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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招标找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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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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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1:30:4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对于招标找代理机构,首先,我自己是持不支持意见的。

理由有四:

1
、招标代理机构本身是一个专业性机构,招标方式选定不是最优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构成国家相关部门是有规定的,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由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来认定,在《办法》第九条中规定:(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四)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其实他与工程咨询机构的服务是一样的,不能因为现在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例如认证有弄虚作假等现象就否认了他的专业性。工程咨询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如果不合适的话,招标代理机构这样的服务也同样不合适。

这里就出现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即项目的可招性,在什么情况下找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招标?这个问题得单独开辟一块地专门进行讨论,我的经验是,业主代表不愿意承担责任时,各种关系无法处理和摆脱时,找招标代理就采用招标方式;结论是,百分之九十的找招标代理都没有可招性。

2
、有能力招标找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自行招标

如果业主方有能力招标找招标代理机构,那么肯定也有能力招标找监理、勘察、设计等服务类项目,在目前还没有能力招标找他们的时候,怎么可能有能力招标找代理机构?如果有能力自主招标,当然更好。

3
、招标找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其必然性和适用性

前面大家都讨论了:是“例举未穷尽”?还是表示“例举穷尽后煞尾”?在其中“等”的问题上进行了讨论,大家都已经习惯了中国法律法规中出现“等”这个字眼,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法律法规一是一、二是二,没有“等”,现实中这个“等”往往是不存在的,想不起来了就“等”,或预计将来还会有就用“等”,这个“等”一般中国公民习惯上是忽略不计的(制定人除外)。其实“等”不“等”的就看这个市场了,如果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也成买方市场时,即招标有了必然性,那么就招标来找吧,不用管它的适用性了,大家都来抢活(或事)吧。那么,工程咨询服务也买方市场了也招标找吗?当然,工程咨询机构,在计划经济时国家就进行了控制,不会像招标代理机构那样无计划的“扩招”,当招标代理机构“扩招”到满大街一抓一把时,就该招标找了。那么,如果不是 “例举穷尽后煞尾”而是往前推呢?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单位也招标吗?干脆建设单位也招标吧,不是已经招标找代建了吗(代建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在此没有诋毁的意思)?再推一推,银行也得招标吧,再推,规划审批也得招标吧(倒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城市规划的七扭八歪意见大的不在少数吧),再推……可有事干了,这就叫没事找事亦或寻事滋事。

4
、是形式主义的极度表现

业主招标找代理机构是否也应找个代理机构?这样有意义吗?

招标的初衷本来是为降低投资成本,而走这种招标泛滥的路子,对这个初衷是一种背叛,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形式主义搞到这种程度,是业内同仁精力过剩还是管理机构无事可做?

招标代理机构在这个市场中其实也在进行优胜劣汰,现在饱和后的淘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但不是引进这种制度和成立这些机构人的初衷,也就是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现阶段,没有严谨、规范的行政管理的制约而只是简单的市场竞争,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是不健全、不合理的,造成一个无序竞争的局面也不和谐吧。招标代理这种服务有其特殊性,等这个服务不单单只是买卖关系,而是需求关系时,当然就没有必要使用招标方式,而是协商方式了(例如2000年前后)。反过来说,等这个关系成为纯粹的买卖关系时,就只能招标找代理机构了。用纯粹的买卖关系来界定招标代理服务,是招标代理人最大的悲哀,它是招标代理人愿意看到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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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5 深入分析、论述招标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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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1:07:12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本身是一个服务性的行业,随机抽取的基础应是参与抽取的每一家代理公司在能力方面是没有区别的,事实上这很难有一个标准的尺度。结果往往是抽取的代理机构良莠不齐,让业主也很无奈。个人认为,随机抽取不可取,而应从各个方面进行衡量,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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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9-10 10:09:40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这些情况现在很多,有的是确实为了“公平”,但有的是由于人情关系太复杂,只能采取这种方式了
大家记不住我的名字就记住我的签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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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9-10 09:01:08 |只看该作者
有利益就会存在暗箱操作(不管是人或是机器),只能从一些方面进行遏制,无法根本去除。
前段时间在谈要开放2胎的消息,我就有点想法。各个行业竞争这么大,难道不是我们中国人多吗?很多应该良性循环的行业,都被大家一窝蜂上而搞垮。人少点,我们中国难道就不能像西方一样搞高精尖,非要像以前来个劳动密集型产业才舒服啊!现在代理行业已经都现出恶性竞争的端倪,最后搞得大家都没饭吃。和楼主的帖子本意相差远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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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08:35:34 |只看该作者

回 hetan719 的帖子

hetan719:  是否可以考虑通过设定一个公开的选择标准(符合性的),只要符合该标准的即进入备选库,实际需要时可由招标人确定一份短名单,然后在短名单中随机抽取. (2010-04-24 17:00)
      两年前,hetan719版主的观点就是由招标人建库,设定一定的入库条件,需要时,由招标人从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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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 21:44:02 |只看该作者
楼上注册名起得很有特点呀,和谐相弈,一看便记住了,呵呵。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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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 10:36:39 |只看该作者
[s:125]
志同道合辉日月 同声求气撼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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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0 09:43:40 |只看该作者
还是那句话:能“招”代理机构,干脆就报个有自行招标能力,自己招标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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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0:04:07 |只看该作者
浙江这方面有明确规定:
1、《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招标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由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负责完成。
2、“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招办[2009]28号)”中也有这样的精神:代理费在5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否则业主与代理单位签订的招标代理协议不予备案。
不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没有这样的硬性规定,其第九条只是讲: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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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16:07:12 |只看该作者
好,可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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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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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17:00:33 |只看该作者
  是否可以考虑通过设定一个公开的选择标准(符合性的),只要符合该标准的即进入备选库,实际需要时可由招标人确定一份短名单,然后在短名单中随机抽取.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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