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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正” ;公证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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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0:26:2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公证” ;公证什么



    最近,社区论坛上, xhx 网友和  sth8995 网友分别发出了有关“公证”问题的帖子。


    Xhx 网友提出问题:公证机构审查资质合法吗?



    帖子的网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5221


    sth8995 的帖子是:公证人员责职、权利与义务的讨论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5208&fpage=2




    因为可想而知的原因,大家关注此贴不多。


    但是,这两个发言,却引起我的深思。


    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编辑出版的《中国招标采购常用法规》一书中,虽然列有《公证法》的条文,但是,前面没有加注★;也就是意味着,这个法律不是招标师水平考试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



    但是,它的有关精神宗旨和实施办法,却是实践工作中不可忽视的。



    上述两位网友提出的问题,可能涉及到多方面;下面,本人仅就“开标”时候检查身份证一事,做个“抛砖引玉”的发言。





   对公证处出席开标会作用和检查身份证问题的跟帖



这是一个在实践中常常遇到而又容易让人困惑的问题。



本人也感到其背后的因素很多,一时说不清楚。



希望和大家进一步探讨。



首先,人们考虑的是公证处的含义和作用问题。



按照2005年的《公证法》,公证处不再是代表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部门,而是一个社会证明机构。


参加开标活动,需要有人邀请;一般的话,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



这时,它的作用是什么?



大家可能和我一样,没有仔细探讨过。



而本人最新的思考:这种公证,主要的目的,是证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在接受投标文件和开标的过程中,程序和有关的作为是合理合法的。



投标人应邀参加开标活动,和是否参加,应该属于他们的权利,不是被强制的。



此时的“公证”,也不应该是检查何时投标人的代表是否被授权,以及授权是否合格等等问题。公证处既没有权力那么做,也没有必要那么做。



这个事情的道理,和“检查密封”基本上是一样的。



投标文件的密封措施,本来是保护投标人的投标内容不被提前泄露,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密封不严谨,但是,不至于泄露,那就是枝节问题,不影响投标;如果,投标人不慎,导致密封破损,那也是投标人自己的责任。



现在,有众多地方,依据文件,把此措施变成对投标人的惩罚措施了——那真是“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的一个悲哀



好比说,张三先生和李四小姐举行婚礼,邀请了众多的亲朋好友和单位领导参加。一般的,双方以及双方的父母要对大家表示感谢,感谢大家出席,实际上是给予一个证明(民间的;政府的方面法律方面的是《结婚证》),而不是检查各人的身份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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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6:16:19 |只看该作者
认同作者的部分观点,呵呵,
但公证的作用还是不容质疑的,确实能起到监督和促进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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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12-21 16:04:32 |只看该作者
主要是
开标
过程
公证、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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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5 10:49:01 |只看该作者
     “招标公证” ;公证什么 3



“招标公证”,向何处去?



本帖没有引起网友的关注,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问题:目前,多数的招标采购,已经不再和“公证单位”有“外交关系”……



由于现实中,不少招标投标和开标,是在当地的“建交中心”;“招标中心”;或者“公共资源中心”公开进行的。



少数的网友所接触到的“公证行为”,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是值得探讨的:



1)参与接受投标文件。当投标文件密封不如规定完好时,招标人拒绝该投标文件;



2)参与对投标人各个资质。资格文件的审查:如:验证是否有“授权书”;验证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验证投标单位主要的资质证明;等等。



3)对主持人在开标时宣布的“废标”,也作出“公证”

……  ……



难道“招标公证”就此退出招标采购活动的舞台了吗?



难道,在“建交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举行的开标活动,就一定能能够保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吗?



我不禁联想到几年前,南京市睿之海公司推出“招标可信度研究”的时候,根据公开的数据,深入分析了几个有关的招标公告情况,得出的结论,似乎总体的评价分值并不高,不少还低于60分。



为什么呢?



如果,仔细看看如今的各式各样的招标公告就可以略知一二。不规范的招标公告,堂而皇之的发表,似乎无人过问;而各式各样的开标仪式呢?那也许是一个迷。



本人稍微收集到几个“开标活动的”视频。从中可以看出:多数是主持人或者唱标员在宣读投标文件。可能只有极个别的情况,采用计算机;大屏幕+投影仪的方式:所有需要宣读的,一边投影到大屏幕上,给大家观看,一边有人唱标、宣读。



到底念的准不准?有无应该宣读的没读,或者不应该宣布的宣读了?如果没有“旁证”,谁敢肯定公开的情况下不会有假??



不不久的将来,人们还可能推广“网上招标投标”;届时,大家均在网络上,而不是在现场观看开标活动;那时,更会有人关心:谁来保证上网的,都是真实的投标情况呢?



“招标公证”,也许是其他的“第三只眼”监督和旁证这一公开活动,是有必要的。



而具体的问题如何认识,如何处理?



本人以为,最大的问题,可能还是公证机构的定位问题。众所周知,目前,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这样,俗话说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就难免不起作用。设想,如果申请人的做法不那么公正和符合法律法规,公证机构能够拒绝本身的诱惑,出具其不符合公正的书面报告吗?……



有众多类似的问题,有待更多的人们去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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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10:58:39 |只看该作者
《办理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项目公证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

[blockquot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安徽省公证条例》和《滁州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证监督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公证机构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证明、服务、沟通和监督作用。
二、凡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项目实行现场监督公证制度。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和采矿权的挂牌、出让继续实行现场监督公证制度。
三、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的主体应提前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在受理后,应当按照规定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名公证员)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四、公证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依法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项目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
五、办理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项目现场监督公证的程序:
1、投标前,公证人员应检查投标箱。
2、投标时,公证人员应记录投标人投送标书的时间,检查并记录标书密封情况。
3、投标时间截止时,公证人员应会同接标人一起停止接收标书,对投标时间截止后送达的标书或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投标人所投送的标书一律不予接收。
4、公证人员应监督招标方(或受托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开标前,公证人员查验投标人的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公证人员应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箱的开启。投标箱开启后,公证人员应检查所投标书份数和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监督投标书的启封。
7、唱标时,公证人员应监督唱标情况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标书内容与投标书正本内容不符的,应予以纠正。
8、开标结束时,公证人员对符合规定程序、方法、原则的开标活动进行宣布或者宣读公证词。
9、评标定标时,公证人员监督标底的开启和公布,检查定标结果是否与评标记录一致。
10、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公证员宣读公证词,证明招投标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公证机构在宣读现场公证词后七日内制作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之日起生效。
11、其他规定程序的公证。
六、公证费用由招标、采购人支付,也可约定由第三方支付,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约定。
七、公证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公证事项时,标的300万元以下的收公证费400元;标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1000万的收公证费600元;标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3000万的收公证费1000元;标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1亿元的收公证费1200元;标的1亿元以上的收公证费2000元。
八、司法行政部门、招标采购管理局加强协作与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总结经验,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公证工作,促进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九、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blockquote]

(注:转此办法并不代表本人认同这个办法,只是作为一个实例提供给大家)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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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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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10:50:11 |只看该作者
早年间我还碰到过,公证员全程参与的,要求公证处保留投标文件正本的,说副本没有法律效力,业主也无奈。直到现在公证人存档于招标人的矛盾还是没有解决。还有一位更离谱的将正本中的资质证明盖红章的逐一撕下,抱着一摞回去出公证书的。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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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1:57:58 |只看该作者
“招标公正” ;公正什么 2



         早年,公证处为我们做这些



    在早年,在中国刚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时候,公证处为我们起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记得那时,公证处是司法局下属的一个部门,就在司法局本部里工作。


我所叙述的,是上个世纪8090年代的事情。有文件提示招标需请公证处出席;我们也常常在发布招标公告后不久,即和公证处取得联系,邀请他们准时到场。记得,有的时候,需要单位派车接送;有的时候,他们自己来车参加。


公证处所做的,主要是这样的三种情况:


第一,是密封情况检查和密封情况公证:



早年的招标公司,办公条件比较简陋,多数只能在外租用宾馆或者礼堂的大会议室举行开标仪式。而“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往往不一致,有的,头一天下午6时截止,第二天上午9点整开标。有的,上午9点开始接受投标,到12时整截止,下午2时开标。


这样,在招标公司接受各个投标文件的时候,到真正“开标”,总还有一段间隔时间;如何保证密封完好,内容不至于被泄露?


我们的做法是:招标公司在接受投标文件的时候,先检查一次密封;如果不够完好,则要求投标人自行补充并解决,利用提供给他们的纸张胶水,或者“胶纸带”,完整的密封。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公证处人员着装到达现场。一旦到了截止时间,公证处人员宣布停止接受任何投标文件;并将已经密封的各个投标文件的外包装袋子,统一放入招标公司制作的“标箱”(专门的1米高的小柜)内,上锁,并贴上公证处的封条。


而到了开标活动的仪式上,公证处人员(统一着装),先检查“标箱”上封条的密封情况,无误则宣布,然后再打开标箱,取出各个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或者其他推举的人士检查其各自的密封情况;然后再剪开,取出有关的“唱标一览表”(也叫“开标一览表”),进行唱标。


我的理解,这样严格的程序,是在于表明:招标公司在接受标书到开标这一时间段,乃至“无人知晓”的时间里,尽到保管文件,不会导致被泄露内容的责任。


第二是 监督和见证唱标情况:



一般的情况下,我们是这样子做的:一个工作人员人负责剪开投标文件的外封,取出正本和唱标的有关表格,逐一按照次序排好,交给“唱标员”。有关的副本,交给坐在唱标员身旁的公证员;


公证处人员既看副本,更要注意唱标员念的对不对,有问题,及时和正本乃至投标人代表核对。


那时,没有使用计算机和投影仪,主要是人工程唱标,人工记录;人工写在白板上。如果,涉及到复杂的、多位数字,多少个零,很容易念错。公证员应该是最早提出更正的人士。


对于各种补充声明,投标人代表提出的问题和主持人的回答,等等,公证员也是见证人。


开标仪式的最后,公证员往往先口头宣布一个“公证词”: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某招标公司就某某项目公开招标开标活动,XX公证处公证员XXXXXX 出席;证明此次活动合法有效。待后,给出正式的书面公证书。……


第三、试点开展“全过程招标投标公证”



有的时候,我们和公证处也希望做更多的事情,包括对招标投标和评标的全过程予以“公证”;但是,在我的印象里,这件事情不是很成功。


早年的公证员,都是司法局的“干部”,有比较高的法律方面的业务水平。但是,涉及到招标投标的深入问题,却显得其能力不不适应:当评标专家阅读厚厚的投标文件的时候,当专家讨论如何评价投标人的技术或者商务条款的时候,列席旁听的公证员则听不懂,不便参与,无所事事,甚至要“打瞌睡”……


渐渐的,我们认识统一:只可请公证处来做“开标公证”;不宜要求“全过程公证”。


如何认识“公证处”在采购招标中的作用呢?


招标公司内部,也产生了不同的想法和认识。记得一位领导就说:“请公证处”是为了表示招标投标的活动是“公正的、公平和权威”的,那么,我要说:招标公司本身就是公正的合理合法的,不要其他人再来证明。


而请公证处参加,还涉及到费用问题。公证处的收费,往往是根据项目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来收费。在招标公司日益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招标公司往往不得不降低本来就不是很高的取费标准,这样,对于再花费一些用于“公证”,就容易引起算计了。


采购招标中,要不要公证?公证部门和招标公司和其他人士如何深入研究和取得突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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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1#
发表于 2010-11-2 12:42:42 |只看该作者
我这儿标书归公证处收,验证归公证处,有的地方唱标归公证处,我要求他们唱标时监督代理有无唱错,评标时监督评委有无违纪,减少我们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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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0#
发表于 2010-11-2 08:03:38 |只看该作者
公证处不再是代表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部门,而是一个社会证明机构。
这种公证,主要的目的,是证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在接受投标文件和开标的过程中,程序和有关的作为是合理合法的。
投标文件的密封措施,本来是保护投标人的投标内容不被提前泄露,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密封不严谨,但是,不至于泄露,那就是枝节问题,不影响投标;如果,投标人不慎,导致密封破损,那也是投标人自己的责任。
现在,有众多地方,依据文件,把此措施变成对投标人的惩罚措施了——那真是“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的一个悲哀 !


公证员应在“高一层次”注视他们的工作并判断其合法性,除非发现程序违法,否则不宜介入实际操作。


非常赞同楼上各位!!!

我们这里公证员也是这样做的,因为他们知法。
但实践中遇到难题,监管、招标人、代理等总要求公证做进一步的“公正”,弄得公证很为难,领导还要说公证员太谦虚,真是赶鸭子上架。总觉得开奖摸彩由公证员亲自动手更让人放心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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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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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22:23:3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bjhyh于2010-11-01 21:51发表的 :
一点感想:
……公证员应在“高一层次”注视他们的工作并判断其合法性,除非发现程序违法,否则不宜介入实际操作
.......

同感!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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