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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投标能否组成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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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1 16:47:2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编者的话:
    在我国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中小企业由于资金、资质、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原因,在与大型企业的竞争中,经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占政府采购的份额明显偏少。那么,如何提高我国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呢?本文作者认为,除了可以像发达国家那样,强制规定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最低份额外,合理利用当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是扩大中小企业在我国政府采购中所占份额的有效途径。

    组成联合体投标意义重大

    所谓联合体投标,一般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规定的这些特定条件,如对注册资金、生产经营资质、经营业绩、销售和服务网点、人员数量和素质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对中小企业而言,以独立的供应商身份参与政府采购,可能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或者与大型企业相比,明显没有竞争优势,即使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多数仅是陪衬。中小企业如果组成联合体,就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一是弥补中小企业资质条件的相对不足。单个中小企业在资质要求、技术力量上往往与大型企业相比处于劣势,但多个中小企业如果联合起来,可以达到取长补短的效果,弥补单个企业的不足。

    二是提高中小企业中标或成交的概率。中小企业在规模效益上处于劣势,但可以利用产品的差异化、服务的本地化等优势来抵消其劣势,尤其是多个中小企业的优势都能发挥时,更能提高其中标或成交的概率。

    三是分散中小企业各方的成本和风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投标期间有投标的成本,如制作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活动等,都需要一定的支出;在履约期间有履约的风险,如交纳履约保证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资金风险、采购人不按期验收、付款的风险等。这些成本和风险如由单个中小企业承担,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如由多个中小企业承担,成本和风险都将弱化,使企业更容易承受。

    联合体投标遭遇瓶颈

    尽管联合体投标是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有效途径,但在笔者所了解到的实际采购中,供应商以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不多,中标的情形更少。是中小企业不愿以联合体投标,还是有其他原因呢?

    第一,招标采购单位拒绝接受联合体投标。

    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对招标采购单位是否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法律未做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一些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规定: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机构,由于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变相地拒绝了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

    第二,资格要求阻碍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

    虽然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这样为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在政府采购规模中占很大比重的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时,却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中小企业本身规模较小,资格条件不过硬,以上这些要求显然对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不利。

    第三,对联合体投标的评审标准存在缺陷。

    虽然联合体在参与政府采购(除按招标方式组织的工程项目外)时,相对《招标投标法》而言资格条件宽松很多,但在实际评审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评审标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联合体投标并不比单一供应商投标更占优势,反而经常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在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文件中,对于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投标的,在评标时要求必须以联合体成员最低资质作为评标资质,涉及到对供应商资质、人员、业绩等方面评分的,也要求按照联合体中最差供应商的相关数据来评价,有一定实力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反不如单独参加,造成联合体投标不具备任何优势。

    第四,联合体内部自身的责权利关系不清。

    中小企业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就必须事先签订联合投标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但由于我国不论政府采购,还是招标投标,对于联合体投标相关研究很少,以至于许多联合投标协议的内容不严谨、格式不规范,对联合体内部供应商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明确,招标采购单位在组织对联合体的投标评审时,无法确定每个供应商具体承担的责任有哪些,相关供应商是否具备承担相关责任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联合体投标最终做出不利的评判。

    第五,采购人对联合体中标履约行为担心。

    许多采购人在组织政府采购时,为了避免履约过程中供应商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发生,都希望能与一家供应商签署合同,即使是联合体中标,也希望供应商能做到“一人牵头,相互担保,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但从法律意义上说,虽然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联合体却不是一个法人组织,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必须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但这往往不能得到采购人的认同和支持。

    完善政策为根本

    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份额,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完善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才能发挥联合体投标作为保护中小企业有效手段的作用,真正落实保护中小企业这一宏观政策目标。

    首先,应明确规定不得拒绝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许多采购人都希望大企业、大品牌能中标或成交,不愿意接受中小企业作为中标或成交人,更是拒绝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但拒绝联合体投标明显有悖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的精神,联合可以使参与投标各方降低风险和成本,增加竞争力,而拒绝联合体投标则会使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减少其中标的机会。同时,从法律法规的措词来看,使用“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的表述,说明是否组成联合体是各参加方的权利,招标采购单位不应拒绝。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做出明确规定,对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不得将其作为不合格的投标人处理。

    其次,应明确鼓励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

    一是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应当允许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工作,不应要求所有中小企业都满足特定的资质条件。

    二是对于全部由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在评审时给予一定的优惠,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只要联合体的报价不高于大企业报价的一定比例,即可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加分,具体可以参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三是即使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也应该根据中小企业在联合体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范围,给予一定的优惠,强强联合固然好,强弱搭配更能有效发挥社会综合资源。

    再其次,应明确规定对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评价细则。

    目前对联合体投标如何评价缺乏相关的详细规定,造成招标采购单位在面对联合体投标时,在评审时不知道如何处理为好,这也是招标采购单位不愿意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原因之一。如对联合体的生产能力和经营业绩的评价,是简单相加累计?是简单相加平均?还是加权平均?是取联合体中单个供应商的最大值?还是取联合体中单个供应商的最小值?不同的评价方法,对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影响迥异。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明确规定对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详细评价办法,以便于招标采购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章可循。

    最后,应尽快规范联合投标协议的格式内容。

    联合体就其法律性质来说是单个供应商组成的合伙组织,而合伙组织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合伙组织的内部事务,由联合投标协议来确定,一般来说,招标采购单位无权对合伙组织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要求。但联合体有其特殊性,其成立的有条件性和组织的临时性特点,本身就要求其自身的组成应当满足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同时也决定了该联合体是专为招标采购单位招标的某个项目而设立的,其内部的组成关系与其是否能正确完成合同义务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招标采购单位应对联合体成员间的内部关系提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由相同资质类别的单位组成的工程建设联合体应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或范围承揽工作,即中标各单位都具备独立承担中标工程建设任务的能力,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没有必要对联合体成员间的任务分担做出要求。但由资质类别不同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从招标采购单位的角度讲,一般会对各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作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及等级,要求在其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做出约定。因此,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组织相关法律、经济、工程方面的专家,加强对联合投标协议相关内容的研究,使中小企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组成联合体,提供规范、严谨的协议范本,提高联合投标协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实用性。(作者单位: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相关数据

    4200多万

    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统计,截至2007年6月底,我国中小企业数已达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收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3%,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8.9%,商品进出口额占68%左右,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可见一斑。中小企业已成为减少经济危机影响,保就业、保稳定、保增长的重要因素。

    两部法律

    虽然我国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一直有相应的鼓励政策,但到目前为止,只有两部法律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都提到了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应享有优先权,但由于没有细化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所占份额仍然很小。

    国外经验

    美国在份额上就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小企业法》规定:在联邦政府采购中,必须保证小企业获得23%的采购份额。所有预算不超过1万美元并属于小额购买的政府采购或服务合同必须留给小企业。《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外报价中,只要美国中小企业的报价不高于外国供应商报价的12%和本国大企业报价的6%,即可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订单。这些法定数据成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力保障。

   
   

来源:中国财经报 龚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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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板凳
发表于 2009-6-23 09:39:38 |只看该作者
不过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 如果同专业类别的 其他资质只能按最低那家进入评审  那不是一样?  没有什么优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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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09-6-22 16:57:25 |只看该作者
有法律规定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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