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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文件》中,有关白版“暗标”的规定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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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00:55:3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建设部标准文件》中,有关白版“暗标”的规定值得商榷  
  
  建设部不久前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国家九部委《标准文件》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其中关于采用白版“暗标”的做法,个人认为是值得商榷的,有违背上位法立法精神之嫌疑。
  在《建设部标准文件》中,对“暗标”在“打印颜色要求、排版要求、图表大小、字体”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出发点无非就是为了使所有的标书看上去都一样,让评委在评标时,无法对“打过招呼”或“心有所属”的标书私下实行“打分倾斜政策”。  
  简而言之,就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和评委会成员串通投标,达到不法目的。
  采用白版“暗标”来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其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是,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却是值得质疑的。  

  其一:谁来为投标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大家知道:递交标书并经拆封后,评委才能进行评审。使用“白版”标书,因为标书的版式都一样,只得事先编号。当然,编号一般是没有投标人的事的,要么是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要么就是监督人员在编号。编好号以后,然后再由工作人员送到评标室进行评审。
  在这个从编号一直到送交评审的过程中,投标文件的安全性风险是很大的:谁来保证投标人的标书和编号的一致性?谁来保证标书不被混编错编?谁能担保投标人的标书不被掉包?谁能保证某份标书不被使坏暗中做上标记?……  
  一旦发生上述情况,都对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但使用白版“暗标”后,投标人却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投标文件被混编错编、甚至被掉包时,由于投标人递交的是“白版”的标书,一点分辨是非黑白的余地都没有,最终结果都一样,只能是“查无实据”。
  因此,使用这种“暗标”,是对投标文件的安全性风险不负责任的一种做法!
  最致命的一点是,即使投标人知道自己的标书在安全性方面出了问题,也无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二:违背了《民法》、《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
  根据《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一致的。招标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使用招标的办法订立合同时,投标人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递交投标文件。而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后,招标人则有义务保证接收到的投标文件的安全,要对标书的安全性负保管责任。
  《建设部标准文件》中关于白版“暗标”的规定,很明显地,赋予了招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截标后仍随意处置投标文件的可能,既无法保证投标文件的安全性,也没有要求招标人必须为投标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因此,白版“暗标”的做法,是用规范标准的形式非法限制了合同关系一方的权利,放纵了合同关系另一方的操作行为,直接把双方的法律地位置于不平等的状态下!在实质上造成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严重失衡,违背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其三:有悖《招标法》的立法精神。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从《招标法》的立法精神来看,《招标法》是要求招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的安全性负责的。因此要求标书在拆封前,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标书密封情况,以检查招标人的标书保管责任,防止标书被调换和私自拆封。
  而《建设部标准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恰恰给了招标人和其他有机会接触投标文件的人,调换标书、暗中做手脚的最好时机,而这个过程投标人却无法实施检查、监督和维权。可以这么说:《建设部标准文件》关于“暗标”的规定,完全不是在要求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安全性负责,而是让招标人根本不需要对投标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因此,采用白版“暗标”的做法,是和《招标法》的立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完全违背了《招标法》的立法精神!

  其四:思维误区探析
  综观《建设部标准文件》中有关“暗标”的规定,立法者思维存在一定误区。
  可以说,推出这种办法的“砖家”的潜意识里,有一种把投标人视为“投机分子”,而把招标人、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都视为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的观念在作祟!
  恐怕在这些人的意识中,或许只有“投标人”是被监管的对象,而“招标人和相关工作人员”都不是被监管的对象!
  简而言之,“砖家”们的思维陷入了一种“单方面管理”的误区,片面地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其中一方是“被约束和管理”的对象,而不把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另一方也视为“被约束和管理”的对象。因而在出台“暗标”规定时,完全忽视了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  
  
  综上所述:

  1、《建设部标准文件》中关于“暗标”的规定,是对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是对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肆意践踏!违背了《民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招标法》的立法精神!   
  2、《建设部标准文件》中有关“暗标”的规定,纵容了原本相对强势一方的所谓权利,剥夺和侵占了原本相对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把招投标双方的法律地位直接置于极度不平等的状态,是一种没有法理基础的做法!
   
  希建设部门的高官们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也欢迎广大网友对此深入讨论!



 (注:本文系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事先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出处!中国国际招标网 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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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5 深入分析“建设部标准文件”中的暗标问题;有理有据的提出个人的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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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09:08:17 |只看该作者

回 25楼(zzj0102) 的帖子

明标、暗标在公正的评委面前是没有关系的。
但如果采用暗标,并且提高暗标部分的分值,说明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会重视技术标的编制,才能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用到真正的施工过程中,而不是只是为了中标而编制的。

其实明标暗标,在招标过程中的意义并不大,但暗标部分的一般都是比较重视的部分,对以后的施工是有一定作用和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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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9:22:4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2楼lizhigang0于2010-11-18 15:48发表的 :
本人支持技术暗标
因为,现在对招标人对技术标的评比形同虚设,投标人也不重视对技术标的编制,在网上随便下载一个施工组织设计,简单的修改一下就是所投标工程的技术标了,并且常常会出现几个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是一个版本,让评标专家无法对其真正的技术含量进行评比。
如果采用技术暗标,并且适当提高技术标的分值,能够引起投标人对技术标的重视,可以将投标人的真正技术能力发挥出来。

但建设部的标准文件应该在技术暗标上再详细、明确一些。


采用暗标和明标,貌似与投标人会不会真正重视技术标书的编制没有直接的联系,也与评标专家对技术标的评比是不是形同虚设没有直接联系吧?

如果专家够专业、够敬业,评标办法和标准也比较科学合理,采用明标,专家也照样可以看出雷同的标书来。标书是不是网上下载的,和明标、暗标关系不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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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0-11-18 16:49:13 |只看该作者
看了楼上诸位老师的发言,有点不知所从了。楼主“综上所述”是站在法理的角度看问题得出的结论。但个人认为对靠主观打分的部分(技术标)使用暗标方式是有一定道理的,设置暗标的初衷未必就是纯粹“讲政治”、“争权利”,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对防止招标投标当事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投标人权益有积极的方面——有争议、待完善,未必一无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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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6:47:01 |只看该作者
暗标就是没事找事的典型。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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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0-11-18 15:48:19 |只看该作者
本人支持技术暗标
因为,现在对招标人对技术标的评比形同虚设,投标人也不重视对技术标的编制,在网上随便下载一个施工组织设计,简单的修改一下就是所投标工程的技术标了,并且常常会出现几个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是一个版本,让评标专家无法对其真正的技术含量进行评比。
如果采用技术暗标,并且适当提高技术标的分值,能够引起投标人对技术标的重视,可以将投标人的真正技术能力发挥出来。

但建设部的标准文件应该在技术暗标上再详细、明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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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11-18 12:10:14 |只看该作者
所谓“暗标”是一种权利争夺而已,就是把评委的影响的权利部分转嫁到监督人员,就是说施工单位要多收买一个人而已。
    我不知道这有什么可炫耀的创新,说这是创新的人,脑袋肯定进水了。我用一个简单的方法就可以突破这种规定,无法做标记不代表无法辨认,我只要告诉评委标书的最后一段是什么,或者第几页的某一段是什么,完全可以做到和明标一样,只是那些不学无术、关心政治的领导(其中很多应该是不是不学无术,而是别有用心)认为这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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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9-24 10:42:36 |只看该作者
反正评委只得了招标人的犒赏费,没得投标人的行贿,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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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9-24 10:40:31 |只看该作者
如果招标人暗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给某投标人打高分并在暗标上做上特殊的标记,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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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意义在于不断进取!

招标师徽章

17#
发表于 2010-9-20 12:37:06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主观点!
采用白版“暗标”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和评委会成员串通投标。
可这样做是否真正有效呢?难道这样就能防止投标人和评委会成员串通投标吗?如果真要串通,“暗标”又岂能成为阻力?!
其实,现在评标专家都是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就连招标人也无法知晓,更何况是投标人?!如果某些行业专家少,可以通过吸纳专家,扩大专家库容量来解决啊~
能做自己喜欢的工作,再累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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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鸟也有鹰的梦想~~

16#
发表于 2010-9-20 09:25:30 |只看该作者
暗标永远暗不起来~~~中国人的“智慧”是无限的~~还是明的吧~~~不支持暗标~~
今天明天变化万千~明天后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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