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9801|回复: 5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前——

[复制链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6-16 10:41:3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
——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前——
  
目 录
前 言
第一篇 违规篇
一、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二、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
三、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有关规定
四、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五、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第二篇 危害篇
六、剥夺国资招标人的定标权,致使国资企业法人无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剥夺国资招标人的定标权,致使国资项目法人无法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
八、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九、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招标人“垂帘定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招标有可能成为腐败的保护伞
十一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致使监管部门没有监管目标
第三篇 评标委员会篇
十二、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只是一个临时工作小组
十三、评标委员会只能是“评”标委员会,不能充当“定”标委员会
十四、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十五、没有招标人的授权,评标委员会无权定标
十六、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决策参谋,是咨询小组
第四篇 根源篇

十七、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的思维逻辑是“有罪推定”和“怀疑一切”
十八、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的思想根源是,将维护国资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的利益相对立
十九、剥夺国资招标人的定标权是公权力膨胀所致
二十、国资招标人定标权是何时被剥夺的?
第五篇 献策篇
二十一、让定标权“三足鼎立”
二十二、可以借鉴的经验
第六篇 希望篇
二十三、五年呐喊,终有回应
二十四、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力挽狂澜,是中国招标的中流砥柱
二十五、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中国招标必将焕然一新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18 对招标投标重要问题(定标权)的详细论述

总评分: 威望 + 18   查看全部评分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53#
发表于 2012-3-14 11:16:57 |只看该作者
  赞同“首批招标师”网友提出的观点:现阶段进行所谓的“定标权之争”,没有任何意义。
  纵观钱老今天提出的所有观点,依然没有超出他本人之前发表的《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一文。而关于该文的谬误之处,我在两年前就对此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不想在此问题上,和各位前辈作过多的纠缠。该说的,两年前已经都说了。
  仅把《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两篇文章都顶上来,供大家对照阅读、交流探讨。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52#
发表于 2010-7-19 07:02:33 |只看该作者


浮上来,以便各位与《也》文对照阅读。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51#
发表于 2010-7-8 07:24:19 |只看该作者
6月29日出版的《中国招标》周刊刊载了老朽的本主题:《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4

好友

6724

积分

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50#
发表于 2010-6-28 16:56:51 |只看该作者
难道将定标权交给招标人,就是为了让责任更加的明确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5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49#
发表于 2010-6-28 11:46:25 |只看该作者
第二方面 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定位?



    上述引用招标投标协会李小林副秘书长的文章,指出了政府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越位”问题。


那么,怎样才是政府主管部门履行恰当的职责,既不是失职,也不越位呢?


按照本人初步的思考,我们应该努力建设一个阳光的、开放的、服务性和负责的政府,来代替传统的管理型的政府。



人们常说“阳光采购”,“阳光招标”;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政府”要阳光!


本人注意到:大约从2005年开始,财政部以广东省为试点,开始探索“公共财政的改革”。本人的理解,其最终目的,也是建设一个阳光的、服务性的政府。目前,这一渐进的过程明显加快:


2009年底,广东省人大通过全国第一个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地方实施办法。有人评论,这也是关注到“格力空调事件”的结果之一。


广东省和广州市的财政局,陆续公布“政府账本”,供广大的群众监督;


广东省财政厅陆续公布了自己内部的《权力运行流程图》,有记者报道说:现在流程图逐步被挂到该厅的门户网站上,供所有民众监督。主动引进社会的权利来制约政府的权力,让行政权力回归其应有的位置与状态,塑造政府的公信力。广东省财政厅此举的全部意义或正在于此。】


然而,目前这方面的情况并不乐观。2010年的615日,【由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调查完成的2010中国省级行政机关透明度排行榜正式公布。排行榜显示,以100分为满分计,我国31个省级部门机关透明度的平均成绩只有3.21分。调查显示,问卷涉及到的109个部门,只有18个部门主动公开部分信息,基本没单位公布津贴补贴出国费,这还不包括群众反应强烈的公款招待和公务用车有关情况。评估分数少得如此可怜,莫非其中真的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有关的引文)




什么是“管理型的政府”,什么是“服务型的政府”?


本人的浅见,归纳出6条;抛砖引玉,阐述如下:

(请参看本人长篇文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5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48#
发表于 2010-6-28 11:44:49 |只看该作者
在我写的:

《“招标”这个“反腐措施”为何被称为“腐败帮凶”?》

长篇文章中,也谈到学习楼主文章的思考,摘录如下:

本人同意上述两位专家的精辟分析意见。】

本人以为,钱忠宝先生的呼吁,多年不见显著效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人们可以想象到的主要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


    第一方面 :如何认识和区分“权利”与“权力”




  本人在学习中,曾写过初步的体会:“权利”应保障 “权力”要制约》。其中说到:



经过学习,本人明白了,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单位的“权利”,都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是由法律法规来明确的。



相对而言,“权力”多数指的是政府部门,在执行时表现出来的行政职责和支配的力量,也可以说,是一种“公权力”。


“权利”往往只有“有”或者“无”的区分,没有大小的区别。比如,公民都有选举权,而且,一个人一票。被剥夺公民权的犯罪分子,就没有这种选举权。有的时候,“放弃”也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不去参加投票;比如,投了“弃权票”等等,都是行使了自己的权利。



“权力”则有“大小之分”。比如:科长的权利就比一般的公务员大;处长的权力又比科长大;厅局长的权力则更大……】(引文完)



问题自然就来了:一个普通的事业单位(比如学校或者医院),一个普通的企业(比如高速公路企业或者水电站,或者其他制造厂),不是政府机构,怎么会有“权力”之说呢?平时,人们所说的“限制招标人的定标权”,“限制评标委员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指的是“权利”还是“权力”呢?……


2009年初,本人曾经和陈贝利律师通过几次电子邮件;那时,希望通过对法律专家的请教,帮助自己进一步弄清这里涉及到的“权利”和“权力”问题;陈律师的解答,无疑是“释疑解惑”;但是,问题的复杂性,本人仍感到似是而非,似明仍糊涂。后来,招标师考试问题临近,这个事情也就不得不放下了。……


现在,本人初步思考的意见是由于我国采取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所以,当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的时候,招标人(法人单位),就无形中获取了使用乃至支配这笔资金的“权力”,包括支配相关的“人、财、物”的权力。


所以,对其制约,也是保证“公共资金”不能乱用的一种措施。


但是,具体到一个招标投标过程中,哪些是“权利”,那些是“权力”


往往事情还都是交叉的:不仅在招标投标评标等过程中,涉及到“权利”和“权力”的问题,即使到了质疑投诉甚至去法院诉讼阶段,实质上,都有希望更高更大的“权力”来支持自己一方的维权(权利)主张的那个含义。……


所以,本人深深的感觉:要想论述清楚在采购与招标方面,中国的“权利”和“权力”关系,是一个比陈景润攻克“歌德巴赫猜想”,还困难许多的问题。希望有更多的人们,更高水平的人们来关注它,研究它,解决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

好友

294

积分

侠客

招标师徽章

47#
发表于 2010-6-25 19:57:45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已成为中国招标的特色、“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已成为招投标业内自嘲自讽的口头谈。说得精确!
    其根源是谁控制了“评委”,谁就有定标权,又有哪个企业没有控制“评委”?招标人要这个“形式的”定标标权干什么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

好友

294

积分

侠客

招标师徽章

46#
发表于 2010-6-25 19:13:25 |只看该作者
[s:5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3

积分

侠客

45#
发表于 2010-6-25 17:35:47 |只看该作者
把掌声献给我们的钱老,把无奈留给自己。支持钱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5-7-24 05:14 , Processed in 0.07426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