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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称政府采购为“阳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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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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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5:34:2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政府采购只是一种公共采购,在这样的采购过程中,有“阳光”也有“黑暗”。
同时,相对政府采购的有企业采购和私人采购,如果把政府采购称为“阳光采购”,相对应的其他采购难道是“黑暗采购”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因此,建议不要称政府采购为阳光采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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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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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22:02:01 |只看该作者
依稀还记得招标师考试教材中,国家实行体制改革的第一原则是效益原则,其二才是公平原则。当时看了这段心都冷了,心里不好受,自已暗暗伤怀。。。。(不信可翻教材)。
   说句气愤的话:这不就是纵恿从根源上形成了永远的“黑暗”!!
   说什么“阳光”自吹自擂,恰恰是心虚的表现,又何必惺惺作态??[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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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21:38:26 |只看该作者
同意汉瓦观点,有阳光必然有阴影,不如叫“空气采购”吧,什么都要暴露在空气之下。
学习不倦,成功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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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20:39:48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汉瓦于2010-08-11 15:34发表的 为什么要称政府采购为“阳光采购”? :
政府采购只是一种公共采购,在这样的采购过程中,有“阳光”也有“黑暗”。
同时,相对政府采购的有企业采购和私人采购,如果把政府采购称为“阳光采购”,相对应的其他采购难道是“黑暗采购”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因此,建议不要称政府采购为阳光采购了。

呵呵,你是那什么报纸看多了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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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7:38:50 |只看该作者
阳光采购走形变味的分析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10-08-11  国际在线  



  近期,一些地方阳光采购频频引发争议: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还多。长沙市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在此之前,昆明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而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3万元……



  一个可以肯定的事实是:本为引入竞争、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已经疾病缠身,而用专家的说法就是:审批、招标、公告——环环皆有漏洞。如此一来,在潜规则作用之下,结算价高出中标价8的怪象似乎就在情理之中了,由此,也造成阳光采购走了形,变了味。



  在笔者看来,对阳光采购中的潜规则进行深入的分析,不但是必要的,也是挽救阳光财政的需要。通过对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的解剖,我们可以发现多个病因。



  一是监管机构越位和缺位并存。《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不得参与到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去,不能同时充当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一些地方的监督管理机构仍然会间接或直接地参与到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中来,导致监管工作虚置。



  二是价格虚高的背后是采购环节缺乏监管的明证。《政府采购法》最引人之处,就是公开透明地进行,以杜绝暗箱操作的可能。但因为公开透明不够彻底,或者说一些地方打着公开透明的幌子行暗箱操作之实,从而滋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几方面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采购产品价格虚高。



  三是监管水平低下导致黑幕丛生。在招投标关中,一些地方只是走程序,实则猫腻多多。湖南一位多年参与政府采购的厂商说,因缺乏监督,他们多次遭遇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合伙商量围标、陪标等早已不是秘密。在这种背景下,使加价买办公设备和买贵的不买对的之类怪象成为事实。



  应该认识到,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事关公共利益。因此,应该在操作过程中引入公众监督,并真正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腐败、节约经费。(朱四倍)



    保存时间:2010/8/11

    原标题:资讯中心 对阳光采购走形变味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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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7:24:09 |只看该作者
称之为“阳光采购”,表示了一种希望和要求;

就这样,还有不少不见阳光的或者见不得阳光的;

假如再改成“优质采购”,

也许不久就演变成“高价采购”和“豪华采购”啦,

那更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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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6:56:03 |只看该作者
人们常说“缺什么补什么,少什么吆喝什么”,是不是政府采购因为缺少“阳光”才要这么叫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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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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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6:23:01 |只看该作者

Re:建议不要称政府采购为“阳光采购”了

赞同,非常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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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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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6:11:40 |只看该作者
都阳光了,还需要规范、约束吗?
要是政府真的能阳光采购了,政府有能力调整自己的行为,就不需要政府采购法了,还是搞个企业采购法为妙,企业的根本目的是盈利,企业盈利可能不择手段;而政府是为民服务,为民服务还得制定约束政府的采购法,可见我们的权利机关对政府是多么的不信任啊,哈哈
  所以我觉得制定一部企业采购法才合时宜

   [s:114]
敬请关注: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采购法立法草案(社员版
[s: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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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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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6:06:29 |只看该作者
  如果各位感兴趣的话可以研究一下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被排在首位,琢磨一下,觉得不是随便写的!是因为原来不够规范,所以才把规范列作首要目的?[s:90]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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