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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罚金额的问题,请教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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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16:47:3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在这里的采购金额是指采购人立项的采购预算金额还是中标金额呢?[/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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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08:00:07 |只看该作者
中标金额总是要出来的,以处罚时间不同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似乎没有法律依据。
比较极端的是采购任务取消,这时候就真的没有中标金额了,如何处罚?是否可以理解中标金额没有,罚款无法实施或罚款为零,请法律专家解释一下。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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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16:44:19 |只看该作者
接着讨论下面这个问题:
如果一个中标供应商和一个未中标供应商都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情况”,那么对中标供应商的处罚是按照其中标价或合同价,而对未中标的供应商的处罚是按照采购预算吗?

我的理解是:
处罚的时间也很重要:
如果在中标结果出来前,因“提供虚假材料情况”导致本次采购无法实施,或需要重新实施采购程序,应按预算金额,如果本次采购继续进行,而财政部门在在中标结果出来前进行处罚,那当然也按预算金额;
但如果处罚时间是在中标结果出来后,举个极端例子,比如评审时发现有甲提供虚假材料,当时还未处罚,在中标结果出来后,发现中标方乙和另一家丙,也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情况,而且财政部门将3家违法单位集中处罚,我认为用中标价为妥,标准统一。
这样做的依据就是采购法77条和18号令。

不过,如果从理论上来探讨,我觉得,如果中标方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无效,那中标价也就失去了法定依据,其可参考性就打折扣,法和18号令的规定,按中标价计处罚金额,是否有可讨论之处?是否以下面的方案更好:中标人没有违法,则按中标价计,中标人违法或中标结果无法出来,就按预算金额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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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6:56:5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仰望星空于2010-07-21 09:48发表的  :
唉,写了一大段想回答上面binboy的问题,居然因我还没超过20个帖不能引用,再返回时,写的都没了。今天有工作忙,只好等空闲再回答了。


财政部18号令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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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09:48:58 |只看该作者
唉,写了一大段想回答上面binboy的问题,居然因我还没超过20个帖不能引用,再返回时,写的都没了。今天有工作忙,只好等空闲再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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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23:36:5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仰望星空于2010-07-20 11:46发表的  :
评审处理和依法处罚是二件事。
如果我们中标(成交)前在评审过程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当然可以按评审办法处理;但另一层面,还可以由管理部门按照上述第七十七条予以处罚,这个时候,该供应商虽不是中标(成交)供应商,但还是可以按采购预算金额予以处罚。
此外,中标(成交)前是一个时间段概念,评审确定了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后,与选定和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还有一段时间。在实际工作各种情况都会发生,比如,评审确定了中标候选供应商,在即将发放中标通知书前,有人举报该供应商弄虚作假,并经查实。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处罚,因为尚未公布中标价,我认为还是以预算金额为妥。

如果一个中标供应商和一个未中标供应商都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情况”,那么对中标供应商的处罚是按照其中标价或合同价,而对未中标的供应商的处罚是按照采购预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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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11:46:06 |只看该作者
评审处理和依法处罚是二件事。
如果我们中标(成交)前在评审过程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当然可以按评审办法处理;但另一层面,还可以由管理部门按照上述第七十七条予以处罚,这个时候,该供应商虽不是中标(成交)供应商,但还是可以按采购预算金额予以处罚。
此外,中标(成交)前是一个时间段概念,评审确定了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后,与选定和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还有一段时间。在实际工作各种情况都会发生,比如,评审确定了中标候选供应商,在即将发放中标通知书前,有人举报该供应商弄虚作假,并经查实。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处罚,因为尚未公布中标价,我认为还是以预算金额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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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招标做出战斗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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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09:53:52 |只看该作者

呵呵,看来我把这个问题给想简单了~~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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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09:34:4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仰望星空于2010-07-20 09:15发表的  :
我认为第七十七条所列出的六种情况,可以分成中标(成交)前和后二种情况。比如第一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理论上讲可以分成在中标、成交前(如评审过程)被发现和中标、成交后被发现(如质疑投诉举报等)。
中标(成交)前被发现的,因为尚未产生中标价,以采购预算金额为准;中标(成交)后被发现的,因为中标(成交)商以此金额和采购人产生合约关系,应以中标(成交)价为准。

我理解,如果在评标的时候发现有虚假材料应该直接按照评标办法处理即可,因为没有中标或成交,不属于第一种情况。

倒是第六种情况理解费劲“(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我理解有关部门是对已经中标或已经签订合同的供应商进行的监督检查,因为投标没有中标,没有签订合同的供应商,有关部门也没有必要对其监督检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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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0 09:15:49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第七十七条所列出的六种情况,可以分成中标(成交)前和后二种情况。比如第一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理论上讲可以分成在中标、成交前(如评审过程)被发现和中标、成交后被发现(如质疑投诉举报等)。
中标(成交)前被发现的,因为尚未产生中标价,以采购预算金额为准;中标(成交)后被发现的,因为中标(成交)商以此金额和采购人产生合约关系,应以中标(成交)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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