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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18号令中报价超采购预算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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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4:21: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问题一:投标人报价中有一家没有超过预算,项目是否可以不废标而变更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问题二:在现实操作中政府采购的采购预算一般是不对外公布的,如果有投标人因报价超预算而废标是否需要向其提供采购预算资料进行说明?
问题三:如果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预算,但因某种原因而采购人可以确认支付的,是否可以不废标?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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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空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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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20:53:04 |只看该作者

回 13楼(bidboy) 的帖子

嗯,知道了,谢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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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20:15:46 |只看该作者

Re:回 8楼(bidboy) 的帖子

引用第11楼happy2011于2011-03-14 20:00发表的 回 8楼(bidboy) 的帖子 :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原则,采购预算都应该是公开的,但是这是应然状态的,实然则不是,现实中有些地方公开,有些地方是没有公开的。公开是将政府采购置于阳光下,便于监督,但是也可能会使得供应商投机,比如看到公开的预算比自家的货物或服务价格还要高,那心里岂不是乐开了花?还有就是几个供应商也可以联合哄抬价格,使得政府采购废标,要么追加预算,要么修改招标文件等。当然从长远来看对这样的供应商是不利的,可能因此就与政府采购无缘了,被取消资格或是纳入不诚信名单中。

我认为你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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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20:01:33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hetan719) 的帖子

实践中有这种情形吗?采购人自筹,从哪里筹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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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20:00:18 |只看该作者

回 8楼(bidboy) 的帖子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原则,采购预算都应该是公开的,但是这是应然状态的,实然则不是,现实中有些地方公开,有些地方是没有公开的。公开是将政府采购置于阳光下,便于监督,但是也可能会使得供应商投机,比如看到公开的预算比自家的货物或服务价格还要高,那心里岂不是乐开了花?还有就是几个供应商也可以联合哄抬价格,使得政府采购废标,要么追加预算,要么修改招标文件等。当然从长远来看对这样的供应商是不利的,可能因此就与政府采购无缘了,被取消资格或是纳入不诚信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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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16:52:55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按这条理解的:标底即预算,那是不是政府采购是不公布预算的?我们这儿的政府一直没公布预算,楼主说的问题一直让我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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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16:00:42 |只看该作者
问题一:现在公开招标不足三家,应该禁止现场转变方式。因为在政府采购法中存在这样的逻辑关系,无论你是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都必须已经制订的响应采购文件,而公开招标现场转方式并不具备这样的前提条件,即使有财政部门的审批,但结果经不起质疑,因为违法了,一旦出现质疑投诉,绝对是程序性的错误。。
问题二:没有公开预算的,不能把超预算作为理由,详细的上面有人回答了,不再重复。
问题三:在没有公布预算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追加预算的话,的确可以继续进行评审。但必须注意,采购人追加的预算,其额度必须能够让所有投标人报价都能满足,不能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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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09:58:2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风无痕于2011-02-28 16:12发表的  :
首先感谢大家的热心解答!

在我们这里的采购预算不会在开标前公布,更不会在网上公示,但不时会有投标人因超预算而投标无效导致最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处理结果有废标重新再来的,有经请示监督部门当场变更采购方式的(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招标文件里有说明),虽然没有出现什么质疑,但这个问题却始终困扰着我,不知哪种处理是最合适和合法的。

你们这里是哪里?要尽快努力啊!落后太多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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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09:55:55 |只看该作者
1 法规规定的是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项目可以作为废标。但某一家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该标是否为无效标这个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认定是是无效标,那么出现只有一家不超采购预算的情况,则是根据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项目废标。更改采购方式则须得到相关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程序可参考相关规定。

2 采购预算应该公布,具体解释没有必要。

3  接上问,投标人报价均超过预算,但因某种原因而采购人可以确认支付的情况是这样的。首先可以支付不是采购人临时决定的。其次这个金额一般要经过财政批准资金已经到位,比如财政预算100元,采购人自筹资金20万。那么这时候中标金额可以在100-120万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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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6:12:05 |只看该作者
首先感谢大家的热心解答!

在我们这里的采购预算不会在开标前公布,更不会在网上公示,但不时会有投标人因超预算而投标无效导致最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处理结果有废标重新再来的,有经请示监督部门当场变更采购方式的(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招标文件里有说明),虽然没有出现什么质疑,但这个问题却始终困扰着我,不知哪种处理是最合适和合法的。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空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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