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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中采购十年十大创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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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5:31: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十大创新开辟集采新局面

  编者按 1999年,中国的集中采购开始起步,从那时起,集采机构的从业者们开始了探索的步伐,探索如何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价格、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年不间断的探索换来了丰硕的成果,集中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实现了效率、价格和质量的统一,集中采购这棵当初的“幼苗”成长为今天的“参天大树”。
  
  为了再现各地探索的过程,《政府采购信息报》选出了十年中的十项突破创新事项,希望能给各地以启迪和鼓舞,继续将创新进行到底。
  

  国采中心:
  
  首创协议供货采购组织形式
  
  2003年4月,(以下简称“国采中心”)进行了第一期协议供货招标。近7年来,国采中心不断扩大、完善着这种采购组织形式,把协议供货做成了全国的“示范田”和“样板间”。
  
  协议供货的规模不断扩大,到2008年,国采中心协议供货总金额已达到60.27亿元。同时,国采中心还通过种种有效手段控制协议供货的价格。比如在供应商的承诺书中增加了价格调控条款,要求“报价低于同期同类型招标项目的供货价及最高级别代理商或经销商的提货价,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等,并要求定期申报价格调整情况。
  
  国采中心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变被动为主动,让采购价格第一时间跟上市场变动;并注意做好履约跟踪。
  
 国采中心:
  
  “试水”零星工程定点采购
  
  2007年12月,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开展了“中直机关2008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这是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在工程采购领域的一个探索和尝试,在中央单位,乃至北京市范围内尚属首创。
  
  根据协议,从2008年开始,中直机关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修缮、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工程)时,必须在入围定点供应商中直接或择优选择承包人。如果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各单位可以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直接确定1家供应商作为承包人。如果是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各单位则必须在定点范围内选择不少于3家作为候选承包人,再根据其他条件,择优确定1家为承包人。
  
  同年1月,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向中直各单位印发了相关通知,规定了11条违约情形,采购单位出现违约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有权取消其定点资格。而被取消定点资格的承包人,三年内不得参加中直机关该类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天津:
  
  “七公开四提醒”打造透明流程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中做到了 “七公开、四提醒”,实现了采购过程的“全公开、全透明”。
  
  “七公开”一是公开需求及其实质性条款的原因。在接受采购项目的第一时间,将采购人需求原汁原味上网公布,其中设定的实质性条款还要公布原因说明。二是公开评标现场及过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可派一名代表,作为社会监督员进入评标现场,按照一定规则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三是打分结果公开。由评委会现场向所有供应商公布打分结果及排序情况,其中客观分结果由供应商复核确认。四是采购结果公开。此外还有合同验收过程公开、质疑复会过程公开和供应商不诚信行为公开。
  
  同时,为维护各方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做到“四提醒”,即对采购人确认评标结果进行提醒,对供需双方签订合同进行提醒,对合同到期执行进行提醒,对阶段性付款进行提醒。
  
  山西:
  
  限时办结为采购过程“提速”
  
  近年来,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率先实行了限时办结制度,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面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程序不统一、责任不明确、采购周期过长等现象,山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从流程设置上探索制定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并试行限时办结制度,把采购过程由原来的重点控制项目转移到控制整个流程上来。之后,该中心根据机构设置和采购流程的变化,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并正式出台了《政府采购业务流程与限时办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每个项目的操作环节、每个操作环节的规程和每个环节的办结时限。实行限时办结制后,该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周期由60天缩短为27天,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采购周期由一个月缩短为一周。
  
  政府采购限时办结制度,经过了探索、制定和完善规范的阶段,目前已进入科学化阶段,在不影响采购效率的同时,将逐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压缩流程,使其成为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长效机制。
  
  辽宁:
  
  引入行业自律机制规范集采
  
  2007年7月27日,由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发起、辽宁省内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了非营利性的政府采购行业组织--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这是我国首个由集中采购机构发起成立的政府采购协会。
  
  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秘书处会同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精干力量,历时1年多研究制定了不同采购方式、不同采购对象的采购文件范本基本格式7个,标准化作业常用范文格式28个。此外,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为了推进全省行业规范化建设,还进一步健全了协会规章制度。
  
  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以协议供货为切入点,充分发挥行业联动工作机制作用。2008年,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与沈阳、抚顺、锦州和盘锦四个周边市实现了区域采购成果共享,提高了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
  
  上海:
  
  签订首个自主创新产品首购合同
  
  2009年,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认真贯彻和执行《政府采购法》,紧紧围绕国家扶持自主创新产品政策,促成了首个自主创新产品首购合同的签订。
  
  9月,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为此,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专题学习研讨会,研究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相关措施。
  
  2009年年末,在受理原本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术中神经导航系统的采购需求后,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发现此设备与《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首购产品用途相近、功能类似。对此,采购中心与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沟通情况,积极宣传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和意义,促成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一个自主创新产品首购合同成功签约。
  
  江苏:
  
  首创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模式
  
  2006年1月12日,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江苏省财政厅及全省13个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委托,对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汽车协议供货(2006年第一期)实行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此次汽车协议供货是江苏省第一次在全省范围内的联动采购,在全国也是首次。
  
  此前的汽车采购中,特别是零星公务用车的采购,往往是采购人指定品牌,采购中心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而且由于仅在代理商之间竞价,没有形成汽车生产厂家的真正竞争。为了鼓励充分竞争,将汽车采购的价格降下来,江苏专门成立了项目组,进行了广泛的调研,最终形成了开展汽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的实施方案,正式开始对汽车实行协议供货全省联动。
  
  随着这项采购组织形式的日益成熟,其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目前,浙江、山西、河南等地都采用了这种方式。
  
  安徽:
  
  专项资金采购闯出“一片天”
  
  从2001年开始,安徽省政法系统的装备采购工作就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至今已持续9年时间,采购总规模已突破18亿元。
  
  安徽省中央政法补助专款装备器材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和地方财政配套。
  
  几年来,每次组织采购,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都要会同省财政厅政法处、省直政法各部门,做好充分的事前准备。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透明,一般会在开标前半天从安徽省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邀请公证部门对项目投标文件的接收、密封及开标过程进行现场公证,确保了项目的公开透明。经过努力,这个项目节约了大量财政资金,同时,覆盖范围遍及安徽17个市、76个县的产品售后服务体系也逐步建立,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加入角逐的队伍中。
  
  深圳:
  
  首创网上采购 实现公开透明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从2003年4月开始着力建设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同年9月在全国率先实行了网上采购。
  
  深圳网上政府采购就是使用深圳自主开发的采购管理系统,在国际互联网上完成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同时实现了涉及政府采购的五种角色在网上协同工作。该系统具有多个突出特点:一是采购集中化,实现了统一管理,即以深圳政府采购网这个统一平台为核心,实现了五个政府采购角色和五种采购方式全程上网;二是参与最大化,形成了有效竞争;三是流程自动化,避免了人为因素;四是预警实时化,堵塞了采购漏洞;五是业务公开化,全面接受监督;六是市区一体化,统一平台运作。
  
  青海:
  
  打分复核实现评审“有错即改”
  
  针对评审专家在评审中错打分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组成专家委员会的同时,还成立了评分复核小组,对专家的打分进行复查核实。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复查和审核过程中,严格依照国家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在评标过程中,并不干预专家的自由评分,只是对专家的打分进行复查核实。在具体的复查核实中,对由于专家疏忽或无意造成的错打误打等情况,复核小组会立即请专家进行纠正;若发现专家有明显偏向、打分过高或过低的,则会请专家向评标委员会说明理由,对说不出理由的要求其实事求是地重新打分。对情节严重的还会请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打分的专家采取除名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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