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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五):更改开标时间不是对原招标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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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08:25:1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五):更改开标时间不是对原招标文件的修改!!


  先看看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两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仔细阅读
18号令第27条、第28条中的描色部分,可以得出一惊人的结论:更改开标时间,不是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举个例子:某一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如果想要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修改,应该在开标时间15日前进行。假如更改开标时间也属于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的话,根据18号令第27条的规定,只能在截标前15日进行;而18号令第28条却明文规定,截标3日前,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怎么理解这种互相矛盾的规定呢?唯一的答案就是:更改开标时间,不是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修改。
  如果不能这么理解的话,该《办法》第28条的规定就是对第27条中部分规定的违背!

  在此,再一次向某某部门伟大的法律砖家们致以最最最崇高的敬意!!

相关链接:
1、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一):监管部门可以废标!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2
2、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二):招标单位可以废标!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3   
3、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三):招标单位可以做自己的裁判!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4

4、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四):修正错误也违法!!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7
5、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六):何为“重大变故”居然没有具体的规定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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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没有多少时间可以错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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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13:05:09 |只看该作者
恩,同意楼上滴看法~~立法者的本意是可以揣度的~~

至于各个相关法典、甚至同一法规里不同法条之间的矛盾、歧义、含混不清之处,也是中国立法之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最大区别。
各个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立法者是决不肯仰前人鼻息的,顶重要是要标新立异,自成体系,这才能体现自身的价值和权威呀!

有些愤青滴说,大概“韩寒”读多了~~
最是倾心见面初,花前忘背几行书。 黄昏却下潇潇雨,醉眼斜看密密竹。 灯半盏,酒一炉,今宵不耐且糊涂。 醒来若问怀中事,眉黛青山定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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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21:29:28 |只看该作者
从文字理解,严格地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也是修改招标文件吧,因此如果严格执行的话,是不是应该这样:你3天前可以延长截止时间,但应该至少延长到保证你的延长通知发出时到新的开标时间有15天的时间吧。

不过个人揣摩立法的本意,这个延长不是属于修改招标文件。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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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09:02:05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27条所规定的15天应该是指的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修改,相对比较复杂,所以预留时间要充足,以便投标人修改。
28条所规定的3天应该是指的单纯的时间延迟,就像9楼前辈所说的特殊情况下导致不能按时开标的情况,不需要对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只需要修改一下相关时间就行了,所以不需要预留那么多时间。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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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2-28 19:36:16 |只看该作者
  这个情况应该适用27条是无疑的,只是按照第28条的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啊,这不又违反第28条了吗?

  真的是相当地纠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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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9:23:50 |只看该作者
那个就不单单是地点、时间的修改了,还有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对于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适用于上一条,肯定是15天了。
只是这个:“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的“具体情况”有些个模糊。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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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5:21:12 |只看该作者
  楼上前辈说的不无道理。
  但出现如下情况时,就难以处理了:
  截标前2日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需要修改招标文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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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5:15:08 |只看该作者
关于开标时间和地点变更,我只碰到过2种情况(鄙人92年开始做招标,中间转行离队6年多):
1、投标人比预计的多,开标室过小,换个大的开标室——这种情况发生在90年代较多,因为那时候开标室都是租的。
2、招标人的领导临时有事,或者监管部门抽不出空,不能参加开标会,要求更改(延迟)开标时间,以便招标人领导、监管部门派人参加开标会和评标——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2000年后。
个人理解:基于以上两点情况,将“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单独说明是有道理的。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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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4:02:14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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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1:51:12 |只看该作者
  实践中,截标时间的延期,很多是因为招标文件的重大错误,导致不得不对技术商务指标进行修改而造成的。
  有时候,这种重大错误就发生在截标前不到15日,由于修改的内容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招标文件重大错误的修改;二是开标时间的修改。
  如果认为“修改开标时间也是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的话,由于第27条和28条相互矛盾的规定,就造成了这两个法条起码有一个无法执行,有时或者干脆两个法条都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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