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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浅谈政府采购中的专家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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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14:18:1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政府采购中针对专家发生的问题可以主要归纳为四类表现:第一类:走马观花。在招标人组织清标小组开展工作时,有的评标专家对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符合性、响应性的条件,审而不查、查而不核,草草地排出名次,结束清标工作,结果投诉不断。第二类:避实击虚。在评审中,有些专家花大量时间、精力对各投标人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实际是重复劳动)后,不重点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详细评审,该换算的,不换算;该要求澄清的,不澄清;在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专家有的故意不对与该价格相关的内容进行分析,对低于成本价的报价把握不清。第三类:附炎趋势。在评标委员会对各专家成员的意见进行汇总时,招标人代表抢先带观点发言,有些专家就再找低价或次低报价投标人的“茬子”,趋附用户单位的意见,人情标的现象难以避免。第四类:谋己私利。评审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可能不是应该回避的关系,但和投标供应商有着密切的联系,并渗透有经济利益关系和寻租行为。致使其在评标过程中不仅自己有所偏向,还有可能发表言论,影响其他专家公正的评定。

  随着政府采购的发展越来越快,专家的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焦点,针对现有的种种状况,笔者结合近年来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谈谈几点认识:

  一、专家在政府采购中的主导地位

  《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规定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都应成立相应的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同样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均为政府采购的方式。可见,专家在最终决定政府采购成交结果、保证政府采购顺利有效的实施方面,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换句话说:现在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专家评标制度,采购权被赋予了专家评标小组,而不是采购人、集采机构或者是财政的监管机构。整个采购过程突显出专家主线,渗透在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从理论上奠定了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地位。

  (一)专家是采购文件的“试金石”。

  政府采购的采购前期,集采机构根据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后,由于采购货物的特殊性,在技术方面集采购机构通常采用专家标书会审的方式对采购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论证,借助专家在本行业内的知识和经验补充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和资格条件的有关规范,力求做到以技术性、科学性为基础制作招标文件。

  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专家有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咨询,就招标文件提出咨询意见的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评审专家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谈判小组)要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专家在政府采购中所处的是技术的专业地位,是其他所有机构团体和个人无法替代的位置。经过专家评审后的标书,应由评审的专家负责技术方面的质询,并处理针对技术参数的质疑。

  (二)专家是评标过程中把握技术要求的“指挥棒”。

  由三分之二的专家参与的评标小组,主要组成人员在法律规定上还是专家。在整个评标过程中,不容质疑的是关于技术的评标,我们主要依靠的是专家的专业知识和谈判能力,在评标小组充分了解了采购人对本次采购的特殊要求后,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由需要供应商澄清的问题,进行询标和新一轮的技术澄清与谈判。这个过程是评标的主要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评标的专家组是把握技术的指挥棒,由他们确定评标的主要步骤和要求,并由此确定出中标候选单位。

  (三)专家是应对标后技术质疑的“主心骨”。

  标后给予了供应商质疑的权力,这是政府采购发展的进步,是保证相对公正的一种手段。但在许多时候,我们收到的质疑来自于技术方面的疑问,在某一专业领域提出的较高深的问题,只能由专家作出答案,给予澄清,并在学术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解释。从这一点看,处理技术质疑,专家应该是确认政府采购结果的主心骨。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在法律上确立了专家在标后质疑中的地位:评审专家要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政府采购专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专专家登台唱戏。

  专家应当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然而在目前的政府采购环境下,在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时,往往会让一些在当地从事与招标项目相关职业,并且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来充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角色。例如,在一些地方的电教设备的招标中,充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角色的往往就是当地学校的电教部门负责人或专职人员。印刷的评标,专家库里某些新闻出版局的领导人物。这些人大多并未受过技术上的培训,对技术的使用和了解也只是一些皮毛,不能称为专家。

  (二)后续培训明显不足。

  后续培训不足的问题,是一个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由于财力、人力、培训资料和培训教员的缺乏等因素的制约,使培训的对象偏少、范围窄、内容简单、深度浅、培训方式单一,培训工作往往达不到培训的要求,起不到提高水平增长知识的效果。

  (三)专家监管力不从心。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专家的监管,但在监管过程中,失职的行为常有发生。例如:专家库中的专家的流动情况无记录,有些专家库自建立以来源用至今;抽取的专家分类不细,导致只能抽到本专业类专家,而不能抽到评某次标的专家,只好泛泛而谈;对确认属于专家的过失行为,不能及时纠正和制裁。

  三、政府采购中专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要彻底解决政府采购中专家评审的问题,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职业道德水平等都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所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制度,规范其在从事和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咨询活动中的行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是解决当前政府采购工作采购评审专家问题的主要途径。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要走评审专家职业化的道路。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评审专家缺乏的问题,就应当借鉴会计领域的注册会计师经验,使采购评审领域工作职业化,设立职业评审师,加快发展评审业的职业化发展,壮大评审专家队伍力量。笔者认为评审专家的职业化是解决目前政府采购乃至整个社会招投标事业评审专家问题的必由之路,职业化的发展道路需要时间,需要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建成一套全新而又健全的职业评审体系,即设立职业评审师、建立从业机构,由相应的国家管理部门制定规范规章,制定从业资格制度、资格认证制度,没有取得政府采购职业评审师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业务评审工作。采购评审工作人员职业化的实现将会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及整个社会的招投标事业起到前所未有的推动作用。

  (二)设置专家库应量化、细化、对应设置。

  在目前国家没有实施评审师制度的前提下,只能依靠专家库中专家的补充和对社会广泛地征集来解决,并应该按照政府采购的目录和以往的采购经验设置政府采购专家对应的专业项目,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专家评标。

  (三)加强监督管理。

  要保证专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公正性,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还要对专家行为加以规范监督协调。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1.规范专家的抽取过程。采购项目评审小组专家应在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采购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的项目可在纪检、监察及财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抽取。专家原则上在开标前一两个小时抽取,以防止专家抽取结果泄密,涉及聘请省外专家的可适当提前。完善专家回避制度,消除“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保证最终评标意见的客观性。

  2.规范专家的评标过程。评标的方法多种多样, 在编制标书时要注意在评标方法上尽量减少专家倾向性出现的机会。如采用评分法,通过对评标因素量化分值,统一评标标准,以约束评委会成员的个人行为。采购工作人员应在评标现场监督协调,保证各专家不受干扰地独立评标,防止评标过程外泄以及串通评标。专家评标过程发表的意见应予以书面记录。对个别专家评审意见与大多数专家有着显著区别或显失公允的,可由监督人员现场提出质疑,专家必须给予明确答复,再决定是否保留其意见,同时采购工作人员应将质疑过程登记备案。对一些重大项目,建议适当增加专家人数,计算平均得分时去掉最高分与最低分,将个别专家的倾向性对评审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3.规范专家的反馈机制。在采购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对评审专家作出评价,并填写评价表报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对存在着失职行为的专家追究其责任。同时可考虑建立专家积分制,在各专家同一固定的评分基数上,根据评价表在适度范围内按规定标准对此基数加减一定的分值,年终汇总作为专家管理的参考依据。

  4.实行对专家库的动态管理。专家库建立起来后,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应施行动态管理,采取社会推荐及个人自荐的方式,及时纳入高素质的专家,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进行实时调整,吐故纳新,以保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适时性和综合水平。同时,对专家库引入竞争机制,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定期考核。专家因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政府采购专家,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除名。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

(注:此文转自协会网站,转帖不代表本人赞同其观点,主要是想听听大家对本文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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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21:42:08 |只看该作者
思考问题之一:

文章说:【一、专家在政府采购中的主导地位 】

这句话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似乎都没有这句话;

财政部的18号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略)】

也看不出文章的那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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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16:58:15 |只看该作者
关于专家还有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且不说专家技术是否专业,现在碰到较大的一个问题是专家对政府采购制度不了解
既然把专家放到如此重要的位置上,应该对其技术能力以外的能力有所要求
评标委员会权力巨大,废标权就是其中一个,试问多少专家完全了解哪些情况可以废标,哪些可以补正
不懂政府采购制度如何依据政府采购制度评标呢,靠技术?

建议把通过政府采购培训或考核作为专家准入门槛之一
每年对专家进行培训进行政府采购知识更新
至于专业水平个人认为现在的标准已经足够高了,甚至可以适当降低
偶是招标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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