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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合体投标的一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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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不改,招标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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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20:37:3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某项目在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且对企业有两个资质条件要求,而某两个单位为母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母子公司企业法人代表为同一人,且各自具备上述要求资质之一,如联合起来刚好满足投标资质要求。
    上述两个单位联合起来去参加投标,是否能认定其为联合体而拒绝其投标?还是只能认定其是一个单独的投标人而接受其投标?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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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15 09:16:07 |只看该作者
1、两个独立法人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参加投标,可以认定其属于联合体,按照楼主所述项目要求,应属不接受的范围。
2、这也涉及到当初本项目的招标策划,也是最近我一直在求证的一个问题:是否允许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多项资质?目前这方面的规定很少,搜索到的有:
(1)允许的,如《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544号)明确:
    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的桥梁、隧道,若其规模(总长、跨径)超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则施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相应的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对公路交通工程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中任意两个及两个以上系统一起招标的,施工企业应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资质。对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土建工程一起招标的,施工企业应同时具备公路工程的相应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资质。
(2)不允许的,如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三)》明确:
    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人的资质应当是总承包资质,不得同时要求投标人具备多种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如项目确有需要的,可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明确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及相应的专业分包单位情况。
3、我个人认为标段划分时应尽可能避免同一标段涉及多项资质,如不可避免应允许“联合体投标”或“专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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