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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询价成指定品牌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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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0:25: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南方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对一批××品牌空调询价采购的公告”在网站上发出后,供应商向《政府采购信息报》反映该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指定品牌的做法不合法。《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向采购中心了解情况时,采购中心主任称,《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18号令只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作出了不能指定品牌的明确规定,对其他采购方式未明确,因此,他们指定品牌并不违法。《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对当地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进行采访时,也得到了类似的回答。
  当《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提及“有法律专家认为,《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时,当地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不能指定供应商,此次采购指定的是品牌而非供应商。不过,在《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后不久,该采购中心的网站就发布了取消此次采购的公告……
  类似的情况在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询价公告中仍有不少指定品牌的现象。当然,不少采购单位指定品牌并没有像以前那样在公告的标题中就“直截了当地说出来”,而是通过供应商资格要求、技术参数要求等方式指定品牌。那么,询价采购到底能不能指定品牌?
  支持者:法无明文禁止
  不少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表示,《政府采购法》并未禁止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指定品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之规定只适用于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
  “有人说政府采购不能指定品牌,那么,单一来源采购呢?单一来源不仅确定了品牌、规格和型号,而且还指定了供应商。”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
  “询价没有明文规定不可指定品牌。买少量的设备,还写技术参数,浪费资源。比如说采购空调,采购单位希望采购某品牌空调,就让三个经销商来报个价,谁报价低就与谁成交。采购单位、供应商都满意,采购中心也省心。反而是不指定品牌进行询价采购经常会出问题。”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施克俭如是说。
  还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采购中心主任则表示,不同品牌的东西价格差异很大,很难做到“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反对者:导致竞争受限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指出,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其他的采购方式,都应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指定品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之规定,而且也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的要求。
  还有一位从业人员则举了“某采购中心指定三个品牌进行询价采购后,将采购结果送到财政部门备案时,财政部门不予认可”的例子来论证指定品牌进行询价采购不可行。
  湖南省某招标公司老总认为,指定品牌会导致产品价格较高,竞争受限。通常情况下,一个地区某一产品的总代理只有一个,如果指定了品牌,其他品牌的销售商根本无法参与竞争,成交结果就有可能比市场价格高。另外,如果指定品牌,还会造成供应商之间搞“关系竞争”,想方设法找关系。“在他们看来,只要关系做到位了,就能成为政府采购的常客,这势必对廉洁采购造成威胁。”该老总如是说。
  专家提醒:恐成指定品牌突破口
  “指定品牌采购是一个敏感话题,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说服采购人不要指定品牌,但还是有不少采购人不理解。”某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
  据了解,指定品牌采购的根源在采购人。业界专家认为,如果允许询价采购指定品牌,还会造成采购人“无论什么项目都去申请采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让询价采购成为指定品牌的突破口。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有的项目如果不指定品牌进行询价确实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因此,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尽早对“询价采购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是不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不定品牌都能通过询价进行高质量采购”等进行调研,以尽快出台询价采购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避免询价采购成为指定品牌的突破口。
  业界专家建议,在现行情况下,询价中最好别指定品牌采购,以免引发质疑、投诉。同时,在具体的操作环节,还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询价采购中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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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6 10:55:29 |只看该作者
文章的作者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但是,从采访报道的情况来看,人们的认知(包括专家的说法),似乎很不统一.

到底应该如何看待如何做?

请大家在深入的思考和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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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6 10:51:36 |只看该作者
我是支持者。讲实在的,在现实操作中真的很难不指定品牌。太多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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