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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从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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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20:42:1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有一条: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里,我们看到,无论是施工、货物、机电、政府采购招标中,法律却规定有权提出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说只能是相关人员才能提出投诉或质疑,那为何还需要多此一举,根本不需要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举个例子,如果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串通投标人私下通过不正规不合法手段举行招标和评标,最后让投标人中标。其招标程序明显严重不合法,难道所有知情人就不该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就可以凭不是投标人或厉害关系的人拒不受理?如果是这样,我们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何体现?据此推理,以后只要是违法的破坏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事,人民大众都不能管和监督,只能是相关人员才可以监督举报?以后路遇违法抢劫,只能被抢人报警?路人报警拒不受理?因为和路人没利害关系?目前的招标市场还有很多不如人意的地方,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管理,让更多的人发现漏洞,细化法律堵住漏洞,不让国家的利益受损失。招标活动应该接受大众的监督,只要有人发现招标活动有明显违法行为的,通过举报举出证据,管理部门都应该受理严查,以规范招标活动市场,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从而达到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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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1:20:15 |只看该作者
提出问题,就是让管理部门引起深思,从而在根本上杜绝问题出现,管理部门如果不作为,说的再多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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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21:12:11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觉得:

楼主注册网站论坛的时间不长,但是,从发的几个帖子来看,楼主对招标投标中比较深层次的问题思考很多。

只是希望,楼主不要只注重帖子的数量,而对问题进行比较深入分析,提出问题,分析原因和找出解决对策……

那样,对自己是一个提高,对于大家参加讨论也更有针对性,更容易互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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