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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投标导致合同无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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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0-22 20:53:2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中有很强制性规定,例如采用“不得、禁止、应当”等文字的,都属强制性规定。
请各位网友讨论一下,哪些在招标投标过程发生的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下列三种不需讨论(在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中已明确),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上)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但招标人采用的是邀请招标,会导致合同无效吗?还有,招标方案核准中,同意审批邀请招标的权限是在哪一级政府(例如县级政府发文某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这样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三、《招标投标法》中关时限问题,会导致合同无效吗?例如:
1、开标时间短于20天(此问题对私人房地产项目居多,采用邀请招标,但依法是必须招标项目)。
2、发招标书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
3、报名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
4、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后订。
............
四、经过备案的合同,一定有效吗?例如依法应公开的项目,但政府决定邀请,且通过了备案。
五、代理机构超越资质代理的项目。
六、招标人无自行招标条件,但依然招了的项目。

以上这些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应引起大家的思考,希各网友讨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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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月亮是我踢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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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20:48:24 |只看该作者
版主回答得很精彩,楼主提的这些问题确实也经常发生,但很少有打官司的。万一出现这样的情况,中标或者合同是否有效只有法院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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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4#
发表于 2010-11-11 17:05:55 |只看该作者
看得我觉得好复杂。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吧。
风吹鸡蛋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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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9:48:38 |只看该作者
回楼上的。
  批准邀请招标的项目够不上30号令所列的条件。其实这里牵涉到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行政许可不当的问题。二是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问题。
  关于这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会产生什么结果,我在7楼好像已经作过回答。
  可能是我还没说得很清楚吧,重复一下:出现这种情况,“情节严重的”,会导致招标无效。“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详见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补充一点:“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一般都会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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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6:26:45 |只看该作者
关于“实际批准的项目与前置条件没有关系,该认定合同无效吗?”
  我不是很理解您的说法,实际批准的项目,怎么会与前置条件没有关系呢?当然是有很大关系啊。是否可以补充详细点?
我的意思是这样的:允许邀请招标的项目根据30号令规定是有前置条件的(例如应急工程),但是批准邀请招标的项目根本够不上30号令所列的条件,但发改委批了(例如某某办公楼,投资12000万元,全额财政拨款),在这样情况,应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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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10-28 16:09:07 |只看该作者
  中标无效的情形,我在7楼已经作了分析。
  
  无效合同的判定,和出现无效合同以后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这份司法解释中,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出现纠纷,可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和上面这份司法解释来判定。
  个人觉得法释〔2004〕14号是一份非常完美的规范,几乎考虑到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方方面面。

  关于何为“情节严重”时?
  据我所了解的情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出台,而且按照司法习惯,一般不会出台十分细致的判定标准。因为这种标准的内容很难涵盖现实中发生的所有情形,还是留着让自由裁量比较科学。
  个人这么理解,起码以下情况可以称为“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已经发现问题,通知责令改正,但相对人拒不改正。


  关于邀请招标的权限是在哪一级政府的疑问。
  我没有补充。

  关于“实际批准的项目与前置条件没有关系,该认定合同无效吗?”
  
  我不是很理解您的说法,实际批准的项目,怎么会与前置条件没有关系呢?当然是有很大关系啊。是否可以补充详细点?  
   

  关于“地方重点项目”。
  据我所知,各级政府在确定每年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前,都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貌似还要在人代会上通过。
  
  关于“地方重点项目是否包括市、县重点”。

    部门规章以上层级的法律规范,只规定了国家和省级。但实践中,大多市县都出台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对市县级的重点项目,也做出了规定。如果没有相应规定,参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县级政府发文某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会导致中标无效吗?
    如果你们当地政府没有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建议参照上位法的分工原则进行操作。具体还需看项目的性质,才能确定到底由谁核准招标方式比较合适。

  关于报名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
    法律没规定。很多地方实行资格后审,干脆取消了报名程序。建议不要再讨论,实际意义不大。

  其余问题,我没有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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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23:33:11 |只看该作者
敬佩各位网友的敬业精神,特别是zzj0102版主,我的问题主要方向是这样的:

一、搞招标的同志、特别是招标代理的同志,应该把这个问题搞明白,现实是这样的:这些问题现实中经常发生,但发生诉讼的极少,所以此贴讨论的不是很激烈,但万一发生呢(因为发生的后果很严重,无效合同导致法律后果有:1、施工单位随时可以不履行合同,2、施工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3、项目管理的目标没有确定性,因随时可不履行),首当其冲的代理机构。

二、我问的这些问题的背景是:招标已顺利完成,施工也已进行,但在竣工阶段或施工过程阶段,施工单位起诉业主单位。



我试着讨论一下7楼的回答,欢迎取笑与拍砖:

问题二:

  1、关于必须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

  7楼回答:必须公开招标,但招标人采用的是邀请招标这种情况,情节严重时,会导致中标无效。

    我的疑问:什么情况下是“情节严重时”,这个很难界定,我也找不到法律根据,望各们网友讨论一下。



  2、关于邀请招标的权限是在哪一级政府的疑问。  
  按照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国有资金....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除国家、省重点项目需经国务院发改委、省政府批准外,其他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当然这个批准有前置条件,但实际批准的项目与前置条件没有关系,该认定合同无效吗?

    另这条规定中,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概念是什么?包括市重点、县重点吗?



  3、县级政府发文某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会导致中标无效吗?

  这个问题与前一个问题相同, 望各们网友讨论一下。


   问题三:

   1、关于开标时间短于20天。

   7楼回答:情节严重时,招标无效。相关法律规定详见七部委令第七十三条。

    7楼没解释什么情况下是“情节严重时”,我认为这个不应认为合同无效(可能招标无效),第一,法院依据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七部委30号令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要区分强制性规定是效力性的规定,还是管理性的规定,前者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后者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2、发招标书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

   此问题,同上解释。



 3、报名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

   此问题,同上解释。



  4、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后订。

    此问题,同上解释。



  问题四:经过备案的合同,一定有效吗?

  7楼的回答很对,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望各们网友继续讨论。



  问题五:代理机构超越资质代理的项目

    7楼的回答很对,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望各们网友继续讨论。



  问题六:招标人无自行招标条件,但依然招了的项目。

   7楼的回答很对,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望各们网友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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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08:38:43 |只看该作者
虽然招投标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导致合同无效,但这个讨论很有意义,这反映了招投标与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合同无效来看与招标投标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说招标是一种中介服务的话,那合同签订是招标的一种售后服务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也要予以关注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并在前期招标过程中注意防止出现合同无效的结果,这是在从后往前看,追溯前面的过失,zzj0102把这个问题分析的比较深入,列入置顶贴目录。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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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22:45:39 |只看该作者
  首先,非常赞同何老师的观点:要注意中标无效和合同无效之间的区别。何老师提出的这个观点,非常具有专业水准,让我更增添了对何老师的一份崇敬之情。
  合同是否有效,是要经过司法机关裁定才有最终定论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要针对不同情形区别对待的。比如说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超越了代理权或未经授权,但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合同是否有效,不可一概而论。
  在招投标阶段,个人认为还是讨论“中标是否有效”更为实际点。建议不要进行“合同是否有效”这种有点偏离主题的讨论。
  因此,个人未经楼主同意,擅自把讨论“合同是否有效”改为讨论“中标是否有效”,不知楼主可否同意?

  其次,试着挑战一下自我,一一回答楼主提出的问题。


  问题一:一、下列三种不需讨论
  答:既然楼主说不需要讨论,我就不讨论了。故此问不提交回答意见。

  问题二:
  1、关于必须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
  答:根据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根据该规定,个人的理解是:必须公开招标,但招标人采用的是邀请招标这种情况,情节严重时,会导致中标无效。
  2、关于邀请招标的权限是在哪一级政府的疑问。
  答: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3、县级政府发文某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会导致中标无效吗?
  答:由于您没有说清楚该项目的性质,似乎也没有交代清楚到底是县级政府本身,还是县级发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发文采用邀请招标,我真的无法回答您的问题,因为发文机关的不同,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涉及到是否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权的问题。

   问题三:
   1、关于开标时间短于20天。
   答:情节严重时,招标无效。相关法律规定详见七部委令第七十三条。
  2、发招标书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
  答:情节严重时,招标无效。相关法律规定详见七部委令第七十三条。
  3、报名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
  答:在法律规章层面,没有报名这一程序。因此,似乎不违法。但《建设部标准文件》中,有关于报名方面的内容规定,建议您再去查找一下。个人理解,所谓的报名,是一种不太规范的资格预审程序。个人不太赞同使用这一方法。
  4、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后订。
  答:这不涉及招标有效无效的问题。而且要区分到底是招标人的原因还是中标人的原因。相关的处理规定,详见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一条。

  问题四:经过备案的合同,一定有效吗?
  答:经过备案的合同,也不一定是有效合同。但这个官司打起来,貌似有点麻烦。似乎要先打赢行政许可不当的官司,才可以确定该合同无效。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无效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如果已经开始履行、正在履行或者履行结束,即使该合同经认定是无效的,基本也不会推倒重新招标。各种情况的处理,详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4]14号。

  问题五:代理机构超越资质代理的项目
  答:关于超越资质代理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招标法体系中,似乎都只提到“不得超越资质代理范围承接业务”之类的规定,未对违背规定该如何处理进行表述。
  个人推测:立法者恐怕认为这纯粹是属于代理权方面的事宜,不宜在招标法体系作出太多的规定吧。因此,个人推荐依照越权代理的有关规定,区分情形分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比如,前面提到的表见代理的情形,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限于篇幅,无法一一引述,抱歉!

  问题六:招标人无自行招标条件,但依然招了的项目。
  答:其实这是一个没有按规定核准招标组织形式的问题。根据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以上回答,如有谬误,欢迎取笑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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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08:36:20 |只看该作者
二、政府投资项目(限额以上)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但招标人采用的是邀请招标,会导致合同无效吗?还有,招标方案核准中,同意审批邀请招标的权限是在哪一级政府(例如县级政府发文某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这样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真的要较真,结局是:
程序不合法(瑕疵),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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