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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业主对评标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评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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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6 15:43:2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业主对评标结果不满意,认为专家评定的优惠条件加分不应该,另外有一家公司质保期不满足要求应将这家公司废标,但评标时评委会未对该公司废标,所以业主要求重新评标,招标公司该如何处理?如果重新评标,专家不同意怎么办?目前的第一名不同意怎么办?如何解释?如果废标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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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2 提出实践意义比较强的问题,请教大家
毅青 + 2 提出很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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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2:47:59 |只看该作者
业主不满意,动机有二个,一是有中标意中人,结果意中人未中标,想通过业主的优势地位左右评标结果。二是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不明确,造成评选出的中标人他们不满意。前者动机不良,后者是能力不足。建议业主在评远出的中标排名中,看第一名是否符合,若不满意,提出意见,将中标通知书直接发给想发包的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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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1-2-12 11:01:5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xhx于2011-02-08 13:08发表的 :
评标办法的优惠条件中规定:提出优惠措施,视可行情况,评委给予1-5分。而推荐第一名的公司写的是价格优惠1万元,评委给了4分;而业主认为价格不惠不属于优惠措施,不应给分。
另外,质保期第一名也不满足,但招标文件中未注明实质条款,所以评委没有给予废标。而业主坚持认为不管写不写,质保期不属于实质条款,都应废标。
所以导致业主对评委的结果不认可,要求我们招标公司进行重评或废标。
请告知比较周全的处理办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

  撇开如何认识和使用定标权的问题不谈,针对这个个例说点个人看法:
  一、关于“提出优惠措施可酌情给分”的理解
  个人觉得,评委给分的理由是说得过去的。一般意义上,所谓的优惠措施,无非就是价格、质量和服务方面的优惠。人家给出了价格方面的优惠,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优惠,作为评委,对于这种优惠措施,视而不见是违反评标办法的规定的。至于打4分会不会过高,那是评委的自由裁量权了。
  二、关于“质保期不满足”该不该废标的理解
  个人觉得,不应该废标。废标的判定,要根据招标文件的事先约定进行判定,而不能随心所欲。这也是《招标法》和《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业主坚持认为要废标,那么废标的理由是什么?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中能找到废标的依据吗?找不到的话,你怎么能废?难不成想搬块石头砸自己的脚玩玩?
  三、关于唱标时的报价是不是最终报价的理解
  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唱标时的报价即为最终报价,但本例有特殊。如果招标文件允许(或者默认)投标人可以进行价格方面的优惠,那唱标时的报价不应当作为最终报价。因为,可以进行价格优惠是你招标人给投标人的权利;你给了人家这方面的权利,又反过来不认账不承认,撇开法理的探讨,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吧?
  四、如何看待唱标时的报价?
  个人觉得:唱标时的报价也是有效报价。但这个有效报价,只是计算评标基准价时的有效报价,而不是能看成是某一个特定的投标人的最终报价。
  五、一点体会
  个人觉得:本例中的评标专家是认真负责、客观公正的专家;招标人是不太讲理的业主;代理机构是经验稍欠的公司。恕我直言,只是就事论事,不涉及其他。

  试想一下: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函上的报价(一般也是唱标时的报价)即为最终报价,价格优惠不得作为优惠措施,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
  招标文件中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也给有经验的投标人有空子可钻:如果是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或下浮一定比例)为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在公开唱标时的报价可能降低10万元都达不到得到1分2分的效果,而在优惠措施时只要提出价格优惠1万就拿到了4分!这不是很明显的漏洞吗?
  从这个意义上看,如果这个投标人真是吃准了这点的话,那这个投标人可是精了去了! 你招标人想玩这样的投标人,最后还不知道谁玩谁呢!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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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09:49:46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  价格优惠作为 公开招标的 评标依据 是不合理的   
公开唱标 唱出的价格  就是各家的投标最终有效报价  如果某一家因为优惠1w 而获得 加分 显然是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的。。  公开招标应该都是一次性报价  如果在询标过程中 有人降价 这不就是等于二次报价了么。 怎么还能因为降价而加分呢 降价本来就是不应该出现在招标开标询标过程中的。
评标方法里的优惠条件 1-5分  的确应该细分一下  但是绝对不能包括价格因素  要不还唱什么标啊

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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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1-2-11 17:20:55 |只看该作者
【该项目属于业主自有资金,要求我们协助进行招标的 】

还应该明确:什么性质的企业,是不是不涉及“国企”或者中外合资的国有资产问题?

是不是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问题?

只要是依法“公开招标”,总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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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17:15:27 |只看该作者
第二,是如何对待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代表表态的问题。

本人以为,对于大多数工程招标和评标而言,还是允许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只是,如何看待他的作用?

假如该代表在会议上,对评标专家的意见发表不同意的说明,甚至拒绝在评标报告上面签字,会怎么样?而该代表在会议上不得不表示尊重专家的意见,甚至在评标报告上面签字,又该怎么样?

招标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否定自己单位的授权代表的做法和签字吗?

那是一个大家都不曾引起重视的,没有说法的问题。

本人以为,此问题需引起重视,并认真研究给出一个说法。否则,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就容易“凌驾”于评标委员会;而我们的公开招标的众多措施,就会成为虚设。

第三,是可不可以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审查,作出否定招标人异议或者推翻自己原先结论的决定?

我以为是不可以的。

一则,从09年的格力空调事件中,人们看到,格力空调的质疑之一,就是“同一批评委,先后作出不同的结论。”?而这一点,先是被广州市财政局否定(所以,才有了第三次专家评审),也被央视节目重点提出。虽然,格力空调事件本身后来和解了。但是,许多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如果有人持错误的态度和办法去处理问题,类似格力空调的事件和纠纷还会不断的发生。

目前,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的说法。

依据12号令的: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招标人。】

对于已经解散的评标委员会,怎可以重新评标,并且推翻自己原先的结论呢?

国外有句名言:“人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

本人的想法,也不适宜想格力空调事件中,番禺区财政局的那种做法,另外“随机抽取”别的专家,组成新的评委会来审查此类问题。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的专家库,人员水平和职业道德参差不齐 ,人数也有限。假如,抽取到某单位的同事去审查另一批同事的评比结果,副作用可想而知。甚至,假如,抽取到另一批不很称职专家去审查认真评标专家的情况;抽取一般高级工程师,去审查总工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情况,都是不好避免的。——那样,长期做下去后果极为堪忧。

本人的建议,倾向于组织一批真正有一定权威的专家来除了这类审核问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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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16:08:54 |只看该作者
我晕,什么叫满意,什么叫不满意?
招标是依法进行的,只要其过程合法,公平,没有废标情形,没有其他合理合法的理由,是不能废除中标人的中标权利的。
如可以的话,业主看中标单位不顺眼,是不是也可以废了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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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16:06:0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6楼boygmj于2011-02-11 15:56发表的 :
不管是不是业主的自由资金,要实行本次公开招标,肯定得有一个核准、审批或备案的上级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是代表招标人做一些招标的相关事情,但不能事事被招标人或业主牵着鼻子走,眼下,我个人认为一方面应该向业主解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你们无权废标和重新招标;二是让业主一书面材料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接下来可能就是22楼说的那样了,要重新组织专家复核等

36楼的朋友说的很在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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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15:56:19 |只看该作者
不管是不是业主的自由资金,要实行本次公开招标,肯定得有一个核准、审批或备案的上级主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是代表招标人做一些招标的相关事情,但不能事事被招标人或业主牵着鼻子走,眼下,我个人认为一方面应该向业主解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你们无权废标和重新招标;二是让业主一书面材料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接下来可能就是22楼说的那样了,要重新组织专家复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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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15:52:20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业主自有资金,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属于非法定招标项目。非法定招标项目在定标时,可以不适用12号令和30号令的相关规定。
  但是,如果招标文件中有非常明确的定标方法,即如果招标文件规定“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话,则招标人应当遵循这个约定而不得违反。否则,遇上较真的主儿,打起官司来招标人很难站得住脚。
  当然,如果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确有错误,招标人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在此前提下,如果还有评标专家还拒不改正自己的错误,从而给招标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话,招标人甚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
  理直气壮地使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招标人定标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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