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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的招标例子——学习招标师教材中的《南京长江隧道工程项目法人招标实践》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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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0:42: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另类的招标例子



——学习招标师教材中的《南京长江隧道工程项目法人招标实践》的看法





中国引进招标投标已经有20多年,《招标投标法》颁布也有十年的历史了。期间,有不少成功的招标投标实例,了解它们,对于一个合格的招标师来说,并不为过。


招标师培训教材《专业实务》的p83——87,就介绍了《南京长江隧道工程项目法人招标实践》这么一个例子。


笔者看后,认识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不少新的进展,特别是在所谓“基础建设的特许经营”方面;不过,那里的问题涉及到众多的理论实践问题,不适合于我们目前所说的招标投标混在一起谈。


笔者以为,大家所关注的,招标师水平考试范围以内的,应该是以原国家计委3号令范围内,涉及到了“国有资金”和“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方面的招标投标项目。


为此,《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委政令,详细规范了这方面招标投标的程序和做法以及不得违反的种种规定。


而该例子中所讲的,与上述基本要求相差深远。


比如,在招标师培训教材《法律法规》那一册的p38/39页,介绍了招标的条件。

书中写道:

3.2.1 招标的条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概括地说,即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

书中,进一步解释了这两个基本条件。(略)

“南京长江隧道工程项目法人招标实践”,实际上是对未来的“项目法人”,进行的招标。


在该长江隧道工程中,招标人是“南京市市政府”,市发改委为“招标执行人”(这个名词一般项目是没有的),具体又是发改委牵头,30多个职能部门参加的长江隧道“前期办公室”。


“项目法人”涵盖了“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一系列特许经营的概念。具体到该项目,涉及到30年的特许经营权问题。最后,有关设施还应无偿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初期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作为启动资金。一但确定中标人,则该资金退还财政;可以说,该招标实质不涉及到使用任何“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


预计项目总金额33亿元人民币。但是,出资方应该是中标方。



最后的中标人,要出资80%,和南京市交通集团(出资10%)以及浦口区国资公司(出资10%)共同组建南京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


也就是说,中标人还不是签订合同者,而是未来公司的主要股东一方。



文章还介绍:200410月,招标产生了项目法人;200532,国家发改委正式核准该项目的申请报告。


也就是说,招标在先,国家有关部批准在后……



这一切,都是与大家常见的招标投标不同的。对于该书举出唯一的例子,我是越看越糊涂的;希望大家并不如此。


最后,该项目将定于2009年底建成通车。由于时间未到,我们还不知道这个招标得出的“项目法人”实际的效果。


本人以为,20多年来,我国有不少成功的或者说比较好的招标投标实践案例。在2005年,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展纪念招标20年活动,展出过部分成果;从最早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招标的鲁布革工程招标,三峡工程招标实践,到去年北京奥运会的招标(比如,海尔空调中标17个场馆),也有不少例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还做过专题报道;笔者也曾经转发过央视的四个节目的有关内容介绍。


另一方面,从最早带领武汉大学师生试点对洗衣机厂进口零部件招标的余杭教授(人称“余招标”,到上海市政府采购标兵金丁,我们这条战线上,有着无数默默奉献的从业人员。虽然,他们不可能在各大媒体上,受到像“超女”李宇春或者“笑星”小沈阳一样的宣传与炒作;但是,在我们这套招标人自己编写的教材中,难道不应该谈谈的描述一下吗?


笔者诚恳建议,教材再版时,应该补充一些成功的实践案例的简介;去掉这个与普通招标很不相同的特殊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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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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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10:17:03 |只看该作者
支持高老的意见!招标师考试的初衷应是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让从业人员接受一次再教育。教材与考试应该考虑全国从业人员的平均水平即:招标师的应知应会问题。如果这样的考试全国没有几个人能通过,招标工作如何开展,整个行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升学考试还要分小学、中学、大学吧。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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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0#
发表于 2009-7-22 15:56:51 |只看该作者
写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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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09-7-17 20:13:56 |只看该作者
BT在安徽的一些城市正火呢,说白了,是本届的政府搞政绩,下届乃至下下下届政府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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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8#
发表于 2009-7-17 17:25:05 |只看该作者
这种案例在四川以前还比较多,叫“BT项目”(不过已经被叫停了)。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确定建设业主,然后由确定的建设业主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此项目的目的就是招一个投资运营商(此处称为项目法人),再由招标确定的项目法人承担相应的后续工作。

    招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例其实是在招标法必须招标范围外的类型,此项目是否还受招标法限制或约束?望专家给予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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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
发表于 2009-7-17 16:36:57 |只看该作者
见解颇深,拜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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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6#
发表于 2009-7-17 16:23:26 |只看该作者
世界上不存在十全十美的理论
天外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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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5#
发表于 2009-7-17 16:23:10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理论与实践的差异
天外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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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09-7-17 16:10:15 |只看该作者
写的真好,英雄所见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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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09-7-14 11:09:56 |只看该作者
看的真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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