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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协议供货采购业务模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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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09:25: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协议供货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具有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交易次数频繁等特点。不过,在长期的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结合实际工作加强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业务模型,推动该项采购工作迈上新台阶。
  
  当前协议供货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目前协议供货采购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品目的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偏高;二是采购价格动态监控的措施和手段有限;三是评标过程过于复杂,但对实际采购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四是协议供货产品型号选择范围较窄。
  
  分析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我们感到主要是协议供货业务模式多是对产品型号和价格进行评审,并形成了具体的中标产品和最高限价,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产品型号变化较快,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原有模式对适应这两方面的变化明显缺乏相应的灵活性,因而导致在满足采购单位需求和开展市场监管等方面难以有效改进,因此需要对深层次的协议供货模型问题做进一步研究。
  
  对建立协议供货新业务模型的思考
  
  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协议供货应当按照解决存在问题、提高实施效率、强化价格竞争、更好满足采购需求的原则研究建立新的业务模型。总体思路是: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厂商所辖品牌入围,全线产品(符合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清单等要求)均可交易,供货商通过定期价格竞争取得交易资格,建立供货商动态调整机制,提供多种交易方式,产品和交易信息全面展示,强化对厂商和供货商的管理。
  
  新业务模型的主要内容(均需明确在招标文件中)是:
  
  一是投标人。只允许制造厂商投标,如果制造厂商无法直接参与投标,可允许其授权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代理商投标。
  
  二是招标要求。各包均要求厂商提交商业资质、产品质量、服务方案、业绩证明等投标材料,采购机构对各包投标人设置相应的淘汰率(如10%-20%)。同时,要求厂商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报的产品品牌和规定数量的产品型号(如5款-10款),并指定相应数量的供货商(如5家-10家)。
  
  三是品牌入围。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的商业资质、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根据采购单位过去一段时期针对每一品牌填写的问卷调查和评分表自动计算得出)、用户认可度及实际销量(根据各品牌过去一段时期在协议供货系统的销量排名计算得分)、服务承诺等进行评审打分,确定入围厂商及品牌。
  
  四是限时报价。评标委员会评审出入围品牌后,于当天或次日,由采购机构组织厂商指定的供货商,对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投标机型进行在线报价,按所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由低到高,确定一定比例的供货商(如70%)在一定时间内(如1个月)具有交易资格,其他供货商(剩余的30%)不具有相应时间段的交易资格,但可以参加下一时间段的报价竞争,取得交易资格。如供货商报价均相同,则按提交报价的先后时间确定具有交易资格的供货商。
  
  五是产品发布。执行开始后,中标厂商可发布该品牌官方网站上的所有在节能清单中的商用产品、主要配件及当前市场价格,并通知供货商按采购机构要求进行报价。
  
  六是备选供货商。除厂商在投标时指定相应数量的协议供货商外,在协议供货执行期开始后,可以接受取得了厂商产品代理资质的经销商申请,对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遵守中标结果和相关协议,且经厂商审核同意的供货商,采购机构可视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其为备选协议供货商,与厂商在投标时指定的供货商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或只能参加批量集中采购、二次竞价等有限活动)。
  
  七是交易资格。每月底,各品牌供货商需对该品牌累计成交量前10名的产品型号进行报价,按所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由低到高,确定一定比例的具有下一阶段交易资格的供货商。该供货商应当对其他所有机型在上次报价的基础上,按一定金额递减幅度(如50元)再次报价,否则该机型将无法交易。
  
  八是价格展示。供货商报价需采购人登录系统后方可查看,包括市场价、平均成交价、最低成交价、具有交易资格供货商针对产品型号的报价及以上各项价格的更新日期。
  
  九是采购方式。采购人可以通过直接订购、网上议价、网上竞价、批量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对于批量集中采购,采购机构既可以在供货商内实施采购,也可以与厂商直接洽商采购。
  
  十是标配采购。根据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配置标准,在新的协议供货模型基础上,采购机构可设定不同的档次和配置要求,各中标厂商在线填报相应产品及初始报价,然后通过供货商的限时报价,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具有交易资格的相关产品型号,由采购人选择采购。
  
  十一是采购评论。采购人可对产品的质量、性能、价格、服务进行评论,也可对供货商进行评价(需采购机构审核)和评级。各采购人及供应商登录系统后,可查看相关评论及发布日期,厂商及供货商可进行答复(需采购机构审核)。
  
  十二是交易警示。对中标后,中标厂商不生产投标机型或供货商不愿以所报价格进行交易的,采购机构有权将其视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以商业欺诈行为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行为处理,这将影响其今后参加相关政府采购活动。
  
  协议供货新业务模型的主要优势
  
  一是降低了前期评标的复杂程度。实践证明,前期对具体产品型号进行评审,需要对各包产品的技术参数和配置进行调研和确定,过程复杂、工作量大,关键是对后期的具体采购不具有实质意义。同时,过于复杂的评审方式,也使“产品型号分组”等关键环节处于不透明状态,随意性较大。新的业务模型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二是交易价格引入了竞争机制。通过对评审内容的改进,引入供货商之间定期的价格竞争,以及后备供货商机制,有利于督促供货商切实降低产品价格。同时,也使采购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产品的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动,对于解决协议供货价格问题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是丰富了可交易的产品型号。新的业务模型使产品型号处于开放状态,中标厂商可以自行维护符合相关要求的所有产品型号。在买方市场的前提下,厂商更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为采购人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四是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由于新的业务模型,既可以适用于厂商所有品牌和型号,也可以由采购机构明确配置标准,还可以按采购人需求或监管部门要求提出具体采购标准或方式,使协议供货执行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五是有利于开展后续管理工作。通过屏蔽部分供货商交易资格、全面展示产品价格信息、应用产品和供货商评价机制等多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采购机构对供货商和产品价格的管理和监控,使后续管理重点更加突出,成效更加明显。
  
  
能够在如此精彩的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网名是多么骄傲的一件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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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13-5-22 16:11:37 |只看该作者
不错,如果能更深入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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