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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个投诉,请大家帮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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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09:45:3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下面是一个投诉的案例,请大家帮忙看看,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
我区进行了一次作业本印刷的开标,其中招标文件评审方法商务部分的要求,“过往业绩(每提供一个不少于5万元作业部印刷方面的业绩得一分,累计不超过6分)。当时专家评审小组认为这条就是指一个5万元以上的项目得一分,即使是一个1000万的项目,只要是一个就得一分。评标结果出来了,A公司中标。和采购人关系友好的B公司没有中标,B公司和采购人交涉的时候,采购人评标代表却向B公司泄露了某些评标细节(但我们现在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是采购人的采购代表泄密),告诉B公司就是因为过往业绩那一条得一分,所以未能中标。B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得到答复是招标过程合法合规。B公司于是将投诉函递到采购监督部门。B公司认为:“过往业绩(每提供一个不少于5万元作业部印刷方面的业绩得一分”计算标准是“业绩”而不是“项目”,“业绩”以五万元为一个单位得一分,B公司于2009年业绩为48万元,2008年度业绩为106万元,所以应该拿满分。(注:两年度的业绩是同一个项目的标的,其中涉及到四十多所学校的合同,每份合同的总价都不超过5万元,且在标书中B公司没有提供合同复印件,而是以B公司的审计报告和发票复印件和售后回访调查表作为有效文件)现在B公司投诉要求公开评审过程的评标细节和具体分数,重新招标。
对于此案例不知道大家有何见解?我还要提出以上几个问题:
1、无疑这个问题上代理机构确实做得不足,标书文件写的不够清晰。但评审标准在专家中达成了一致共识,认为“每提供一个不少于5万元作业部印刷方面的业绩得一分”是指一个项目,对于采购人持有不同理解的时候,应该怎样解决。
2、评审过程的评分细则是够能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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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0:39:03 |只看该作者
专家理解的应该有道理,不能够算误解!
“过往业绩(每提供一个不少于5万元作业部印刷方面的业绩得一分,累计不超过6分)。
这是业绩,5万元只是业绩得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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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17:10:5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fishfishli于2009-05-31 10:46发表的  :
这个案子告一段落,经过监管部门对投诉人的解释,投诉人撤销投诉
皆大欢喜,可是监管部门对投诉人是怎么解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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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1 11:18:5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fishfishli于2009-05-31 10:46发表的  :
这个案子告一段落,经过监管部门对投诉人的解释,投诉人撤销投诉

皆大欢喜!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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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1 10:46:47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子告一段落,经过监管部门对投诉人的解释,投诉人撤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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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5-20 10:23:41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的措辞确实很关键,作为招标公司真是不出问题没事,出了问题都是招标公司的事,所以一切要小心为上,尤其是招标文件上的要求,评标标准的设置,评标细则的确定。针对本案例提几个人的点建议:
1.对业绩的要求一定要量化,文字明确(按造价还是按项目?)、佐证材料要明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竣工验收单或其它)
2.评标细则是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的。
3.招标文件发售之前一定请招标人审核,并千万要书面确认。
  个人想法,还请同行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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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5-20 09:58:14 |只看该作者
对于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应在招标公司,而对于评审结果的解释权应在评标委员会。那么对于“过往业绩”的问题的解释要听招标公司当时招标文件编制人当初的想法,而且招标文件一般招标人都是过目甚至审核过的,那么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也有一定的解释权或称责任。接下来说评审过程,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理解是完全按招标文件的文字,存有异议时可以参与招标公司和招标人的解释,极端情况下评标专家一致认为招标文件或评标办法中有明显违法违规的可以否定招标文件,拒绝评审,并建议重新招标。本案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的文字及专家的经验,也可能参考了招标公司的意见已达成一致共识的理解,那么由法律赋予的权利,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应该是有效的。
    另一方面,不知招标文件对衡量业绩的佐证资料的要求是什么?是否要求其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如有明确要求,而且从合同中也能看出每份合同总价不超5万,那么B公司属未完全按招标文件要求,同时业绩得分按评标专家决定计算,这样的评审结果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投诉的处理,程序上应该是由监管部门要求招标公司(招标人)对投诉进行解释,对监管部门的解释要求,招标公司应无条件服从,包括评标细则、专家打分细则(其实,作为监管部门,对于项目的评标过程、评审报告,招标公司是已经备案的),作为监管部门对招标公司的解释进行判断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并向投诉人进行解释,原则上评标细则在招标文件中应已经明示,而专家的打分分数,评标细节是不应该向投标人公开的,也是出于保护评审专家。如果确是评审过程有不合理现象,也应由监管部门由面请原评标专家,招标公司组织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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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6:42:54 |只看该作者
同意5楼意见!
希望楼主将监管部门处理结果并将案例全部情况整理后发出来共享!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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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7:23:3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fishfishli于2009-05-18 15:33发表的  :
现在已经上升了投诉阶段,招标代理和B公司各执一词,每提供一个不少于5万元作业部印刷方面的业绩得一分,累计不超过6分就这一条款的认识有歧义,评标时采购人和专家组都出现分歧,专家组达成一致的共识,认为这个是指项目而不是指金额,所以按照项目算分。这样的评审过程应该是合法合理的,所以不存在违规行为和专家评审错误行为。采购人和B公司关系良好,如果重新组织评标的话采购人可能会改变评审标准,到时也会引来其他供应商的质疑。同时,评审专家组是通过财政监督部门经过电脑抽取组建的。

既然已经到了投诉阶段就等着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吧。你们做的还是比较恰当的。至于结果那就是尽人事听天命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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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5:33:11 |只看该作者
现在已经上升了投诉阶段,招标代理和B公司各执一词,每提供一个不少于5万元作业部印刷方面的业绩得一分,累计不超过6分就这一条款的认识有歧义,评标时采购人和专家组都出现分歧,专家组达成一致的共识,认为这个是指项目而不是指金额,所以按照项目算分。这样的评审过程应该是合法合理的,所以不存在违规行为和专家评审错误行为。采购人和B公司关系良好,如果重新组织评标的话采购人可能会改变评审标准,到时也会引来其他供应商的质疑。同时,评审专家组是通过财政监督部门经过电脑抽取组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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