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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货物招标,如何防止招标人的参数有明显指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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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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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2:33: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货物招标种类繁多,
而每次招标的商品不一定都是我们做过的,
这就导致很多情况下,要找业主给我们提供相关技术参数,
而业主往往又是将他长期联系供货的投标人的商品参数直接发给我们,
这种情况多数带有星号的重要参数都是有非常明显的指向性和独有性的,
通过怎样的具体操作流程才能将这些明显指向的重要参数给删去呢,

开始的时候我的想法是在参数表下方加上:如有投标人认为某一参数有明显倾向性可在开标前15天提出 之类的话,
但是后来仔细一想:也不能其他投标人说有就有啊,
但是这东西要其他投标人拿出证明材料来也比较难,
那家厂家总不可能自己出份证明证明自己这个技术参数是自己特有的吧,

我们也不可能不计成本的出标书前找几个专家来论证,
这边政采办说加上一句话,评标过程中,评委认定某一技术参数针对某个品牌有明显的倾向性,则该品牌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本人觉得这种做法也欠妥,,
关键是你怎么认定和证明该项技术参数只有某一个品牌能达到,,
不是这一行专门做这个的还真不知道,,
是这行专门做这个的知道了又该如何指证它,

希望大家能提供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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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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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2:18:03 |只看该作者
开始的时候我的想法是在参数表下方加上:如有投标人认为某一参数有明显倾向性可在开标前15天提出 之类的话,
但是后来仔细一想:也不能其他投标人说有就有啊,
但是这东西要其他投标人拿出证明材料来也比较难,
——感觉“如有投标人认为某一参数有明显倾向性可在开标前15天提出 之类的话”比较可行,提出了我可以考虑修改,当然并不是说提出了我一定要修改,至少可以帮我从另一个方面了解,并有助于消除“明显倾向性”,不明显的倾向性,我觉得可以容忍,只要能保持足够竞争。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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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0:31:47 |只看该作者
能批准你的,审查你的领导永远有不专业的------------没什么好办法解决。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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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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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20:30:47 |只看该作者
适应-------不适应也要适应,否则就离开招标代理。法斗不过政策啊。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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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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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8-13 20:11:08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怎样去解决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
怎样解决并且妥善地解决,
能够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让各方都能接受,
怎样将自己的工作做好,
避免不必要的投诉,
让业主基本满意;
对于dianzima 给我的这类引用政府采购法的解释不是很感冒,
咱也考了招标师,考了建造师了,
能不懂法吗,
你就专业又能怎样,
能批准你的,审查你的领导永远有不专业的,
说这些有什么用,
总不能我遇到问题时就端杯茶拿本政府采购法去业主那,政采办公室跟他们侃法律条文
如果你真是做这行的,
应该知道一部法律伴随各种规章下到下面的地级市又有根据什么精神的关于本市的各种招标采购试行办法
连县级市都有自己的一套,
很多明显矛盾的地方,
怎么跟人家沟通 ,
像做工程的业主领导也说了,
我知道要求投标人统一按评审价格投标,抽签决定中标人不合法啊,
但现在这边领导下了文就要这么执行,
您拿自己公司去跟市领导下的文件斗啊,
大家做过的竞争性谈判,有几个是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谁来确定3家,业主?代理机构?政采办?凭什么就选这3家?
都是为了工作,
能解决实际问题才是正确工作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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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08:51:24 |只看该作者
认识事物的本质特征、规律,才能更好的利用事物。
------------咨询、设计、造价、招标,现实的社会缺少真正愿意认识事物规律的专业人员。

招标方(不简单指招标人),总要有能够客观规律提出准确需求的人。

问题根源是:提不出准确需求,招标失败的可能性会增大;或提出准确需求,指手划脚者太多,招标也会出问题;真的提不出需求---------谈判会更好。

猜测一下:能把需求特征说清楚者,多哉?不多也。

空中楼阁多,外装华丽,基础质量差-------许多行业的质量同建筑质量的现状差不多。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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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3 08:40:02 |只看该作者
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四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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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8:29:45 |只看该作者
所以有必要强调招标采购工作的专业技术含量,强调招标代理项目小组的人才结构。

一定的倾向性我认为是正常的,要反对的是歧视性。

指定性是与满足保证竞争性需要相冲突的。

招标代理与业主的合同有必要界定清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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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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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8:18:27 |只看该作者
感谢内诱外惑的建议,
在做货物这一块时,有时候业主为了让自己需要的投标人中标,通常会在参数这一块大做文章,让我们代理机构陷入被动,
经常因为一些倾向性、独有的技术参数被其他投标人投诉,
处理起来这些问题时又非常复杂,
如何指证,如何认定,谁来认定,
有时候业主自己也不懂,
直接就给份人家品牌参数,
这也导致我们工作起来困难重重,
毕竟我们也不是什么都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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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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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6:39:49 |只看该作者
2009版的《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第27-28页上有这样一段描述,不知道是否对你有用。
  如果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中必须借用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才能准确表达技术要求,则应增加诸如“标明的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的字样只起说明作用,任何与其同等的技术均应被认为符合招标要求”的说明。
  个人建议谨慎对待过多的*号条款,可在评分标准中对技术规格负偏差的以减分取代,减分幅度根据具体情况自己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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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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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8-9 16:17:40 |只看该作者
没有度的控制这种情况基本上是不可能发生的,
这其中的原因大家做这行的自己想想就知道了,
多数情况下是几方博弈的结果,
怎样平衡这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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