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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投标法>的一点不解之处。请各位予以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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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7-12 21:44: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我的疑问是:开标前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而又规定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要予以开封宣读。那么,如果在开标前经检查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还予以开标宣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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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22:36:1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瓦坊于2009-07-12 23:31发表的  :
招标投标法对于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的立法原意是:投标人可能就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于开标现场提交了投标文件,也有可能更早提交了投标文件,无论是何时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或招标人都有为之妥善保管,为之保密的义务,不得提前开启。
所以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开标时,投标人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正是基于这个理由,其检查的目的更多的是对招标人的监督,对投标人“密封是否符合要求”不是检查的重点


楼主引用法律时忽略了一点问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开标时”,而非“开标前”。
开标前,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收受投标文件时,如果发现密封不符合要求,一般都会要求投标人重新密封,直至符合要求方受理并开具回执。
.......
同意,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目的就是对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后保密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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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17:17:19 |只看该作者
如果发现密封不符合要求,一般都会要求投标人重新密封或者拒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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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7-13 10:51:26 |只看该作者
请参看我写的《斗胆质疑关于“受理”投标文件的规定》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33840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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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7-13 10:15:4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么么远兮于2009-07-13 08:02发表的 :
予以唱标,但只宣读其投标单位名称。


所有该唱的信息都要唱的,开标记录上如实记录下密封情况即可。
不唱其投标内容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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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7-13 08:02:12 |只看该作者
予以唱标,但只宣读其投标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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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7-12 23:31:52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对于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的立法原意是:投标人可能就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于开标现场提交了投标文件,也有可能更早提交了投标文件,无论是何时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或招标人都有为之妥善保管,为之保密的义务,不得提前开启。
所以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开标时,投标人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正是基于这个理由,其检查的目的更多的是对招标人的监督,对投标人“密封是否符合要求”不是检查的重点


楼主引用法律时忽略了一点问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开标时”,而非“开标前”。
开标前,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收受投标文件时,如果发现密封不符合要求,一般都会要求投标人重新密封,直至符合要求方受理并开具回执。
开标时,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合格,此时最大的可能就是发生了泄密(当然也不排除密封的挺严实,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果是密封破损,发生了泄密,我觉得最好这个项目应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暂停开标,待调查清楚事实,分清责任后再作处理;如果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该宣读还是要宣读,如实记录下密封的情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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