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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21:48: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规定审查

在审查招标文件时,除了对招标文件的权重、资质等问题重点审查外,还要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响应条款重点审查,避免在开标过程中因投标人及评委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产生歧义,而导致评标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对招标文件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每份投标文件必须关注的重中之重,是关系到投标能否成功的必要条件,因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废标处理。一旦废标,就前功尽弃。仔细地审查招标文件,是保证招标、投标双方利益良好实现的基础。
因为对招标文件未能作出实质性响应而被废标的投标文件,大部分是由于对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未作出实质性响应,而且很多问题都是简单明了,只是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未仔细审阅或是理解不到位而造成的;因为没有仔细审查招标文件,而使评标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就是监督人员没有尽到责任。
1、审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基本条件
《招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该说,法律法规对投标商的基本条件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会经常遇到投标人因不符合这些基本条件而被废标。如投标人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即它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是投标内容不在公司经营范围之内;还有某些公司明知公司在三年内曾有重大违法记录,仍参与投标等等。
2、审查是否满足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招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人资格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供应商除了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特定项目的特定条件。对信息系统集成项目而言,其特定条件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等,集成资质分壹-肆级,壹级最高;对信息安全项目一般要求供应商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本资质除分甲乙两个等级外,还有如软件开发、综合布线等多个单项资质;还有信息安全服务项目,需有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的《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等;投标人一定要搞清楚,招标人到底是要求那个资质,你是否具有这个资质,投标人所提供的各种资质证书必须是投标人本身所具有的,名称保持一致(母公司使用子公司或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证书都不会被认可)。但在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不少投标人明知自己没有该投标项目所需的资质,但仍参与投标,造成人、财、物的浪费。
某单位进行三维地震勘探招标中,X工程勘察院使用其母公司XX勘查院的资质进行投标,最后对其公司造成了浪费就是一个例子。
3、对投标人提出的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要符合集团公司的利益,要求投标人接受该要约,以免中标后双方就合同条款扯皮。投标人在投标前应仔细研究,如果觉得某些条款不合理,不能接受,则应在规定时间前提出质疑,要求招标人进行修改,千万不能既不提出质疑,又不接受该条款,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你被废标,这样的案例也不少,投标人应切记。你来参与投标,又不提出异议,说明你已接受了招标人提出的条件,而你自说自话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己的合同条款要招标人接受,显然是不现实的。
4、对质量保证期是否满足招标人要求。
质量保证期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也是与投标报价密切相关的一个指标。一般情况下应满足招标人对质量保证期的要求,如果投标人能提供大于招标人要求的质量保证期,那当然是好事,而且也有利于投标人的竞争优势,但需注意的是:增加质量保证期一般是会增加成本的,如果因此而提高报价,可能会适得其反。因为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要求,“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如果你的报价高了,你的投标报价得分就低,竞争力反而下降了。
5、投标保证金是否已准备妥当。
对投标保证金,本地企业只需带支票即可,非本地企业则要了解中标人的帐号、开户行,并将投标保证金提前汇出以使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到帐(要考虑到不同银行间的转帐时间),或开好汇票、银行保函,投标时当场交给招标人。因投标保证金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而造成废标的也不在少数,原因主要是:投标人是A公司,而他递交A1公司或是B公司的支票,又没有办妥相关法律手续,当然会被招标人拒绝。总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很多投标人认为只要交投标保证金就行,而不管是谁交的。根据《公司法》,两个公司就是两法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即使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实际上投标人从购买招标文件开始,就应该把与投标相关的所有材料均保持一致。很多投标文件经常会莫名其妙出现一些非投标人自己的各种材料,让招标人摸不着头脑,有可能最终导致废标。
6、是否是联合投标。
在审查招标文件时,要对联合体投标进行审查,除非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投标,否则就可以视为招标人接受联合投标。但是,投标人在组成联合体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联合体各方是否均符合法律规定和满足招标人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是否已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联合投标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并且投标各方均已在投标文件中盖章。有些投标文件中会出现两个公司的介绍和其它内容,但没有联合投标协议,又未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还是仅采用另一公司的技术或产品,让招标人无所适从。
7、投标报价是否合乎规范。
投标报价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在这里主要提醒投标人的是: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报价内容不能有重大缺漏,如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中所要求的价格、工期、质保期等内容是否均已填写,报价明细表中的公开报价、折扣、汇率、人民币报价格式等是否按要求提供。还有,如果是投多个包件的,则应分别列明总价,明确所投包件。再有,如果有优惠条件,则你的优惠条件是否已在开标一览表中明确等。
8、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要求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人为了保证项目能正常签约、履约的一个时间限制,也就是说,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要满足招标人的投标有效期要求,在投标有效期内,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然,如果在投标后,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招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延期要求,但其投标的有效性也将在未延期的投标有效期期满时被终止。如果投标人能同意招标人延期要求,一般来说,这样处理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当然,决定权在投标人。
9、投标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肯定会被招标人拒绝,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在操作过程中,还是经常会遇到投标人因看错投标截止时间或交通阻塞而迟到的投标人,相当可惜。
10、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
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既是保护投标人权利又是保护招标人的基本要求,因为在开标前,无论是投标报价还是技术方案都是保密的,招标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是肯定不会接受未密封的投标文件的,而对投标人而言,为了保护你自己的权益,更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好。
11、对某些产品的特定要求
如对通讯产品需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对安全产品需要有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的《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产品型号证书》;对软件产品可能会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版权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一些特定要求。还有,投标人有时也会要求投标人对某些重要产品提供原制造厂商的产品授权等。
12、招标文件其它有关废标条款。
除了上面列出的一些会被招标人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外(主要是商务部分),投标人还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中关于废标的其它规定(招标人一般都会在招标文件中用专门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各项条款)。因技术方案不满足而被废标的主要原因一般是:对技术指标负偏离过多,例如招标人规定对某些产品不能有3个以上对打“*”号的技术指标的负偏离。
13、招标文件中涉及到评标因素的条款
     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对涉及到评标因素的条款要斟字酌句地审查。保证每一个评价因素都能够在评标过程中得到量化,能够具体操作,不是模棱两可。
在审查招标文件的时候,要着重对以上条款进行审查;在开标时,要对照招标文件,仔细核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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