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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部分施工企业可以免试入围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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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5 12:44:4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不知各位听说过没,施工企业投标报名不需要资格预审,就可以免试入围

市招标办:
    你办《关于<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武城建[2009]87号)有关考核结果运用问题的请示》(武建招办[201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文第八条“考核结果运用”中对于“示范施工企业在一年内,对其资质范围内参与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予
以免审”如何执行的问题,回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资格免审适用的招标项目范围问题

   该项规定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管,且依法应实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招标范围。

二、关于资质资格要求问题

    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武建规[2009]68号)第四条的规定,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和其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提高一个资质、资格等级要求。在此情形下,属于资格免审的示范施工企业如参加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的投标,其企业资质和其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必须满足招标人提高后的资质、资格的等级要求。举例而言,二级施工企业资质即可承担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如要求投标人具备一级施工企业资质,如果某示范施工企业仅具有二级施工企业资质,则该企业不能按照武城建[2009]87号的规定享受资格免审的待遇。对建造师的资格要求按同一原则予以掌握。

三、关于资格免审有效期限问题
    对属于资格免审的示范施工企业,其资格免审待遇的一年有效期限,一律按市城建委关于表彰年度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的文件发文日期来确定,即从发文之日起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止。

    在招标人规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示范施工企业受到年度表彰的前述文件已经发文,或者示范施工企业资格免审期限届满之日,招标人已经发布招标公告的,示范施工企业均可按武城建[2009]87号的规定享受资格免审的待遇。

四、关于资格免审企业的数量控制问题
    (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事先规定属于资格免审的示范施工企业的入围名额。其中,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或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示范施工企业的入围名额为10名;实行评审制资格预审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示范施工企业的入围名额为7名;实行评审制资格预审且采用综合评审法的,示范施工企业的入围名额为4名。投标报名的示范施工企业超过上述名额时,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如未超过该类企业名额,招标人应将该类企业全部列为入围单位。

    (二)当投标报名的不属于资格免审的施工企业过多时,按照武建规[2009]69号文件及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招标人应组织评审制资格预审,并在名额内确定该类企业中的具体入围单位;如未超过该类企业名额,招标人应通过合格制资格预审,将合格的该类企业全部列为入围单位。

    (三)当通过资格预审入围的不属于资格免审施工企业与通过抽选入围(或者直接入围)的示范施工企业的总数之和,少于规定的入围投标企业总额但又不少于三个时,招标人不得采取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其他方式予以补足。

    以上意见,供你办在具体操作中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委建管办和政策法规处反馈。
此复。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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