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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空调因文字错误丢政府采购 状告广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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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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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08:52:4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2100万的空调与1700万的空调相比,哪个更便宜?答案自然是后者。然而,在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其安装”采购项目的投标中,报价1707万元的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格力)却败给了报价2151万元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

  为此,广州格力和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机关的广州市财政局对薄公堂,此案将于11月2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

  价值400万的文字错误

  2008年11月4日,对于负责投标的广州格力商用空调销售部部长胥俊明来说是个值得高兴的日子,因为在番禺中心医院的采购竞标中,广州格力以投标报价1707万元被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假如没有什么意外的话,就意味着中标了。”

  但他空欢喜了一场。2008年11月21日,中标结果发布,原先位列第一、投标报价最低的预中标供应商广州格力被排除在外,而报价最高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其中标金额比广州格力足足高了400万元。

  广州格力的败北,也并非因为质量不过关。“格力在全国空调界也算是名列前茅的,虽然不敢说我们的产品就一定比别人的好,但不比别人差还是能做到的。”胥俊明说。

  那么究竟其中有什么缘故?

  原来早在11月7日,采购人番禺中心医院就认为第一位预选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星号标记的内容(一些具体的技术参数——记者注)”,不应中标。

  11月14日,番禺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决定,由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项目进行复审。11月18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邀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审,便得出了那个令广州格力目瞪口呆的结果。

  作为业内领军者,广州格力为什么不符合采购方要求呢?

  “其实,早在11月4日评标当天就有人提出了这个问题,但评委们认为格力的实际生产能力完全符合此标的要求,当然实际也是如此。但是在报标文件中我们的叙述可能有些失误及矛盾的地方,同时我们引用了一些旧产品的数据,这些数据可能与标准不符,但我们提供的新产品数据完全符合要求。”胥俊明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假如以文字错误为由,让企业在竞标中出局,就太吹毛求疵了。”

  “在得知采购方质疑我们的产品是否符合其要求后,我们主动作了书面回应,回复中包括生产设备许可证、实际产品运行的说明等等,这些无一不证明,企业完全拥有符合采购方标准的生产能力。”广州格力法务工作人员陈勇告诉记者。

  然而,企业方的解释与说明最终还是“无用功”。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应当遵循的工作程序之一是:“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政府投标采购是为了节省开支的,但现在给人的感觉是这次投标采购宁可多花400万,也不肯听一个对文字错误的解释。”胥俊明说。

  “同一群评委就同一个问题得出了两次不同结果”

  “仅凭书面表述的一个小问题就把我们排除在外,完全不看我们的实际生产能力,这着实让人感觉不公平,要知道,采购方要采购的那类空调正是格力所擅长的。”胥俊明说。

  陈勇也说:“我们1707万的报价虽说是这次投标中的最低价,但还是有得赚,从成本上我们可以估算出现在的中标方,其利润已不能用‘有得赚’来形容了,再结合上评标过程中广州格力的种种遭遇,就不由得让人多想一点。”

  随后,广州格力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再次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中心组织复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取消广东石化的中标资格。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于是,广州格力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广州市财政局进行行政复议。

  “对于在政府采购中心复审时,评委们是否公正,我们是抱有怀疑态度的。尤其是在同一群评委就同一个问题得出了两个不相同的结果时。因为在第一次评标结束后,评委们的身份便已曝光,很难保证没有人去打评委们的主意。”胥俊明说。

  2009年4月22日,广州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认为“在该项目中,原评审专家参与了评审,已经与该项目形成了利害关系,但番禺区财政局仅以原评审专家第二次评审结果作为认定事实的最终依据,推翻了原评审结论,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且有失公正”。此时采购方番禺中心医院早已与广东石化签署合同。

  “这就相当于第二次评审结果作废,但第一次的评审结果却合理地存在。这时合理合法的中标者不应是广东石化,换言之,采购方与所谓‘中标方’的合同是不合法的。”广州格力的代理律师谷辽海说。

  2009年6月9日,番禺区财政局按照相关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无利害关系的7名专家组成核实小组进行核实,结果认为格力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星号标记条款的要求。番禺区财政局也于6月16日发布投诉处理决定,认为投标供应商广州格力“不能满足争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为此,广州格力第二次向广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2009年9月18日,广州市财政局做出决定,维持番禺区财政局的决定。在经过近一年的质疑、投诉、复议以及不同专家组成核实小组的“再审”后,一切似乎又回到了原点。

  “政府采购亟待规范”

  不服此结果的广州格力,起诉了广州市财政局。10月12日此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立案,于11月2日公开审理。

  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想就此案相关事宜进行采访,遭拒。

  记者致电番禺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称此事应由广州市财政局进行解答。而截至发稿时,广州市财政局仍未回复记者的采访申请。

  “以往总是同情弱势群体的中小企业,呼吁我们的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应尽最大努力接纳他们。可真没想到,格力这样中外知名的品牌,也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遭遇莫明其妙的惨败。”谈及此案,谷辽海律师非常感慨。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众所周知,政府采购用的是纳税人的钱,这钱怎么花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而采购部门最终却选择高出格力报价400多万元的供应商,我认为这很难有一个合理的解释。”谷辽海说。

  谷辽海认为,现在政府采购陷入了一个怪圈:企业在竞标中吃了亏,因为怕得罪政府,很少有人打官司;企业不打官司,相关的监察部门就无法充分重视,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能及时建立;监察部门不重视,那么政府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就得不到必要的限制,竞标机制形同虚设,就会有更多的企业在其中吃亏。“如此循环下去,最吃亏的还是纳税人,但是广大的纳税人对政府采购并不关心。所以政府采购,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监管相对真空的地带。”

  据新华网报道,2002年至2008年,广东政府采购规模连续七年全国居首。2008年突破600亿元,从2000年起累计节约财政支出292.19亿元。目前,国内首个细化、补充《政府采购法》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已由广东省财政厅正式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无疑,无论结果如何,格力‘废标案’对完善和考验这部地方性法规有着积极的意义。”谷辽海说。

  本报广州11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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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6:39:06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机构是市场主体,更多的应该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考虑采购过程,

但财政局作为政府部门应考虑社会正义及法规实质。

而法院应该从实体正义(结果正义)的角度(政府采购法的实质是采购花纳税人的钱,在技术条件实质满足的情况下应优先采购价廉产品)断案,从而判格力空调胜诉。
cntc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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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3:55:40 |只看该作者
顶,学习!!! [s:89]  [s: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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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2 09:00:22 |只看该作者
1、对于星号的添加,有时就是招标人为排除异己而设定的,监督机构对文件的审定一般都没有专业的人员来负责,这就给中标人内定提供了便利条件。
2、只有一家制造商参与投标本身就是问题。它公告里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本身就是没有人能达到的,第(一)条是供应商,第(三)条是制造商或授权,如果都满足是不现实的。而且是符合下列条件。根本就是不可能,所以制造商不参加。只有格力糊涂。
3、评标委员会换来换去的本身就证明这个项目有问题。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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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6:27:28 |只看该作者
我写的:

剖析 格力空调“失标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已经在社区论坛上发表: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4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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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8 10:35:23 |只看该作者
我正在写个人独立思考,可能与众不同的分析文章;

争取在下周一、二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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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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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23:30:08 |只看该作者
格力空调状告广州市财政局案还是有功劳的。
其一有力推动地方政府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
其二,见证知名企业在胜诉预测上是否准确。
其三,审判是否独立审理,既不受知名企业、传媒的影响,也不受政府干扰。我们在关注!

我注意到了这个律师的最后概括。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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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23:06:54 |只看该作者
略读了一遍,没仔细阅读,篇幅过长。
政府采购合法才能有合理的结果。
谁有错就必须承担自己所犯错误所承担的责任。
*号条款不满足,就必须废标。如此评判是对所有人的公平。
何况空调行业,格力只是个末流品牌。我招标采购过多次多联空调。格力价格的确是便宜。可夏利、大奔的价格远不止...%。
既然招标文件有明确的评标办法,评标细则,就只能按照已确定的方法和细则去评审。这才是对所有人的公平,而不能是只对格力的公平。
400万是什么?价格的差别就是差别?格力和其它品牌的差距难道仅仅是400万?值得深思和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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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8:24:34 |只看该作者
转载一篇朱永平律师的博文,个人对于为什么状告财政局有了新的认识




格力的过错也不容由纳税人买单



十一月二日,落标的格力空调与广州市财政局对簿公堂案引起全城关注。大批传媒的报道,似乎剑指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涉嫌违法又涉嫌不公。我详细观察该案,不该放大的被放大,该重视的不被重视,广州市财政局又成了冤大头。
格力空调状告至法院,将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广州市财政局列为被告,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责令两被告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显然,格力空调打的不是行政官司,而民事赔偿官司,剑指巨额索赔180万人民币。本案的复标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因为标的物已被投标人建设,逆转是不可能的事实。所以行政诉讼要求再重新投标市不可能的事了,加上广州市财政局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面临困境。唯一就是格力空调在投标前造成的经济损失。
格力空调开庭当日广邀传媒,并向传媒反复强调:理论上我们是100%胜诉的,不受其他人为因素影响的话,这件案子他们是肯定要败诉的。大有挟传媒吓司法之实的情景。这是广州一起罕见的动员众多传媒力量试图去索赔巨额款项的民事官司。如果格力空调信心十足地预测成功,广州纳税人将要赔偿格力空调180万人民币。
我们不否认政府采购制度有疪漏,也不否认《政府采购法》有瑕疵。严格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是社会正义的要求,投标人在招标程序不得有过错,是公平公正的程序要求,恰恰在此,格力空调在标书的制作上存在瑕疵,即格力空调在关键程序上有过错,落选合法合理,既使制作更低价格的标书也枉然。只能说格力的过错导致纳税人多花400万元。
这笔账谁都算得清楚。纳税人多花400万,你现在索赔180万,580万的巨额可以多建十几所希望小学。知名企业在法律运用和策略上每走一步都要谨慎,偷鸡不成蚀了一把米是众多大型企业后悔的真实状况。
格力空调状告广州市财政局案还是有功劳的。其一有力推动地方政府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其二,见证知名企业在胜诉预测上是否准确。其三,审判是否独立审理,既不受知名企业、传媒的影响,也不受政府干扰。我们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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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6:31:53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在采购人。这个项目的采购人是医院,医院的资金应该是属于国有资金而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国有资金应该招标但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前不少地方,都将一些自给自足的事业单位(如医院)都纳入到政府采购管理,这些单位的资金都不纳入收支两条线,也不是预算管理,我认为财政部门将这些单位也纳入政府采购,这是财政越权管理
学习不倦,成功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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