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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负责人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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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14:25:3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位会议代表,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工作会议,首先,我代表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对各位会议代表的与会表示热烈欢迎,对今年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新机构、资格取得升级和延续的机构表示热烈祝贺,特别是对一直以来大力支持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工作的委法规司,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
这次大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正式实施以来召开的首次全体会议,借此机会,我想就进一步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第一,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行为的客观需要。《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投标活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蓬勃发展,招投标行为逐渐得到规范。但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不少严重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比如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以及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活动等,其中很多与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不严和操作不规范有关,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甚至与业主串通起来损害国家利益。因此,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对为政府投资项目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认定,选择一批行为规范、实力强、业务水平高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十分必要。
第二,强化中央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重要精神之一,就是要管好用好政府投资,改变以往“重前期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状况,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招投标是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项目勘察、可研、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控制投资概算,确保合理工期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能够促进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有效控制中央投资项目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达到加强中央投资项目监管的目的。因此,在政府投资领域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加强监管,是强化中央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三,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途径。中央纪律监察部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建设,并将其列入近几年的重点工作任务。我们体会,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很容易滋生腐败,项目质量也无法保证。同时,中央投资项目数量多、分布广,遍及全国各地和诸多行业,如果是中央政府和有关部门直接对每个项目进行监管,不仅做不到、难度很大而且行政成本会很高。但是,这些项目基本采取委托招标的方式,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招标工作。因此,通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获得资格的代理机构承担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可以将数量多、分布广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监管,转变为数量有限、对象明确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便于操作,简便可行。因此,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为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腐败行为发生提供了操作手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明确要求,要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的项目为重点,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因此,加强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对有关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在当前情况下更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基本定位和设定依据
(一)基本定位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基本定位是中央政府投资领域(工程)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
目的是通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及后续监管,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行为,强化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中央政府投资项目质量,提高中央政府投资效益,有效预防和惩治中央政府投资领域的腐败行为。
(二)设定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政府采购法》第2条又规定,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可以针对政府工程采购,设定相应的资格认定。
2、《招标投标法》第14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经国务院规定同意,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4、2004年11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我委签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明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为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综上所述,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依据、经国务院认定同意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与其他招标代理资格的关系
1、与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关系
政府采购代理资格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非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的采购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也可以理解为适用于采用招标方式的中央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互相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的政府采购领域代理机构资格体系。
2、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关系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适用于我国机电产品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代理活动。
我委36号令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也就是说,如果一家机构获得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则其如果从事中央投资项目中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就不用再另外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了。但如果从事其他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则须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3、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关系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是中央政府从“业主”角度选择招标代理服务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一般性行政管理,具有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的性质。两者在适用范围、业务对象、认定标准等方面,两者有很大的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实践中,一家机构可能需要获得不同的招标代理资格。但这几个招标代理资格分别是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不同招标代理业务提出的要求,是与现阶段的招标活动相适应的。
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基本情况
200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并在2006年启动了第一批资格认定工作。截止目前,共完成了四批认定工作,有542家招标代理机构获得了相应资格,其中甲级机构115家、乙级机构314家、预备级机构113家,覆盖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通过几年的资格认定工作,我们逐渐摸索和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成熟的认定管理办法。整个认定工作大致分为以下六个阶段:一是地方发展改革委初审,二是申请材料复核,三是专家评审,四是重点核查,五是网上公示,六是公布最终结果。
在资格认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力求结果公平合理。例如,在申请材料复核阶段,制定统一的复核标准,并邀请业内专业人士进行申请材料复核;在专家评审阶段,为了保证评审专家的广泛性,每次都邀请财政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卫生部、铁道部、商务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与招投标管理密切相关的部门派人参加评审;在网上公示阶段,我们耐心详细解答招标代理机构的疑问,认真核实投诉质疑情况。在资格认定时,我们还建立了资格参照制度,将申请机构获得的其他招标代理资格情况,以及在有关行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情况,作为资格认定的重要参考。
在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努力加强日常管理。一是基本建立起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要求获得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凡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通过网络上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以便及时掌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的进展和相关情况,为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行为、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供切入点和抓手。这也是我们实行资格认定的最主要目的。我们不是为了资格而资格,而是要通过资格认定为加强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管理提供支撑。二是开展了招标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目前,已连续开展2008年度、2009年度年检工作,约有30家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通过年检,并有三家机构由于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而被降级。通过年检,进一步规范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资格年检材料的上报工作,对于强化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推行和使用情况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开展以后,逐步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认可和支持,许多部门和地方通过各种不同方式对使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提出明确要求。有的是专门下发文件进行规定,有的是下达投资计划时提出要求,有的是在核定招标方案时予以明确。从目前情况看,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执行得最好,北京、重庆、山西、湖南、河南、山东、西藏、新疆等地方也执行得不错。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要求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治理招投标活动,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而国家发展改革委36号令是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文件之一。
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九部委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其中明确规定,“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涉及招标的内容中应依法增加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等级的要求”。
从目前情况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以及九部委文件的发布,对于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规范和使用,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由此可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法律依据充分,使用范围不断拓宽,社会各界广泛认可,队伍规模初步形成,为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强化中央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保证中央投资项目质量和提高项目效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下一步工作
随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初具规模和日常管理制度的逐步健全和落实,今后,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的工作重心将从资格认定逐步转向更加侧重日常管理,进一步强化系统管理和建设。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我们还会更加注重对各机构的服务和对招标行业的服务,这就需要更多地依靠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和中国机电设备中心等行业组织,发挥他们在行业自律、专业优势等方面的作用,需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尽力帮助大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比如,我们要建立起与各机构的日常交流沟通渠道,重要目的就是给各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
接下来,韩志峰处长将就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的有关情况和相关要求做具体的介绍,请各招标代理机构适应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树立主人翁意识、增强主动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活动的规范、有效、廉洁运作,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我们也相信,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各项管理工作会做得更完善、更深入,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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