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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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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09:39:4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聚焦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9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征求意见稿着力解决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实践中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同时存在的现象以及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相关新闻】回顾一:中国招标行业的现状  中国招标行业的现状:1、中国招标曾经是一块肥沃的黑土地。招标代理机构像雨后春笋般出现。如今,对招标机构而言,这块黑土地已开始向贫瘠迈进。其原因有二:一是可耕面积日益缩小;二是作物太密。招标机构还缺乏应对的思想准备和有效的措施。

  2、中国招标已走过20年的光辉历程。如今,招标投标已家喻户晓,不再神秘。

  3、20年来,特别是最近6-7年间,招标人在招标机构的带领下熟悉、了解了招标,并参与了招标(有的企业也参与了投标)。招标人自主招标的呼声愈来愈高,条件也愈来愈成熟。但是,招标人还有一种矛盾的心理:心想自主招标,又怕别人说他有什么见不得人的想法。

  4、投标人在招投标中学习最用心,进步最快,掌握了许多投标技巧。

  5、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招标机构组建的一个临时工作小组,其与招投标的关系,只能是“一夜情”。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错误地给了评标委员会太多的权利。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只能是参考性的,不应该是决策性的。

  6、现有的评标方法基本上都是算术模式。这种算术模式对一些项目是不适用的。我们应该去寻求更加科学、合理、适用的评标方法。

  7、政府监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明确的监管目标和合适的监管人员。

  8、在庆祝《招标投标法》实施5周年的时候,部分招标活动当事人要求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呼声甚高。呼声最高的是:扩大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进一步限制招标人在招标中的主导地位及决策权。其实,这种呼声对呼声者是极其危险的!其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9、招标本来是一种采购方式。如今,招标被更多地当作了一种防腐败剂。政府有关部门企图通过招标来防止物流中的腐败产生。

  10、实际上,现有的招标模式,为更多的人创造了腐败的机会。甚至,为那些有腐败行为的人提供了合法的保护伞。政府有关部门错误地认为,感冒药可以治癌症。

  11、在招投标当事人中,谁的抗腐败能力最强?对这个问题还存在不同的回答。合乎情理的回答应该是,谁对项目(投资)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最大,谁的抗腐败能力就最强!

  12、《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冲突正在与时俱进,越演越烈。天天在呼吁,要构建和谐的社会。法律之间都存在冲突,又如何去构建社会的和谐?

  13、在两法冲突越演越烈之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诞生。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雄心勃勃,试图协调统一中国招标之大业!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的国情,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应该设在国务院,可能才有协调能力。

  14、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受发改委的委托,正在做的一件大事是,着手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但与此同时,似乎也有人要起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如果不解决两法之间的冲突,再出台两《条例》,将会使中国的招标投标活动更加无所适从。

  15、有人提出解决两法冲突的办法。一是废除两法,以《采购法》取而代之;二是对《政府采购法》的第四条款进行修改,将该条款修改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相关新闻】回顾二:招投标执业资格制度写入送审稿  近日,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送审稿的请示中,有对招标投标执业资格制度建立方面的阐述。目前,条例还需国务院相关部门审议。有关内容如下: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投标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五章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相关新闻】回顾三:送审稿正式上报国务院审议  自2006年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连续3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近日,发改委透露,在全面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充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修改而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日前已正式上报国务院审议。

  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安排,《条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起草。3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先后2次以委办公厅名义征求中央编办、财政部等20多个有关部门及省级发展改革委意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20余次,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发改委和市场主体意见,参会人员达400余人次。针对各部门关注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重大问题,专门召开部门座谈会,并与相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对于市场主体反映比较集中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问题,组织了专题论证会。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听取意见的要求,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就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在全面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充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而形成了《条例(送审稿)》。

  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其实施细则却出台滞后,造成各级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主体在涉及具体问题时无法可依,且有违背政策导向及初衷的可能。06年,发改委指出为增强《招标投标法》的可操作性,有关部门正商讨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后《条例》连续3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相关新闻】国务院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促进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9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询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较为原则化,有些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另外大多数配套文件缺乏协调,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规则统一,也利于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

  这位负责人介绍,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遵循了以下主要原则;一是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二是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细化了限制或排斥投标人、串通投标等行为的认定标准,补充了虚假招标、违法发布公告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众可于10月26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编:100017),信封上需注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btb@chinalaw.gov.cn
【相关新闻】征求意见稿:提出“串通投标”认定标准  9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给出了具体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相关新闻】征求意见稿:给出限制排斥投标行为认定标准  9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给出了具体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不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的;(二)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三)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五)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者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的;(七)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相关新闻】征求意见稿:九种情形将可不用进行招标  9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九种情形可不进行招标。

  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新闻】中国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10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说,中国将以统一完善的法规政策为基础,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

  张平在第二届中国招投标高层论坛上说,《招标投标法》颁布10年来,中国招投标制度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招投标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包括市场主体不规范,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

  据介绍,中国将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同时从推进体制改革、健全法规制度、构筑公共平台、加强监督执法4个方面入手,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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