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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践行“三公原则”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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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4:57:2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文/艾力)     从事招标代理很具有借鉴意义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也是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的有力保证,如何更好地践行“三公”原则,践行“三公”原则还应解决哪些问题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记者采访了本网专家陈晓华先生。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公开就是指招标信息应当按相关规定公开透明;公平是指投标人都有的公平竞争机会和权力;公正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应该公正交易;诚实信用就是招投标双方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善意、恪守信用。由于招标行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坚持了三公原则,较好地解决了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等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益,在节约资金、防范腐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由于我国招投标制度起步比较晚,各种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在招投标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坚持三公原则亟待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解决把信息公开当做“障眼法”的问题
  信息公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为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媒体具有可选择性,既然有选择性,则信息发布必然会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信息进行发布,那么信息公开具存在主观性就不可避免。陈先生打了个比喻,假如用善恶来区分的话,善意的公开,是实现公平与公正的途径;恶意的公开,则会成为掩盖不当目的的“障眼法”。因此,如果没有公平的竞争和公正的交易,再公开的信息都是一句空话,都将直接影响招投标的质量。又譬如说魔术师的表演的手法越是公开,观众越会觉得不可思议,魔术师的成功之处恰恰在于成功的抓住了观众的这种心态,让不可能变成可能。招标信息的公开过程中要注意避免成为魔术表演,否则将会成为某些人操纵招标结果的“障眼法”。
  二、要解决好信息公开“半遮面”的问题
  虽然《招标投标法》没有将保密作为基本原则,但保密的重要性并不亚于“三公”。如果公开的尺度和时机把握不好,一定会严重影响招标质量。例如标底、评委名单、投标单位名单等这些信息在开标前必须保密,招标信息、中标信息等则要充分公开。应该什么时候公开,应该公开多少资料,衡量的尺度在于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利于平衡各方关系,公开的尺度过宽或者过严都无益于招标工作的开展。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对公开的时间节点做了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其出发点就是为了减少和避免暗箱操作。《办法》如此规定的出发点就是敦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工作要更加认真、细致、严谨。同时也考虑到如果将评委名单公开,可能会使评委成为打击报复或者重点攻关的对象,影响到评委参与评标的积极性和中立度。也可能由于质疑成本降低,助长了供应商质疑的热情,增加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量,降低了采购的效率。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发布相关信息,就是为了减少阻力,最大化的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同时也 避免了打着公开之名履暗箱操作之实。

  三、要解决好公平竞争中“责权利”的问题
  只有公平才可能最大限度的做到公正。在招标投标活动当中,各民事行为当事人应该具有平等的民事行为权利。例如,投标人有平等的得到招标信息和参与投标的权利、中标供应商与招标人有平等协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权利等。
  《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投标人之间的待遇平等,但是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与代理机构之间权责关系上有显失公平之处。譬如说,评标委员会作为既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临时机构,却能主宰供应商能否中标的生杀大权;而招标人作为投资者,本应按照 “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对选定中标人有绝对的话语权,但目前的情况是只能被动接受评委会的推荐。评标委员会无责有权,招标人无权有责而且需要承担招标后的一切风险,陈先生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所以要要解决好公平竞争中“责权利”的问题,让招投标当事人明确责任、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切实把公平竞争落到实处。
  四、要解决好公正交易“相对论”的问题
  公开、公平、公正是招投标行业的基本原则,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陈先生认为:在这三者当中信息公开是现象、公平竞争是手段、公正交易是本质,三者缺一不可。同时,公开、公平和公正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竞争手段的公平,只有竞争手段的公平才能达到公正交易的目的。由此可见,公开、公平最终的目标是为了取得公正的效果。公正是整个招投标活动的本质,但参与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公正标准把握尺度不同,有的甚至相差甚远。对招标代理机构而言,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秉公办事,不偏不倚就是公正;对招标人而言,能够招到到自己称心如意的中标人就是公正;对投标人而言,能够中标就是公正。所以,要统一标准,权衡各方利益,让招投标参与各方都能够规范操作,从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无疑是解决这一公正交易 “相对论”的关键。
  最后,陈先生指出如何在公开、公平、公正这三个方面做到平衡,核心在于“和谐”。招标采购活动是以利益为纽带,多方当事人参与博弈的过程。围绕和谐这一中心,他建议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活动的组织者从以下三方面做起:
  1.树立一心为公的工作态度。有正确的工作态度才能有正确的工作成果,如果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做到办事出于公心,存在假公济私甚至营私舞弊,必不可能实现“三公”。
  2要平衡好各方关系。作为招标代理,应尊重各方的利益,诚信友好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使得各方以和为贵、以利为谋,不计较得失也不违背原则,搭建和谐的招标平台,使投标人竞而不争,使招标人如愿以偿,使评审专家各尽所能,使监督部门放心省事,使各方当事人都各得其所。
  3.要善于化解矛盾。招标实际就是竞争,有竞争必有矛盾和冲突。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活动的关键点,经常会成为矛盾冲突的聚焦点。矛盾只是表征,实质上是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较量。招标代理应善于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并疏通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等各方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引导各方回归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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