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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也看 合肥招标模式 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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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6 10:36:3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也看 合肥招标模式


最近,对于合肥招标模式的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不少报刊媒体,接连发表文章,介绍“合肥模式”。如:新华网的《合肥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调查:干部少出事 群众多受益》;
其他报刊的:《招投标“合肥模式”受国家肯定》;《合肥招投标谋划“千亿元发展规划” 》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9-11-24 ;经济参考报的《 “合肥模式”探路招投标体制改革 》 等等。                          。

本人再次发生对此问题的兴趣。再次试图搜索,给大家提供一点参考信息。很可能不全面,还请补充和纠正。不过,对多数网友来说,还是希望:只看不说。

初步打算的提纲:

第一方面 :背景

第二方面 :突出特点是 集中进场;统一监管 ……

第三方面 :投标人的会员制和网上操作

第四方面 :招标文件的规范前后对比

第五方面 :节约资金和评标秘诀

第六方面 :年轻人挑大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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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1:12:18 |只看该作者


第六、排斥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是否违法剥夺其权利?谁对招标结果负

责?



思考:涉及到“定标权”问题,另有论述和争论,这里不再详述。


    第七,评标专家总体上是依靠对象,还是反腐败的重点监视对象?单纯的监控措施,能够避免个别专家和人串通吗?



思考:专家要不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多大为好?如果,没有任何权力或者说“自由裁量权”,那还要“专家”干涉什么?如果“自由裁量权”太大,则也有问题;


而人们应该如何“监控”或者说制约“招标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八、“有效最低价中标”的做法,既不是新创,也不是什么科学合理的办法;推行此办法,在目前招标投标市场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会不会导致更多的“半截子工程”;“豆腐渣工程”?



思考:对于“政府采购”和其他“公共采购”而言,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评标办法为好?要不要提倡类似国际上的“物有所值”的原则?要不要提倡“全寿命综合费用最低”的原则?


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综合评标法”【通俗称呼:打分法】有什么弊病?


钱忠宝先生;陈川生先生等人提出个人的思考意见有无道理?




    第九、投标人必须“报名”和注册成为“会员”方可获得标书以及投标;那是一种什么措施,是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吗?
     
      思考:如果,全国有1000各地方要求必须是它的会员,才能“报名”参加投标;那么对潜在的投标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对于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又意味着什么?


     在以“纸质“招标文件为主的时期,人们可以通过”购买招标文件“,来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取得某种投标资格,也便于招标人管理和心中有数;


     在即将通过网络,实施“电子文档“的招标投标的时候,如何采取办法,实行有组织的管理或者说对投标人的某种合理的约束?



第十、 【中标人需在当地成立子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这样的规定为什么,是否合法?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子公司和母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应等同;而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十一,光是对评标专家采取了严格的防范措施,就可以大大减少腐败问题吗?



到底,在采购招标投标中,出现的腐败问题根源在哪里?采取怎样的措施防范和打击比较好?


“没有一个干部倒下”的说法的可信度有多高?


第十二,如果认为“合肥模式”是好的举措,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会出现什么后果?其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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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1:11:41 |只看该作者
质疑和思考“合肥模式”的十二大问题



   【注:这是本人长篇文章《也看合肥招标模式》的结尾篇,包括个人归纳的合肥招标模式十大特点和本人的质疑与思考。Gzztitc。】


第一、【“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结构模式】



是不是“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为一身?


如果再联系最近它有关诚信问题的文件,似乎这个招管办,还肩负着“招标投标协会”的职能?


该“招标办”为事业单位,被授予114项行政管理权力;合适吗,是改革的方向吗?




第二、如果说是为了改革和解决招标投标中的问题,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做法为好?



    目前,办法有多种:以合肥为例,是采用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8月发布);



   相对比一下,广东省是采用人大通过颁布实施《广东省地方实施政府采购办法》的;



   思考:是两种办法均可,还是哪一种办法更好?



   第三、【统一平台、集中进场】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地方指定的交易市场采购招标,否则一切的“场外交易”均是“违法”?此举有何法律依据?

     按说,“天下大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解决诸如“两法冲突”;“六龙治水”和一些“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等问题,统一和建立统一的市场和操作平台是必需的或者说是有益的。


但是,这种平台应该是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还是人为强制规定的?


这个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是叫做“招标中心”,还是叫做“公共资源中心”?是权力型的。还是服务型的?是收费的,“盈利性”的,还是基本不收费而体现“公益性”的?


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不在该市场或者平台交易,也是可以的;合法的?


第四、合肥市统一了地方的各个部门;但是,对于全国范围,如何不至于割断各个主管部委的“行业指导”呢?



现在,各个主管部委的还能对合肥招标中心起到指导作用吗?


理论上,大家应该遵循有关部委的政令,特别是多部委联合发布的政令;但是,在各地独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的时候,最起作用的还是具体的上级的命令。如何处理与协调?




第五,一支笔都要招标的做法和什么都叫招标……是否考虑到过低的金额,会导致社会上的总节约值成为“负数”?



     思考:为什么原国家计委的政令要规定招标限额?现在,不少地方由于没有很多大的项目,而不断的下降招标限额,甚至1万元也要招标;如何处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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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2:08:31 |只看该作者
第六、严格的对评标委员的监控:



专家在参加评标工作以前,须签订《合肥市招管办评审专家廉政承诺书



保证”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不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和招标单位平时不以评审专家的名义与供应商私下接触。“等等。

    提示牌告知着进入评标区的每个人:你的一举一动都在监控之中。”



“天花板上对着专家的方向上有一个偌大的电子探头正全方位地处于实时监控中。】   



第七、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



    【“他们坚持“建设工程项目有效最低价中标、出让和租赁项目有效最高价中标”的评标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标前公示最高限价等制度,】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阮怀荣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采取有效最低价评标法就能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节约财政资金。





第八、实行“政府采购实行诚信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7月颁布



    本人摘录部分主要内容:   


【第二条诚信保证金是指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在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向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规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其在确定的有效期内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条 诚信保证金的办理本着供应商自愿的原则。



第七条  诚信保证金的资金数额为5万元人民币,期限二年,不计利息。



第九条  诚信保证金供应商投标时应持《诚信保证金证书》原件或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的复印件递交投标文件。】





第九、强调节资率很高:



截至今年上半年,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完成项目9604个,签订合同金额908亿元,节约资金和资产增值319亿元,节约率达25%,其中,仅通过各类工程招投标,共节约建设资金155亿元,建设成本平均节省20%30%。去年合肥市政府及国有投资进场交易项目、交易规模两项指标都超过安徽省其他16个市总和,位居全国省会城市前列。


(“合肥模式”探路招投标体制改革;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00823
第十、首创性地引入了社会监督员机制,从科研院所、政府机关聘请了37位特约监督员。



    这些监督员必须参加每次的开评标项目,全程监督招投标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合法,可现场制止发生的一切违规违纪现象。在每一个项目评标结束后,由监督员对专家评审的当天工作表现进行打分。



担任特约监督员的纪委干部刘以轼告诉记者,他们这些监督员在现场对专家的监控主要体现在观察其行为举止是否带有倾向性,在现场是否发表主导性意见。一旦有这些现象出现,他们就要上前及时制止,在他看来,随着这一年多来的摸索与改进,合肥市招投标市场的运作逐渐走向成熟规范】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89787


【点评:这些社会监督员主要的监督对象是“评标专家” ?不包括采购人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各级领导??Gzztitc



总之,由于强调了限制权力,反对和预防腐败的一些列措施,合肥的大建设和招标投标工作首创全国新的模式,在近年的730亿资金的大建设中,没有一个干部倒下;节约的资金相当过去1年的全市GDP产值。





作者注:预告:本人的初步简单的疑问和思考,待续。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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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2:07:52 |只看该作者
归纳 合肥模式的十大特点



  【注:这是本人的长篇连载文章《也看合肥招标模式》的结尾篇;本人归纳的合肥招标模式的十大特点;基本是都是来自文件和媒体采访报道。跟帖并全文另发。 gzztitc


第一、“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结构模式。



    通过【20068月发布《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推行新的招标投标模式。



     即:成立以市长为首的“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招管办),负责对招标投标业务的监管和行政管理。市招管办下设的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


    这种组织结构形式,被称之为“政府直接管理”模式。


    其中,“招标办”为事业单位,被授予114项行政管理权力;


第二、统一平台、集中进场、综合执法




合肥的口号是:【建一座“无菌室】


市政府令规定,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项目、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农业项目开发、科技创新项目单位的选定等11项内容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对于场外交易有关部门不办理后期手续,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2007年初合肥市出台第126号政府令,把全市原隶属建设、财政、工商等7个不同部门涉及招投标业务的114项执法权集中委托合肥市招管办统一实施,在全国率先实现招投标集中委托执法。


耿延强、黄守强都表示,合肥市搞招投标改革就是要建一座无菌室,把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都进来,让大家在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下同台公开竞争。这项制度实行不久,纪检部门发现有100多项工程、采购等没有进场交易,立即叫停、作废,处理了一批责任人。现在各个部门、区县的领导都知道这是高压线,谁都不敢碰了。


第三、什么都要通过“招标”;什么都可以叫做“招标”



形容:《一张纸一支笔都得招标采购



来自:合肥招标中心网站   信息时间:2009-2-18  来源:《江淮晨报》


合肥200997日颁布《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 ,对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对30万元以下的服务部分项目,实行招标的办法。


第四、限制和制约招标人:



针对各地出现的招标人的种种问题,【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在具体运行中,重点加强对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约束招标人行为。取消招标人推荐权,实行专家评委资格预审制度,所有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限制招标人参加评标,原则上招标人代表不得参加评标,从而有效地规范了招标人行为】。



第五、投标人需成为会员,方可参加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9-6-24 报道,“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将实行会员网上报名和投标制”:



【记者近日获悉,91日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将正式实行会员网上报名和投标制度,原则上不再接受非会员企业投标报名。】



笔者看到多个招标文件明确的写着:



【(1)本项目只接受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注册会员网上报名;



2)非会员应首先办理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注册会员手续,注册成功后方可报名;



3)注册会员网上报名程序请登陆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www.hfztb.cn)办理(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办事指南栏目--“网上报名操作手册);



4)投标人请在开标前,携带投标保证金缴款凭证至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一楼服务大厅收费窗口换取投标保证金票据,并交投标文件接收人验证,否则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来自诸多招标公告。

   
     还有些项目要求:【其他要求:外地建安企业在合肥招投标中心投标并中标后必须在合肥市注册子公司,以子公司名义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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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6:48:22 |只看该作者
重点项目投标也玩起魔术?



                   ——合肥招标惊现“造假门”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代理的“滨湖新区滨湖和园和康园小区亮化工程”,通过公开招标于2010年3月2日确定了预中标(成交)人名称: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杨高成,其类似业绩:龙子湖及周边综合治理和生态开发项目桥头公园景观照明工程。



然而,根据大量的证明材料显示,客观事实却是另外一番情景:龙子湖景观照明工程的项目经理:章勇,项目副经理:徐克海,技术负责人:徐克海。杨高成根本没有参加过该项目的任何活动!这些投标资料是从何而来?该预中标(成交)人是否精心炮制了大量的虚假证明和伪造的工程合同等材料,瞒天过海,欺骗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骗取“滨湖新区滨湖和园和康园小区亮化工程”项目的中标资格!这一出新年大戏开的够猛!



面对在全国招投标改革中起示范作用的“合肥模式”,人们不禁要问,这种并不经典的欺骗行为是怎样获得招投标通过的?



1、
既然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保证其标书中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该投标单位为何能拿到中标通知书?且已进场施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何投标单位没有被追究?难道合肥招投标中心的某些人和弄虚作假的中标单位有不可告人的勾当?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被狠狠地涮了一把,民众也被这出精彩的魔术愚弄了一番,刘谦的魔术代来了巨大的名利效益,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随之而来的则是滚滚的非法利润!可谓新年开门大红!



本次招标的结果,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甚至严重影响了政府招投标的公信力,破坏了合肥市招商引资的良好环境,乃至损害合肥市政府形象的事件。长此以往,如何建立“体制最新、效率最高、环境最优、制度最完善、交易最公平”的招投标市场? 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不要被魔术的奇幻效果所蒙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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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6:35:03 |只看该作者
如果真的将它当作一种模式来看,它还不够成熟和完善,恐怕尚不宜推广。但若将其视作一种有益探索,应该是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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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15:16:07 |只看该作者
今后我用一上午时间拜读高老文章,心情相当复杂,“合肥模式”究竟是什么模式?值得推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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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9 10:19:49 |只看该作者
预告:

国庆节后,本人将发表此长篇连载文章的结尾篇


主要是两方面:(将跟帖,并另外发帖)


第一、本人总结归纳的“合肥模式”的10大特点;


第二、本人对合肥模式的质疑和思考。


敬请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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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9 10:17:19 |只看该作者
2. 7. 3  关于删贴

    人们常见的,是一些网站对于“敏感词”的屏蔽和删贴;但是,对于大多数采购与招标网的网站来说,多数的删贴,还是仅局限于对那些与采购招标内容无关的广告之列的帖子;但那是可以理解的。


据本人不完全的统计,被删除的有关合肥招标模式的帖子有如下几个:


1)关于对“合肥康力电梯”处罚的帖子;应上市公司(康力总部)的要求而从合肥招标中心网站删除;


    2)对7名“评标委员会窝案”处罚的公告;

    3)合肥论坛上,一个称为“章晓华”的网友发表的《【强烈追问】:谁在泄密?他一定是贪官!——关于合肥市招投标中心专家涉贿案》,发表于 2009-8-20 12:04 的帖子。


    该文说到:【就要追问:到底是什么人那么快地把评审专家名单报到投标公司的手里?如此轻易泄密,随机抽选乃至整个招投标的制度设计岂不成了摆设?)   



    这个泄密者,不可能随随便便就把机密泄露出去的,一定收取了投标公司某种形式的贿赂!



    我希望合肥纪检机关追查到底,让那个隐藏的泄密者,也很有可能是政府蛀虫被彻底挖出来!!

     

坦率地说,我觉得那几个专家不过是苍蝇,那个隐藏的泄密者才是老虎。反腐败,不能只抓苍蝇,不打老虎。】(引文完)

    4)一个叫做《合肥招标出怪招,不爱质量爱重量》的帖子;


文章说道:


    【看来合肥与有缘呐,要不,在最近合肥市一环路桥梁亮化工程公开招标中,招标现场怎么会拿出电子秤呢?!不管什么黑灯,不管什么白灯,只要重量不够,一律废标!结果可想而知,当然是肥猫高中了!这不爱质量爱重量,可谓是合肥市政府灯饰办公室创造的一大奇闻



    2009310日上午10点,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合肥市人民政府灯饰办合肥市一环路桥梁亮化工程(第一批)开标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二十二家单位分别报投四个标段的亮化工程。



    绝对不是躲猫猫而是秤重重


开标人首先宣读所有投标单位的标书,确认都符合要求后,对灯具样品进行检查。此时,一个从未有过的惊人情景在现场出现了:评标人不是按照正常规范检查样品灯具的规格、尺寸、表面处理、材质、光源配置、亮度、颜色等,而是拿出一台电子秤,从投标报价最低的单位提供的样品开始当场称灯具的重量,结果投标报价最低的几家均被以灯具样品太轻或太重为理由而废标,甚至有的产品重量仅仅高出一点点而废标;而投标报价高,但由于灯具重量够重的当然成为了中标单位!这一创造性的举动,令众多资质高、实力强的企业纷纷落马。】(引文完);




    5)新华通讯社文章:《重点项目投标也玩起魔术?——合肥招标惊现造假门 》;


由于该帖被删除,本人至今不知道它是通讯社的评论,还是某个网友的个人意见?


引用上述帖子,不代表那就是多大的问题,也不代表本人的意见。只是想说明:关于合肥的任何“负面”报道和意见,都可能在被删除之列。



人们怎样去理解和看待合肥的“阳光采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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