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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定标权内涵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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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4 10:57: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人定标权内涵之解读
  

  定标权的归属之争,迫使我对定标权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和准备,zzj0102提出如下不成熟的观点,同大家一起探讨,也请标届前辈和广大网友批评指正:
  定标权是一项内涵十分丰富的权利,起码包括监督权、否决权和选择权。
  
  一、监督权
  钱老和zzj0102都持这样一种观点:“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zzj0102还提出“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是一种雇佣关系”的观点,虽然有网友对这一观点持有异议,但“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这个观点,恐怕能得到大多数网友的认同。
  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这一规定,也是“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的有力佐证。
  在我们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如果要对某某组织、某某机构或者某某人负责,那么,这个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就有权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打个比方:在一个单位,科员的工作是对科长负责,那么科长毫无疑问有权对科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科长的工作是对局长负责,那么局长毫无疑问有权对科长的工作进行监督。这个监督权,不管属性是属于“权利”还是“权力”,或者还是二者兼而有之,都是毫无疑问存在的。也就是说,监督权的存在,不容置疑。
  因此,基于“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这一观点,招标人可以而且应该对评标委员会是否尽责、是否公正客观地履行了义务进行监督
  《招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个人推测:法律规定评委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在评委会中的职责,除了负责评标,恐怕也包含监督评委会工作的意义在内吧?

  二、否决权
  这是监督权的延伸。
  一旦发生评标委员会没有客观公正地履行义务、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影响评标结果,或者出现评标无效的情形,那么作为招标人,可以行使否决权。即否认评委会的工作成果,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评委会重新进行评审,或者招标人自己选择重新招标。
  关于重新评审或者重新进行招标的规定,详见七部委30令第七十九条、七部委27号令第五十七条。这些条款的规定,列出了评标委员会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影响评标结果的法定情节,招标人和监督机构可以依据这两个条款的规定,要求评委重新评审。

  三、选择权
  选择权的使用,是基于评委会的工作是客观公正的前提下的。
  个人认为:选择权包括“限制选择权”和“相对自由选择权”。
   所谓的“限制选择权”,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所谓的“相对自由选择权”,是指:非法定招标项目,招标人的选择权自由度相对大一些。哪怕招标人不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招标人,《招标法》体系也不干涉招标人。但是,这里也有个前提,招标人的“相对自由选择权”,受到自己制定的招标文件的约束和制约,不然,即使《招标法》不干涉你,《合同法》也要干涉。

  综上所述:招标人的定标权,包括监督权、否决权和选择权。选择权又包括“限制选择权”和“相对自由选择权”。
  因此,zzj0102在此提出:
  1、把“限制选择权”看成是定标权的全部,是不全面的,恐怕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2、把法律对定标权中的“选择权”进行限制,看成是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同样是不全面的观点。
  原因有三:一则选择权不是定标权的全部;二则“限制选择权”在行使时,依然是由招标人行使,而不是其他人在行使;三则即使“限制选择权”真的“剥夺”了招标人定标的自由,那招标人享有的其他方面的定标权(如监督权、否决权等),依然没有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更没有被“剥夺”。



  [注: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事先与作者联系并注明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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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08:46:33 |只看该作者
呵呵,高老师可谓慧眼如炬!一眼就看出了该文的由来。
刚才去协会网站看了一下,可能是我自己在整理修改时没有注意,协会网站上刊出的拙作,有几处漏字和衍字,希网友们仔细甄别,在此特向广大读者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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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0-11-8 21:47:36 |只看该作者
今天(2010.11.8),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评论研究”转发了楼主的文章《论招标人定标权的内涵》

好像是根据本文整理的?

请参看: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3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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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0-8-6 20:15:1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5楼dianzima于2010-08-06 18:21发表的 :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实际是仅仅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负责。
在什么环节体现了对招标人负责。


在这个问题上,钱老的观点和我的观点惊人地一致。
其论证过程,钱老和我都在有关帖子中有过表述。
本人不想重复了。

可否烦请dianzima朋友仔细阅读一下钱老和我的相关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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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8:22:04 |只看该作者
在什么环节体现了对招标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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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8:21:08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实际是仅仅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负责。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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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0-8-6 17:50:19 |只看该作者
回到正题讨论,才不至于跑题,也不至于因为事物属性的不同而产生更多的认识上的分歧。
请接受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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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7:42:58 |只看该作者
限制了不该限制的权利,理都一样。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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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7:38:56 |只看该作者
权利是法律规范中明摆着存在的,关键在于自己有没有去正确使用。
房子涨价的问题,和招标人定标权归属之争,具有不可比拟性。
请注意不要跑题!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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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7:30:56 |只看该作者
房子天天涨价,老百姓只有“不买”的权利,拥有“不买的权利”的权利,还是权利吗?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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