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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货物采购中同属一个母公司的子公司可否同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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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1:43:3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为了更切合问题的内容,把题目修正了一下。


某货物招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 号令)第三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的规定,认为当次项目中有三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这三家单位的投标行为违反了27号令的规定,所以将他们的投标文件全部判定为废标。
请问:
1.评标委员会的这种判定是否合法?
2.如果评标委员会的判定是合法的,那么为减少评标工作量,可否直接拒绝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子公司购买标书
3.第三十二条的这一规定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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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18:51:41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该条款中“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应该理解为:母公司和其全子资公司,母公司和其控制控股公司是不可以同时参加投标的(上述关系可简述为母子关系)。但是同属一个母公司的子公司,他们之间是兄弟关系,法定代表人不同的情况下,是可以同时参加投标的。如果写明:属同一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不能同时参加投标,这时才能拒绝楼主所说的三个子公司投标人同时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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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23:08:5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在没有权威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有不同的理解方式,从文理上看,应该都是正确的。
  因此,这是一个有争议的条款。
  避免争议的最好办法,应该是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某种情况,是接受还是不接受。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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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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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23:03:06 |只看该作者

回 15楼(Laochan) 的帖子

那 老师的意思就是 若那三家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为不同人,则可以正常参加投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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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4:21:24 |只看该作者
理解得相当深刻!受益非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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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14:13:20 |只看该作者
感谢版主ZZJ0102对这一问题的持续关注,也非常感谢LAOCHAN总版主的指导。[s:89]  
本案中的三个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LaoChan老师的观点,我认为应承认它们投标是有效的,不能判废。
但由于对27号令这一条款目前暂未发现官方有明确的解释,为保险起见,在评标时只能本着“宁可错杀一千也不能放过一个”的严谨工作态度把这三家废了。
这样做虽然严谨了,但公正吗?公平吗?能达到择优的目的吗?[s: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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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08:13:34 |只看该作者
(第27 号令)第三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本条款似乎有如下问题:

一、“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似乎应为:“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二、“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是用来进一步说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呢?还是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平行的呢?老朽理解为前者。



对于楼主的问题,老朽以为,如果那三个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按规定是违规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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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2:37:42 |只看该作者
  很是欣赏楼主的钻研精神!

  如我在2楼和9楼所说,这个条款个人认为是一个有争议的法条。
  在没有权威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前,有几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似乎还很难判定孰对孰错。

  如果想避免争议和纠纷,比较好的解决方式恐怕是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

  11楼的例子,是为了说明“文件比法律规定苛刻,如果不触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般不能视为违法”的道理,而不是对“多个投标人参与同一货物招标的限制性”问题的回答。
  您可能有点误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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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1:38:46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比法律法规的要求更严格,但不能违背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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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1:35:58 |只看该作者

回 11楼(zzj0102) 的帖子

如果错误地引用了条款,只能导致错误的结果,而错误的结果是经不起检验的。
我想弄清楚的是
多个投标人对同一货物招标的限制性问题,您举的例子是如何确定投标人资质的问题,从本质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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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5 15:09:48 |只看该作者

回 10楼(itswonder) 的帖子

  关于招标文件如何规定的理解:
  1、如果27号令有关规定的正确解释是“母、子公司中只能有一家单位投标”,那么即使招标文件不作出规定,招标人和评标专家依然可以依据这个规定拒绝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如果上述解释不正确或者有争议的话,招标文件应该而且很有必要以一种非常明确的方式作出规定。即使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比法律法规的规定苛刻,只要不存在歧视性、不触犯法律的禁止性条款,一般情况下,也不能被视为无效条款。
  比如:某项目需要房建和土石方两项资质,照理不同资质的投标人是可以组成联合体来投标的。但如果招标文件明文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这个规定一般还是不能被视为无效条款。



  个人理解,如有谬误,请多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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