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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2009-10-2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缴纳的;
(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9)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有其他明显串通行为情形的。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并告知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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