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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拟中标人中标无效,如何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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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2-5 09:16:2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某国有投资工程监理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内,经监管部门查实,由于中标人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宣布其中标无效。
招标人提出根据《招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因此,确定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企业为中标人。
问:
1、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并未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具有排名的中标候选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要求确定实际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企业为中标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是什么?还是重新组织招标?
2、如果确定综合得分第二的企业为中标人,由招标人还是评标委员会来作出决定,是否重新评审?若重新评审本次招标投标内容和专家信息已泄漏,重新评审是否有意义?还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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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3 14:50:22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

如果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中明确指出此次招标由评标委员会只推荐1名中标并授予合同的话
不能够顺延第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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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08:49:07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推荐中标候选人,然后才是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确定中标人。
由于本项目首次确定的中标人无效,评标委员会当然可以再次从其余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因为招标人的授权没有次数的限制,终归是为本项目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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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2:57:56 |只看该作者
1、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有变化似可认为原评标工作尚未结束,应继续负责后续工作,完成中标人变更事宜。
2、原评标报告等文件应该有评标委员会详细评标打分记录,可以确定排名顺序,依此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就是说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可经由法定程序产生,不是随意确定的。由此可依据招标法确定新的中标人。
3、因为评标委员会消息泄漏就要更改评标委员会理由似显不足,仍可由原评标委员会认定新的中标人向招标人报告。
4、是否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限于第一次评审,评审结束后即收回权利要看有无事先约定,如无约定也可与招标人协商确定解决方案,然后依协商方案确定工作程序。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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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体制不改,招标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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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2-5 09:57:20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
    评标委员会只是一个临时组织,且评标会已经结束并又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了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会后即已解散。
    如出现楼主所述情况,可由招标人上报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下,可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
    并对原中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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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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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2-5 09:47:13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只能根据中标候选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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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2-5 09:23:41 |只看该作者
请各位老师给分析分析,先在这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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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2-5 09:20:08 |只看该作者
请专家们给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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