、资历等不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或证明材料虚假。
(五)申请人正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六)申请文件不符合分包及联合体的有关规定。
(七)资格申请文件提交的标段与登记购买的标段不一致。
(八)资格申请文件载明的质量、工期、廉政等目标不满足要求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
二、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重大偏差处理,存在的其他问题和不明确之处,按细微偏差处理:
(一)未响应招标文件约定的格式,内容不全或关健内容无法辩认。
(二)投标书没有文字报价,或文字报价书写或表述不符合规范。
(三)投标书、投标书附录及工程量清单未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法人章。
(四)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数量修改或子目单价漏报,或修正的子目数量达到总子目数的30%及以上。
(五)与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提供有效证明;或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发生变化且资格达不到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
(六)投标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时相比发生实质性变化。
(七)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及公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八)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函。
(九)分包人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与资格预审时相比发生实质性变化。
(十)投标文件对应的标段与资格预审通过(或登记购买)的标段不一致。
(十一)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目标、工期目标不满足要求。
(十二)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或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一份投标文件提供两个及以上投标报价。
(十三)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如:未响应招标文件约定的风险划分原则,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质量验收、计量、支付办法,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范围等。
(十四)对特别复杂的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投标文件载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关键工艺、工法和关键技术方案不可行。
(十五)缺失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方案及措施;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突发性事件等的应急处置预案无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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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项目招标分类和标段划分标准
一、勘察设计
按路线工程(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景观绿化工程等)、机电工程(含通信、监控、收费三大系统,隧道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等系统,机电预留工程)、房建工程(含房屋、收费棚、加油站等工程和建筑物内及场区照明、供配电)、外场供电工程分类招标。
原则上,50公里以下的工程按一个标段合并招标;同一类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包含在同一标段内。路线工程以40~60公里为一个标段;机电工程、房建工程分别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单独立项的桥梁、隧道分别以单座桥梁、隧道为一个标段。
二、工程施工
除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工程外,高速公路按路基桥隧工程(含路基、桥涵、隧道及预留工程等)、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电工程(不含机电预留工程)、房建工程、绿化工程、场外供电工程分类招标。
原则上,高速公路路基桥隧工程以建安费2~3亿元为一个标段;其他公路路基桥隧工程以建安费1亿元以内为一个标段;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以建安费1~2亿元或15~20公里为一个标段,机电、房建、绿化工程及其他公路路面工程标段划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三、施工监理
按土建工程(含路基、桥涵、隧道、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工程等)、机电工程分类招标。原则上,高速公路土建工程以30~50公里或以建安费15~25亿元为一个标段;其他公路土建工程以40~60公里为一个标段;机电工程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
四、重要材料、设备采购
可纳入施工标段统一招标或根据市场供应情况由招标人单独招标。若由招标人单独招标时,应根据不同的材料划分标包,合同规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五、施工总承包
高速公路以一个项目或项目内的部分路段按一个标段进行招标,且标段长度应不超过30公里或投资在25亿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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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4-16 11:15: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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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范围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
二、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交通部2006年7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交通部2006年7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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