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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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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3-1 21:02:4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的朋友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

  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因为我这份标书是合格的投标文件,你评委还不能把我给废了。——因为评标委员会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如果没有这条规定,你即使明明知道对方是串标,都拿他没办法,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把项目拿走。

  所以,七部委令特别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这项特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适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把合格的标书也给废了。这个特定的条件就是我刚才提到的那两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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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3 对招标评标重要问题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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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0 20:40:31 |只看该作者

回 芥末小生 的帖子

芥末小生:看到这个2010年3月的帖子,真是为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与现状的矛盾感慨万分。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与国家的招投标法、条例或各部委部门规章相比,有一刀切的强制性,不考虑各种现实情况。就这个问题,西安市2011年4月1日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就有了明确规定,第三十 .. (2015-05-10 15:40)
这也不一定违反上位法 因为评标委员会暂行办法仅仅是国务院几部委联合发布得部门规章 效力有限 如与其他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应当由国务院认定
如与地方行政法规冲突 则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于地方法规的 即适用于法规 入国务院认为适用于部门规章得 则由人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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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0 15:40:17 |只看该作者
看到这个2010年3月的帖子,真是为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与现状的矛盾感慨万分。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与国家的招投标法、条例或各部委部门规章相比,有一刀切的强制性,不考虑各种现实情况。就这个问题,西安市2011年4月1日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就有了明确规定,第三十条“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这个问题不知道涉及不涉及《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中说的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个人支持广大网友的意见,不能随随便便就否决所有投标,但还得符合地方的规定不得不否决所有投标。不知道唐老师及各位老师对此情况有何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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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53#
发表于 2012-9-26 08:55: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投标的竞争性问题.

“有效投标”是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的要求,即满足(1)响应招标文件;以及(2)有能力和适当资源完成合同任务,即是“有效投标”。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是指投标人所报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不合理的,招标人不能接受的,而且大大高于预算(现时的)。也就是说所报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合理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就是“投标有明显的竞争”,因此不能废除这些投标,缺乏竞争性也不应仅仅以有效标的数量来确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9.24.

    我在本社区的《评标办法暂行规定里的一句话,让我很纠结 》的条目中,参加讨论过的“投标竞争性问题”转发在此,请参考!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5790&page=2

                                     唐广庆于20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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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52#
发表于 2012-9-26 08:06:45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要收藏,慢慢看。
好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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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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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23:00:06 |只看该作者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这句话是关键,如何界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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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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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9:44:07 |只看该作者
讨论的目的还是要用于实践,能出点讨论的实际性结果吗?可能就是我发了个相关帖子,又带出了有指导意义的精辟帖子。继续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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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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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7:49:24 |只看该作者
好深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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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7:00:42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唐老师的支持和指点!
这是我两年前发的帖子,这个讨论已经持续了2年半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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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47#
发表于 2012-8-13 16:28:18 |只看该作者
关于有效标不足三家时有关废标的问题
  这个问题本人今天才看到,未想到从3月1日到今天8月13日,已经讨论五个多月,而且讨论的如此深入!可惜上此网太晚了,未及时与网友交流!
  看了各位网友的意见,深有感触。如果参加讨论过的招标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仍不改变“只要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为了省事,为了不承担评标责任,采用重新招标处理此事时,将是对有效投标人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尊重的!请大家想想,投标人为了被招标人选择为承包人,从看到资格预审公告到投标截止,花费很大精力和费用。即有效标不足三家的原因,将自己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也当废标处理!而且又使得自己在重新招标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真是有苦难言!所以我请大家站在投标人(最弱势群体)的立场上,考虑这个问题!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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