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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在心里的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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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16:1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某采购中心“十坚持、十不准”的规定。

  政府采购是一项直接代表政府形象的神圣事业。每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的所有条款,更重要的是要热爱政府采购,真正把政府采购当成事业去做,严格规范采购行为,体现高尚的职业道德。

  近日,笔者参加了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的一次开标活动,采购中心墙上的警示牌非常醒目。“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守则”、“综合处职责”、“评标工作的原则及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职责、权利、义务”等各类规范采购行为的警示牌被分别挂在了不同的区域。其中,“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守则”中的“五不准”规定更是格外抢眼。“五不准”即:不准收受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健身、休闲及旅游活动;不准用供应商、采购单位提供的车辆和通讯工具;不准在采购活动进行期间单独与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接触;不准到供应商、采购单位处报销任何个人费用。

  笔者在现场无意中听到了一家供应商的两位代表小声地谈话:“他们规定了‘五不准’,还要找关系吗?”“还是别轻举妄动了,我看这几个领导不会接受的。”看到、听到这些之后,笔者心里感到很踏实。

  据该采购中心负责人介绍,“五不准”是采购中心为了杜绝行贿受贿行为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不同的区域悬挂不同的警示牌,时刻给参加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提个醒,不仅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会起到重要作用,更是给那些想违规违法的供应商或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自从警示牌被使用之后,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每个人都按照警示牌的各项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时刻提醒自己要保证政府采购事业的严肃和神圣。时间长了,警示牌不仅仅挂在了墙上,更是立在了每一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心里。

  走出采购中心的那一刻,笔者心里暖洋洋的。温暖不仅来自于那些白纸黑字的警示牌,更来自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采购”。只有每位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都能够严于律己,拥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政府采购这一“阳光事业”才能发出更加耀眼的光芒。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清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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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17:28 |只看该作者
愿政府采购这一“阳光事业”更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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