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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细节应严格保密【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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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7-7 11:23:3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评标细节应严格保密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0-07-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为了更好地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过这样的尝试:直播整个评标过程。那么,政府采购的评标过程到底是否适合公开?



  过程保密 评标更公正



  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曾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在一个空调设备项目评审结束后的第二天,便有未中标的供应商给市委领导写信反映该项目在评标环节存在诸多问题。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家供应商对中标人的各项得分了如指掌,甚至对评标现场采购人代表的发言以及专家的打分细节也都非常了解。虽然供应商反映的问题最终因为缺乏有力证据而没有导致我们单位被处分,但却使政府采购在市委领导那里留下了很不好的印象。所以,评标过程应该严格保密。这位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感慨地对笔者说。



  湖南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表示,只有对评标过程保密才能更好地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



  评标过程应该保密,尤其是评标专家的对话。因为在评标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有的供应商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只被个别专家发现,其他专家没有发现的情况,如果把发现问题的专家公开,可能会招来打击报复,这将导致专家不敢说真话。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静说。



  严格保密是制度要求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的一位资深人士提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要严于自律,而且还应该提醒评标专家也要对评标过程进行保密。因为,目前许多政府采购的评标专家对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都不了解,保密意识也比较弱。



  据了解,为了提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不少地方专门出台文件对评标过程的保密性进行重申。例如,《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 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的有关情况;《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扬州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在制定内部行为规范时,也就评标过程的保密予以了强调。例如,江苏省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其保密工作制度中规定: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其他政府采购中心也有类似的保密要求。



  注重细节 废纸也不能放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那么,应该如何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呢?



  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其《安全保密制度》中规定,中心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与评标无关人员进入……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业务工作中及其他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不得泄露采购业务秘密。辽宁省营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则提出了这样的要求: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开标现场的各种材料,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带走,由招标科负责收集整理,做好保密事项后,交由综合科保存。



  比较而言,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采购中心对评标工作提出的保密要求更加细致。该中心要求所有参加评标工作的人员,在评标期间必须认真执行遵守文件、资料复印、借阅等管理制度,评标过程中的评标文件、资料及各种表格等只限于在评标规定的场所使用,不得外带,不得复印;评标人员不得以口述、电话、传真、书信等方式将有关的评标内容(投标文件、评标情况、评标方式及进度等)透露给未参加评标的人员(包括亲属、朋友、同事等)和未参加评标的各级领导,不得擅自对外公布评标的一切情况。不能向评委所在单位汇报评标情况,当本单位领导主动询问时应不予答复。不得将评标资料带回家;评标中产生的废纸、废表格、废草稿等,要集中存放,由会务组统一销毁;如发现资料遗失等问题时,应及时向会务组报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保存时间:2010/7/7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3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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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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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0:38:4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此法是方向,但目前条件还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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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5#
发表于 2010-11-30 19:12:30 |只看该作者
此法不可取,至少严重违反现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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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10-7-12 16:58:05 |只看该作者
[s:69]   前几天还看到个评标全程直播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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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10-7-7 11:37:46 |只看该作者
您老说得好,反观现实,任重道远啊!
当然不敢以偏概全,但我所参加的项目中,或多或少的执行起来总让人感觉强势的群体中有着背离法律法规的事实,n番提倡,n番建制,n番法律法规的隆重宣贯,到头来也不过是执行的还在执行,不执行的还在视作耳旁风,仍然我行我素,依然故我,这是体制上的不堪重负。
以事制事,以物克物,不能跳出依然故我的圈子,不能从精神层面的上改变,我们要做的还是从中来,从中去,当然不能触及到根本,当然能有多大改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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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7-7 11:26:45 |只看该作者
本人希望和下述文章对比着看,研究问题:

济南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直播”专家评标【转贴】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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