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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6 10:47:2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各位请看一下这个案例,比较典型。
医疗设备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设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SDA)”。
A公司投标。设备SDA有效期在投标截止期时已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产品于SDA有效期内生产的证明,并说明如下: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第16号令《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都视为有证产品”,本次投标设备属于有证产品,可以合法销售使用。经评标为推荐中标单位。
B公司质疑。SDA证过期即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产品合法但投标无效。
由此引发了一番争论……
焦点问题:
1)认定投标有效是以投标文件还是产品本身为准。引申:拿停产库存产品来参加投标是否有效。
2)招标投标是否有遵从行业管理规定的必要。
请发表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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